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照顧獨居老人
獨居老人容易出現意外,建議子女定期高頻率的來探望照顧;不僅僅給予物質上的,還要在精神層次給予照顧,多和老人談談心,帶老人出去轉轉。
2. 子女有義務看望老人兩個月一次是哪部法律第幾條
自2003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就在新法實施首日,全國第一起精神贍養案在江蘇宣判,判處子女「至少要保證兩個月看望一次」。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3. 法律規定一年子女探望父母
【法律分析】
法律沒有規定子女必須一年探望父母的次數。但子女在贍養父母時,不僅要保障其必要的生活物質需求還要在精神層面滿足老人們的需求。對於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子女,要經常回家看望或者問候老人;而用人單位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4. 獨居空巢老人如何養老
獨居空巢老人應該有具有贍養義務的子女養老、國家會有適當補貼。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半個月看望一次老人算盡贍養義務。
5. 法律規定子女多久回家探望父母
法律分析:法律條文尚沒有具體規定不和父母,長輩共同生活的子女,小輩,多長時間看望父母,長輩一次。子女應該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經常看望自己的父母,自己的長輩。在經濟上贍養父母,還有長輩,也是子女,小輩,責無旁貸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6. 99歲老人哭訴被子女強辭保姆,身為子女該如何給獨居老人多點關愛
每個子女都有義務在父母年老的時候,給予一定的照顧和陪伴,讓父母能夠在晚年生活中感受到幸福。而當今社會上,人們的生活、工作壓力逐漸增大,致使人們的生活越來越忙碌,繁重的工作使得很多人無法抽空去給予老人更多的照顧,無奈之下只有選擇顧保姆來照顧老人。而就在江蘇省揚州市,一名老人的子女強行辭退保姆的行為,讓這位老人非常不滿。
老人在年紀漸長以後,隨著身體的逐漸衰弱,不僅需要身邊有人能及時照顧,以免發生意外,更重要的是,老人會非常容易感覺到孤獨,這就需要作為子女的人們能夠盡可能的給予老人陪伴和關懷,多陪老人說說話,陪他們一起吃飯、散步,只要子女陪在身邊,老人就是會跟安心,孤獨感也會隨之減少。
7. 法律規定的定期看望老人是多久看望一次
【1】】法律條文尚沒有具體規定不和父母,長輩共同生活的子女,小輩,多長時間看望父母,長輩一次。
子女應該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經常看望自己的父母,自己的長輩。
在經濟上贍養父母,還有長輩,也是子女,小輩,責無旁貸的法定義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8. 探視權是怎麼規定的,多久可以探視一次
探視時間在法律上並無規定,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即可。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探望權。
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系、會面、交流等權利。具有權利主體的單一性、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和精神利益非財產性三個基本特徵。
探望權是指父或母對與不在身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實施聯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權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系、會面、交流等權利。
上述規定的探望權人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盡了扶養義務 的繼父母,與未成年人之間基於親屬法律關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為探望權主體。探望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人基於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語交流、短暫共同生活、遊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們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盡量減輕因父母的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能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地成長,該權利具有如下特徵:
(一)權利主體的單一性。
由於探望權的對象是與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父或母單獨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這是由探望權的特定性所決定的,權利人不能允許他人使用其探望權,也不得轉讓、拋棄或繼承,探望權不可與權利人的人身分離。
(二)情感利益的特定性。
它是特定人之間的感情交流,如父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或者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而且這種情感具有人的倫理性。
(三)精神利益非財產性。
探望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減輕傷害的功能,能滿足子女接受父母雙方關愛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愛或母愛而變得自閉抑鬱,或者變成社會的問題少年。探望權具有這種從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滿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徵,使探望權從父母照顧權中分離出來,獨立成為親屬法上的一種特殊身份權。
現行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的現實意義。
這一條三款肯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享有的探望權;尊重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自主協商性;並規定了對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的中止及恢復。這是在以前的婚姻法中沒有的,筆者認為,它的成文規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1、符合父母子女身份和血緣關系。
夫妻關系與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兩種關系。夫妻關系是男女雙方自願結成的婚姻關系,依照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而解除;而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人為地進行解除。因此,離婚只能解除夫妻關系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關系的身份和血緣關系。父母子女之情,屬於天理人倫,犢之心,渴望父母疼愛之意,人所共知。在法律上規定父母探視子女的權利,確屬必要。
2、易於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的調解解決。
以前,由於沒有探望權的規定,許多離婚雙方當事人怕孩子一旦隨對方生活,自己就再也看不見孩子了,所以堅決不肯放棄撫養權。而有了探望權規定後,「看孩子」有了保障,在離婚時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上就有了很大的商量餘地,從而有利於離婚案件的解決。
3、為探望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探望方面的糾紛,出現問題後,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和執行上缺乏明文依據,致使許多這方面的糾紛處理得不及時、不到位,也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因此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探望權,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同時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雖然有些人認為這一規定過於原則,應當具體化以便於操作。但筆者卻認為,作為基本法,特別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法,發條應以原則性規定為好,因為一是考慮到法律的穩定性,目前我國正處於改革發展時期,會不斷出現許多新事物、新情況,如果法律規定過於細化,則可能朝令夕改,令人心不穩;二是考慮婚姻家庭案件千差萬別,規定過於細化則可能機械而不合情理。特別關於探望權方面是初行規定,還需要在實踐中試行總結可操作經驗,因此,以規定原則為好,具體操作可由執法者不斷總結反饋,由最高院進行司法解釋。
9. 法律規定的定期看望老人是多久看望一次
我們至少要隔15天去看望老人一次 ,而且平時也是需要電話溝通的 ,一定要及時的了解他們的身體狀況 。給予他們適當的照顧
10. 《老年人法》中要規定「一年內子女必須探視父母一至二次」,從法理和經濟上講,有合理性嗎
我覺得不是簡單的探視父母和孝心的問題.把回家看父母寫進<老年法>,也就是各有關單位要確實制訂出相應的配套措施.探親假的假期和報銷制度的完善.原有的每四年探父母一次,是否修訂每一年兩次.這樣上半年一次探父母.下半年一次探岳父岳母和公公婆婆.這不就有保障了嗎?農民工的探父母假必須要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