1. 農村老人辦理低保,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申請農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 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 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系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三年內因購買、修建或裝修住房(必要的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房並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 2、好逸惡勞,有承包田(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 3、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行為或者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4、家庭擁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手機、摩托車、空調及貴重飾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6、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 老人低保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1、申請。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7條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寺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2、調查核實。為了解是否有必要給予申請人最低生活保障,有關審批部門必須對此進行核實。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7條規定,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批准及發放。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8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享受。
(2)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於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規定應當書看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4、對不批準的救濟。由於種種原因,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能不批准老年人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老年人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或者至磊民政部門提出復議的申請。也就是要求他們重新考慮您的申請。假如復議的機關也不批準的,那麼老年人還可以向所在的縣級人民法院起訴縣級民政部門。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起訴的對象應當是負責批準的部門,而不是復議機關。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寺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的。老年人如果對有關問題不清楚的話,可以咨詢居民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3. 老年人低保申請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城市低保申領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收入仍低於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優待的,其撫恤金、定補款不計入家庭收入。
二、農村低保申領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4. 老年人辦低保什麼條件可以辦
法律分析:一、城市低保申領條件: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收入仍低於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優待的,其撫恤金、定補款不計入家庭收入。二、農村低保申領條件: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5. 70歲以上老人申請低保的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低保和年齡關系不大,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低保條件規定。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以,不符合低保條件70歲也不能申請低保。所以必須符合低保條件規定才可以申請低保。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6. 70歲以上老人申請低保的條件
法律分析: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即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
法律依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四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7. 60歲以上老人低保辦理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8. 老年人申請低保的條件
法律分析: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4、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