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台灣有什麼社會福利
1、教育:台灣學制實施12年義務教育,含小學6年、初中3年、高級中學(含高級職業學校)3年。
2、醫療衛生:台灣1995年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向全體民眾提供全方位的醫療服務及保障。
《全民健保法》規定只要繳納保費就可享受醫療保險,保險費為投保金額的4.91%,其中只規定了投保金額的上限為60800元(新台幣,下同),保費分擔比率為僱主負擔60%,政府負擔10%,民眾自付30%。
在台灣居住滿4個月的外籍學生、大陸配偶都可以全面納入健保體系;人口數在3人以上的家庭,只要交3個人的保費,全家都可享有健保。
3、社會保障體系
台當局於1999年初首度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規定若被保險人正處於失業狀態,且保費已繳滿1年,可立即領取失業金。
領取的失業金額為勞保投保薪金的50%,以最高投保薪金4.2萬元為例,失業勞工每月可以領取2.1萬元;最低投保薪金為15840元,勞工可以領取7920元,每半月發給一次。
新通過的「就業保險法草案」則將失業金從勞保體系中分出來,規定凡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的本地勞工均納入強制加保對象,勞工負擔的保險費率為當月投保薪資的1%至2%,費用從勞保中移撥,不必另交。
4、水電
水費全免,電費非常便宜(每度大約相當於幾分人民幣),天然氣很多地方都全免,冬天的暖氣基本也相當於不收費。
(1)台灣如何照顧無依老人擴展閱讀:
通過的「就業保險法草案」則將失業金從勞保體系中分出來,規定凡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的本地勞工均納入強制加保對象,勞工負擔的保險費率為當月投保薪資的1%至2%,費用從勞保中移撥,不必另交。
老人享有不少福利津貼
台灣補助老人生活的津貼也不少,如「榮民」(隨國民黨逃台的退伍軍人)就養金受益人數高達71萬,一年約支出200億元;老農津貼受益人42萬,一年支出142億元;中低收入戶的老人生活津貼受益人數15萬,一年支出105億元。
也有由各縣市自行發放的「敬老津貼」,規定每月發給65歲以上的老人生活補助金3000元。但是從1993年實施至今,沒有幾個縣市有始有終,大部分都因財力不支,有些暫停發放,有些變相減少。
目前,在台灣尚未享有任何保險(軍、公教、勞保)及津貼照顧的老年人約有40餘萬人。為此,台當局擬定了一個「老人福利生活津貼發放實施計劃」,自200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計劃規定,年滿65歲以上未領任何津貼者,每月可領取3000元。
兒童照顧方案出台
幼兒園教育一向不屬於義務教育的范疇。為此,台當局於2001年3月27日公布了「兒童照顧方案」,規定自2001年至2004年(陳水扁當政時期)。
未滿5歲就讀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兒童每學期發給5000元幼兒教育券;另外,免除3歲以下幼兒的部分就診費用。目前島內3歲以下幼童有86萬人,預估當局一年將花費17億元的補助。
近幾年來,隨著台灣朝野政黨競爭日趨激烈,為了撈取選票、吸引選民,朝野雙方不顧經濟現實,競相提出各種福利政策。這不僅使政府財政不堪重負,也不利於整體經濟的發展
Ⅱ 老人在台灣身體不好想請朋友去台灣照顧老人需要什麼手續
1) 赴台旅遊應當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旅遊簽注和入台證,參團旅遊,整團往返。
2) 赴台旅遊應當妥善保管個人旅行證件,並將證件復印備份,可將復印件連同證件照片與證件原件分別存放。一旦發生遺失或被盜搶等意外,應當立即報告領隊。
Ⅲ 老人福利有哪些
面對著高齡化的社會,政府事實上在二十年前已將老人問題列入政策議程一環,並提出因應老人問題的政策,民國六十九年制訂的老人福利法就是第一個政策架構,該法於國八十六年首次再做修正,以因應社會環境變動的需要,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的老人福利法,條文著重在老人年齡及福利措施之界定,老人津貼、年金、住宅、保護等需求之規劃以及專責人力等,對於老人的各種服務與保護更具完整性與前瞻性。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參酌先進國家立法例,將老人法定年齡由原來的七十歲調降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俾能配合社會需求,順應世界潮流。
二、明定老人福利機構的類型包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並給予緩沖期,在本法公布日二年後仍未立案者,才予處罰,以期突破長久以來無法解決之未立案老人安養中心合法設立之問題。
三、為協助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地方政府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照顧、家務服務、友善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居家環境改善、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至有關居家服務之實施辦法,應由地方政府定之。
四、為保障老人經濟生活,采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另外,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無力負擔全民健保等醫療費用時,地方政府應予以補助。
五、加強老人保護工作,明定依法令或契約而有扶養義務者對老人有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等行為之一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如涉及刑責應移送司法偵辦;其情節嚴重者,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以恢宏我國奉養老人之傳統,以落實照顧老人之意旨。
行政院則於民國八十七年通過由內政部負責為期三年的「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採取更多元的服務途徑因應老人問題。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再次核定「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其方案目標為:加強老人生活照顧、維護老人身心健康、保障老人經濟安全、促進老人社會參與,九大實施要項為:居家服務與家庭支持、老人保護網路體系、無障礙生活環境與住宅、保健與醫療照護服務、機構式服務、津貼與保險社區、照顧及社會參與、專業人力及訓練、教育及宣導以建構符合社會背景,世界潮流,締造健康、尊嚴、安全與快樂之新世紀的老人福利政策,落實政府照顧老人的目標。
參、老人福利政策與措施現況
我國因面臨家庭功能的轉型與人口結構的改變,而使老人居家安養問題,應予相當的支持,俾以維系其功能,或藉由必要的社區資源或福利社區化之措施協助長者仍能在熟悉的社區環境中頤養天年,若因健康問題、生活自理能力退損、乏人照顧者則以機構安養服務;總之無論是居家服務、社區照顧或機構養護均應尊重長者的自主選擇,應予有尊嚴的服務及生活安全的保障。
為了提供老人完善的服務與全人之照顧,政府之衛生、福利、交通、營建及勞工等相關機關,皆有責任力促老人之福祉,本文僅就內政部推動老人福利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做一摘要說明。內政部推動老人福利措施可分成健康維護、經濟安全、教育與休間、安定生活、心理及社會適應、其他福利措施等,分述如下:
一、健康維護:
(一)老人預防保健服務
依據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十條規定:「老人得依意願接受地方主管機定期舉辦之老人健康檢查及提供之保健服務。前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之項目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業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八七八二三一一號、衛署醫字第八七0三二六九七號會銜函頒「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方式」,詳細規定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式,各縣市政府可據以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辦理老人健康檢查。
(二)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費用補助
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已提供全民醫療保健服務,惟為降低低收入戶就醫時之經濟障礙,對於其應自行負擔保險費、醫療費用,由政府予以補助(包老人在內);至中低收入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之保險費亦由政府(本部)全額補助。
(三)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為使老人因重病住院無專人看護期間,能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對於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補助七五0元,每年度最高補助九萬元,而低收入戶老人則每人每日補助一、五00元,每年度最高補助十八萬元。規定需自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經濟安全
(一)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
為照顧未接受機構安置之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每月平均補助每人生活費用,九十一年度台北市為新台幣(以下同)一三、二八八元、台灣省為八、四三三元,高雄市為九、五五九元,金門及連江縣為六、000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開辦。為安定老人生活,凡六十五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之中低收入老人,亦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准(九十一年度台北市為一一、四四三元、台灣省為八、四三三元及高雄市為九、五五九元、金門縣及連江縣為六、000元)一.五倍至二.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三、000元,而一.五倍以下者,則發給六、000元。
(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老人經濟生活保障除采生活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外,為保障老人經濟生活,針對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專人照顧,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佣)之中低收入老人,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經濟的來源。九十年度起該項工作業由行政院主計處社算置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惟為應地方政府及民間代表期望,本部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台內中社字第0九一00七六0四八號函訂「直轄市、縣(市)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自治條例範例」,作為地方政府推動本津貼之參據,目前計有十六個縣市辦理發放該津貼,
三、教育及休閑
台灣已步入高齡化社會,在國人之健康生活充足、平均壽命延長之情形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退休之後的生活安排,顯得格外重要。除了部份老人投入再就業市場之外,隨著年齡的增長,適合老人的休閑、文康活動也與年輕時不同,且老人對於提升精神生活的重視度也益加提高,故對於老人精神生活之充實將著重益智性、教育性、欣賞性、運動性並兼顧動靜態性質活動,以增進老人生活之適應及生命之豐富性。除此之外,教育老人接受自己老化的事實,及教育社會大眾接受生活自理缺損的老人亦為重要的課題。
(一)長青學苑
為滿足老人求知成長的需求,利用老人文康中心或其他合適場所設立長青學苑, 提供老人再充實、再教育機會,並擴大其生活層面。學習項目可包括多元性課程,以協助老人再成長,並適應變遷中的社會環境;課程約可區分為休閑性課程(國畫班、書法班、歌唱班、健身班等)、學習性(識字班、國語班、英語班、日語班等)、常識性(醫療保健常識班、法律常識班等)、社會性課程(親職教育、兩性教育、婚姻與家庭等)等。依本部九十一年度度補助規定:每班需收滿二十位老人以上方予補助,且每班期至少需為時三個月以上;每班最高補助六萬元;全國性單位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以不超過六十萬元為限。
(二)屆齡退休研習活動
補助民間團體,對於即將退休者提供研習活動,以增強民眾規劃自身銀發生涯的能力及相關知識的了解。
(三)興設老人福利服務(文康活動)中心
為充實老人精神生活、提倡正當休閑聯誼、推動老人福利服務工作,本部每年均編列預算,鼓勵鄉鎮市區公所興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並逐年補助其充實內部設施設備,以作為辦理各項老人活動暨提供福利服務之場所。目前台閩地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有二百九十二所,提供老人休閑、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另為配合老人福利服務需求,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也成為福利服務提供的重要據點,諸如辦理日間照顧、長青學苑、營養餐飲、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
(四)各類優待措施
老人搭乘國內交通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予以半價優符,俾鼓勵老人多方參與戶外活動,以利身心健康。其中北、高兩市、及宜蘭、桃園、新竹、苗栗、彰化、嘉義、台東、澎湖、金門、連江、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新竹市、嘉義市等縣市,目前老人搭乘公車完全免費。
(五)其他休閑育樂活動
各縣市政府為增添老人生活情趣,不定期舉辦敬老園游會、長青運動會、槌球比賽、老人歌唱比賽等。
四、安定生活
近年來,政府為安定老人生活,並使老人的安養及照護問題能獲得適當的滿足,在政府財政困難的情況下,仍每年增加老人福利經費預算,並積極修訂老人福利法規,將老人的法定年齡降至六十餘歲,以擴大照顧的對象。另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單位興建老人福利機構,提升機構服務品質,讓居住在機構的老能獲得像家人照顧般的溫馨感受。對於大多數不願意或無法到機構就養的中低收入老人和獨居老人,政府也規劃有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住宅改善、醫療保健等服務措施,希望尊重老人依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認為最理想的生活方式,頤養天年。現行老人福利服務在安定生活方面,可分為居家安養服務、社區照顧服務、機構安養服務,說明如下:
(一)居家照顧服務
雖然在高齡化社會中,家庭功能急遽轉變也遭沖擊不小,然而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老人生活狀況調查發現:老人認為最理想之養老居住方式為:與子女同住或隔鄰而居住者佔六九.六八%為最高,其次為與配偶同住者佔一三.二九%,認為居住於老人福利機構者僅有五.二0%(因國人觀念、機構照顧品質、成本較高等),獨居者佔六.二七%。是以老人仍以期望與子女同住或與配偶同住,換言之,老人認為居家是最理想的養老居住方式。為增強家庭照顧能力,以使高齡者晚年仍能生活在自己所熟悉的環境中並獲得妥善的照顧,本部歷年均編列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推動老人居家服務,讓長者不需離家便能獲得照顧,在自己家中安享晚年,也符我國傳統孝道倫理。
1、居家服務
所謂居家服務,即是將服務送到需要服務者自己熟悉的生活環境里。服務項目包含(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二)身體照顧服務等。為使居住在家中老人,仍能享受政府溫情關懷,全省二十一個縣(市)及台北、高雄兩直轄市有老人居家服務之提供。另各縣、市政府亦經常辦理居家服務專業訓練,增進照顧者專業知能及心理調適與情緒支持,俾能持續有恆地提供老人適切的服務。對此,本部每年亦編列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在居家服務員服務費方面,每小時補助一八0元,每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其中低收入戶老人服務費由本部全額補助,中低收入老人則補助百分之七十,一般老人則可以自費的方式向縣、市政府申請提供居家服務;至督導費,每管理一個中低收入老人個案,每月最高補助五百元;其餘教育訓練或綜合性活動,最高補助三十萬元,九十年度起該項工作業由行政院主計處社算置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九十一年度本部為配合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已於九十一年六月開辦「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將補助對象擴及至一般失能國民。
2、設置居家服務支援中心
為協助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老人居家服務,本部除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函頒「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外,並鼓勵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普遍設置居家服務支援中心;作為社區推展居家服務,或提供家庭照顧者諮詢或轉介服務,並就近提供居家服務員相關支援服務的據點,以期更有效率提供老人周全的福利服務。截至目前為止,已設置一0九所,提供社區居民第一線社會福利服務。
3、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改善
為鼓勵老人留養家中,補助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修繕其現住自有屋內衛浴、廚房、排水、卧室等硬體設備,俾維護其居家安全,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已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再補助;租借住宅者需簽約三年以上,九十年度起該項工作業由行政院主計處社算 至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
(二)社區照顧服務
所謂「社區照顧」是指動員並整合社區內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針對社區中不同對象的不同需求提供各項福利服務,使其能在所熟悉的環境中就近取得資源獲得協助以滿足其需求。為使老人能在熟悉的社區中得到安養照顧,也能補強居家安養提供的不足,政府正有計畫、有組織的結合民間單位,辦理相關的社區照顧服務,尤其對獨居老人或因行動不便而其子女均在就業無法提供家庭照顧之老人,更有其需要及迫切性。現階段,社區照顧的主要措施包括老人保護、營養餐飲服務、日間照顧、短期或臨時照顧等,分述如下:
1、老人保護
老人遭受家人的疏忽或虐待較不為人所察覺,而其居家安全甚為重要。是以本部依老人福利法新增老人保護專章規定,加強推動建立各地方政府之老人保護網路體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驗傷醫療、諮商輔導、委託安置等,以落實各項保護措施。為加強對獨居老人的關懷照顧,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本部自八十八年度起,特別補助地方政府,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之獨居老人,提供所謂的「緊急救援連線」服務,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租金,目前各地方政府均已關始積極執行,深獲肯定。所謂生命連線緊急求援系統( LIFELINE),它包含了一組連在用戶電話上的主機及一個無線遙控防水防塵的隨身按鈕,可當項鍊配戴也可配掛在腰帶上,用戶隨時需要幫忙時,他們只要按下這隨身按鈕,訊號將可透過主機在機秒內傳送到LIFELINE生命連線控制中心,專業的護理人員將立刻與用戶透過語音系統溝通,和用戶取得連系,如需要幫忙時將立即連絡用戶所指定的緊急連絡人或救護車前往,確保用戶的安全。
2、日間照顧
對於沒有接受居家服務或機構安養之獨居老人,或因子女均在就業無法提供家庭照顧之老人,本部則鼓勵地方政府設置日間照顧中心,白天由家人將老人送到日間照顧中心,由中心提供生活照顧及教育休間服務,晚上將老人接回家中,可以享受家人的溫情關懷。藉由日間照顧不僅可增進老人社會活動參與,降低優郁的發生,並可提供家庭照顧者休息的機會。
日間照顧之模式計有二大類,一為醫療模式:提供醫療及復健服務,即衛生單位主管之「日間照護中心」;一為社會模式,提供餐飲及活動安排,即社政單位主管之「日間照顧中心」。(八十八年度起限制養護型才有補助照顧費,低收入戶老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三千元)
3、營養餐飲服務
在高齡化社會中國民平均餘命不斷延長,生活自理能力隨年齡增長或健康影響而退損,故須提供營養餐食以減少高齡老人炊食之危險及購物之不便。對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本部最高補助每人每餐五十元,又為鼓勵志願服務人員參與送餐服務關懷照顧老人,並補助志工交通費最高每人每日一百元。有關用餐方式,對於行動自如之老人,系選定適當地點提供餐飲集中用餐;至行動困難者則以送餐到家的方式辦理,一方面解決老人炊食問題,一方面讓老人與社會接觸,獲得情緒的支持。
4、短期或臨時照顧
當家庭照顧者因病或因故而短期或臨時無法照顧時提供短期或臨時性照顧,以疏緩家庭照顧者之壓力、情緒及增進專業知能。
(三)、機構養護服務
依據學者的推估,我國目前至少有五萬名老人需要長期照顧,另有許多老人因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喪失,以致無法獨力生活。雖然絕大多數老人希望與自己的家人同住(包括子女及配偶),但是,仍有部份老人必須依賴老人福利機構的照顧,因此,如何增進機構福利服務功能,提升專業品質,保障老人安全,讓民眾安心將自己的長輩送到機構托顧,使受照顧的長者受到有尊嚴的對待等,均為重要課題。老人福利機構是宏揚老人福利服務的重要核心,也是福利服務輸送的重要據點,目前政府在機構安養護服務方面所採取的措施,一方面是以獎勵、補助及監督的方式,協助立案的老人福利機構提升服務品質;一方面是依據老人福利法的規定,對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予以處罰,同時組成專案小組,積極輔導其辦理立案登記,以保障老人就養權益。
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可分為以下五類,各有不同服務對象。
(一)長期照護機構: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目的。
(二)養護機構: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目的。
(三)安養機構: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
(四)文康機構:以舉辦老人休閑、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為目的。
(五)服務機構:以提供老人日間照顧、臨時照顧、就業資訊、志願服務、在宅服務、餐飲服務、短期保護及安置、退休准備服務、法律諮詢服務等綜合性服務為目的。
以上五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以協助其自給自足。地方政府更應視需要設立並獎助私人設立上揭老人福利機構。
目前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計有十九所,如內政部北區、中區、東區、南區、澎湖老人之家、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台北市浩然敬老院、基隆市立博愛仁愛之家、台中市立仁愛之家::金門大同之家::。
經許可創辦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一項參照),依此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財團法人型及小型之分,而二者之區別,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准第六條規定,小型老人福利機構│養護機構或安養機構之收容人數為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文康機構或服務機構為樓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平方公尺。另小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之規模為照護老人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其餘養護機構或安養機構收容老人人數為五十人以上,文康或服務機構之樓地板面積則為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除了上述的老人福利機構外,在安養方面,尚有社區安養堂(設施)及行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榮譽國民之家(榮家)。前者系鑒於部分孤苦無依的低收入老人,不願遷離故居住進公費的安養機構,乃配合台灣省政府六十五年的小康計畫,運用社區或村裡修建小型住所設置安養堂,由社區人士組織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惟鑒於經費不足、人力短缺,有些縣市或無設置、或有設置但已廢除。目前台灣省各鄉鎮市公所負責之社區安養堂計有二十所,共可收容五百六十餘人。後者之榮家有十四所,收容安養榮民約一萬四千餘人,所提供的服務大致有生活輔導、供給日常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榮民死亡時負責辦理治喪、殮葬、各年節祭祀、醫療保健、傷殘重建、鼓勵習藝生產、加強教育文康等。這與上述的老人安養機構提供之服務大致上並無太大差異。
截至九十一年十月底止,台灣地區合法立案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共有七六五家,設置床位三五、五七0床,其中安養機構五十二家,可收容一一、九一三床,養護機構六九六家,可收容二二、九四五床;長期照護機構一七家,可收容七一二床。有鑒於高齡人口比例漸高,生活無法自理必須接受養護或長期照護機構就養之需求殷切,目前正鼓勵地方政府或民間單位積極興設老人養護機構,同時輔導安養機構轉型擴大辦理老人養護服務,及協調尚有空床位之榮民之家收容一般低收入老人,以增加國內老人養護及長期照顧的服務量。其具體之輔導措施如下:
1、鼓勵興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或協助老人安養機構轉型增設養護床位:老人安養機構就現況而言尚屬供過於求,目前進住率只有六成三左右,相對的,需要養護、長期照護的老人人數則會逐年遞增,所以政府編列補助經費,鼓勵興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並協助安養機構改善設施、設備,鼓勵機構多元經營,以滿足日漸增力的老人養護需求。
2、為加強老人安養護機構之監督及輔導,保障老人權益,促進老人福利機構業務發展,提升服務品質,本部於八十九年度根據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獎勵辦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准訂定「老人福利機構評鑒實施要點」及各項評鑒指標。並於自九十年六月至九月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鑒,該次參加評鑒的機構計有三百二十六家,經各縣市政府初評後,再由本部復評,復評的機構計有一百二十家,評鑒結果優等有十六家,甲等三十七家,特別獎五家。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鑒實施要點」規定,評鑒列為優等級甲等之機構,得優先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辦業務;評鑒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由主管機關定期輔導改善,並得停止政府委辦業務或補助,至其改善為止。
3、制定安養定型化契約範本,平衡安養者及機構經營者之權益
為平衡安養者及機構經營者之權益,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製定「安養定型化契約範本」,俟實施適用一段時間取得共識後,再依法公告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是項安養定型化契約範本系本「平等互惠,誠信公平」原則,且經委託學者、專家研究並就其研究報告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匯整訂定,俾增進消費者之交易安全,並維護消費者實質之契約自由,以防範定型化契約之濫用。
4、編印已立案老人福利機構名冊,供民眾參考選擇。
5、協助已立案老人福利機構加強宣導
五、心理及社會適應
(一)為增進老人生活適應,保障老人權益,本部九十一年度賡續補助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財團法人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無原罪方濟傳教修女會於北、中、南三區設置老人諮詢服務中心,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開辦0八00二二八五八五「老朋友專線」,該電話諮詢專線采免付費方式辦理,透過社會上對老人心理、醫療護理、衛生保健、環境適應、人際關系、福利與救助等方面具有豐富學識經驗或專長人士參與,對老人、老人家庭或老人團體提供諮詢服務,協助解決或指導處理老人各方面的問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舉辦的長春楷模選拔、重陽敬老、金婚之慶,以及各種尊老、敬老活動,或其設置之長春懇談專線、諮詢服務中心等,均系為長者紓解郁悶情緒,鼓勵老人及其家屬共同參與各類活動的服務措施,除可提升老人社會地位外,並能增進家庭親情。
(二)老人社會參與:為激勵老人再奉獻學驗專長服務社會,各縣市政府均依本部「祥和計畫」鼓勵長者籌組長青志願服務隊,以其知識及經驗再度貢獻社會,並充實生活內涵,添增社會溫馨;目前有五十八隊,二、四九五人參與。年輕老人照顧年長老人│應同身受,效果更佳。
六、其他福利措施
(一)為鼓勵子女與老人同住,所得稅法已有增加百分之五十免稅額的規定。
(二)配合「三代同堂」政策,明定國民住宅優先提供三代同堂家庭承租之規定。
(三)人力銀行
(四)提高三代同堂家庭購屋利息扣除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業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將購屋
Ⅳ 如何照顧空巢老人建議
1、樹立敬老愛老安老之風尚,為老年人營造幸福環境。社會在變遷,人類在發展,但亘古不變的是血親孝、仁道孝的傳統理念。現今社會,實現「老有所養」的關鍵就是在全民族樹立尊老、敬老、安老為核心的文化取向,發揚光大孝道文化。子女應該承擔起對父母的照顧責任,「父母在,不遠游」,就是要提倡與父母保持一個相對近的居住距離,已盡人子女之責。
2、構建現代化養老服務體系,解決老年人的後顧之憂。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社工服務為載體,城鄉一體化、投資多元化、管理規范化、隊伍專業化的養老服務體系。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完善公共基礎設施,為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撫慰、應急救助、健康保健、法律援助等基礎服務;積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院,政府提供財政支持,使得空巢老人老有所居;通過社區的服務、社工的悉心照料,志願者的關愛行動,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3、加強公益性養老服務建設,使老人晚年空巢不空心。馬斯洛的需求理論認為,人有五個層次的需求:生理、安全、愛與歸屬、尊重與自我實現。對老年人而言,完善老人物質生活的同時,我們更應關注老人的自我實現的需求。
說到如何關愛空巢老人,最重要的還是子女,對於家裡的老人,離家不遠的,我們要定期回去探望,細心了解老人的生活健康狀況,以及家中有什麼老人力所不能及的地方。做為子女,最重要的是我們要經常給老人精神上的關心。在家時,多聊聊家常,可以親手給父母做幾個自己特長的小菜。這些都是讓老人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當我們不在家時,有空的時候可以給老人多打些電話,聊聊你在異地的生活情況。讓老人的心能夠得到慰藉。
Ⅳ 台灣照顧癱瘓老人多少台幣
分好幾種~(以下以每月-台幣計算~)
要先與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有補助.)再找人力仲介~
1.請台灣本地,在家看護,全職約30000~35000台幣.白天20000~25000.
2.請外籍看護,在家看護,全職約22000~26000.(另每月給予該看護5000零用金不等)
3.送至安養院,一般32000~36000.設備好的至少38000以上.(皆全日)
4.單日全天大都是2500~3000左右.
Ⅵ 台灣籍中度智障老人如何指定監護人
這位知友,你提出的問題有關涉台事務,必須由兩岸官方協商解決。建議到當地省市民政局咨詢並辦理有關事項,妥善解決老人的監護人和財產問題。
Ⅶ 台灣人怎麼養老
你詳細看看 網摘的一篇文章 很有深意
根據台灣「經建會」最新人口統計,台灣戰後嬰兒潮世代將在2016年形成「退休潮」,隨著嬰兒潮世代邁入65歲,老年人口快速攀升,估計在2016年達到312萬,占總人口13.3%。
台灣社會的老齡化加速讓社會負擔日益沉重,加上近日台灣勞保引發的破產恐慌,讓養老的話題再次成為探討的焦點。正值重陽佳節,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台灣人是怎樣養老的。
1.經濟保障 從勞保年金到以房養老
台灣有「勞保年金」和「國民年金」,分別適用於有工作和沒有工作的人。其中「勞保年金」是台灣老人退休後主要的生活保障來源,和平均月投保薪資和年資有關。近日有調查指出,同樣月薪53340元(新台幣,下同,約11387人民幣)的勞工和公務員,勞工退休加上勞退新制月領26819元(約5725人民幣),而退休公務員,除了一筆將近124萬元(約26萬人民幣)的公保養老給付,還能月領58531元(約12495人民幣),勞工退休月領不及公務員五成。不過「行政院」近日也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公教退休福利略微縮水。
此外台灣還有針對年滿55歲未滿65歲少數民族每人每月3000元(約640元人民幣)的給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對無力負擔全民健保費用的老人補助和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老人的照顧津貼等。部分縣市為關懷老人還有一些特殊的補貼,例如基隆市,就有補助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費用可以申領。
近段時間來,台灣針對65歲以上、名下有不動產但無繼承人、無法領到社會救助卻缺現金生活的老人,計劃於11月中旬在「五都」地區試點實施的「以房養老」政策,因預算有限,計劃將由「政府」先行試辦5年。不過,此項新舉措在台實行會得到多少響應,還有待觀察。
2.生活關懷 僅4%的老人受到良好照顧
自2010年起,台灣教育部門將每年的8月份第四個星期日定為「祖父母節」,希望通過這個節日讓祖孫間多些互動,推廣重視孝道倫理的觀念。例如今年的祖父母節,有數百名年輕的志願者在基隆、嘉義、台中、花蓮、高雄、屏東,充當起「臨時孫子」,在火車站為老人家抬行李,忙得不亦樂乎。
幾乎全台各地都有關愛老人的「仁愛之家」,收容生活無法自理的老人。當中有公立也有私立,服務人員大多是企業組織或者自發參與的志工。而針對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台灣也有制定相關的法規。不過也有相關人士指出,台灣照護專業機構依然嚴重不足,就連醫院志工也短缺,真正受到良好照顧的只有4%。
而在另一種老人聚集地里則是別有一番景象,「養老村」里的老人是一群生活可自理者。除了住宿、飲食外,這里還提供健康管理、醫療服務、休閑等。不過想要住進這些「養老村」可要先自己掏腰包墊付,以知名的「潤福生活新象」住宅為例,除了預繳租押金500萬元(約合人民幣106萬)起跳,每個月管理費、餐費、水電費約1.7萬元(約合人民幣3600元)。若要居住20年,至少要准備600萬元(約合人民幣128萬),若要預防身體老化的緊急醫療,則建議准備1500萬元(約合人民幣320萬)。因而能夠住進來的,大多是退休「國代」、「立委」、將軍、藝人、作家、企業老闆、退休高階教職人員或台商的年邁雙親。
Ⅷ 台灣辦理依親條件
提供你參考:很明確告訴你,只要他本人來辦理即可
因應新制,自2009年6月份起,凡是需要辦理依親居留的大陸配偶,必須是本人親自辦理,辦理體檢與申請依親居留證時間約需一個月,之前所規定,可以在台灣體檢後返回大陸,再將證件寄回台灣請家人代辦,可先取得依親居留證副本,待下次返台再由本人領取正本的規定已經取消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台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一、適用對象:台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台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保證書:
1、應由依親對象或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因故(無上開親屬或特殊情形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得覓在台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且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3人。
2、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五)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七)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
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八)依親對象戶籍謄本(須記載大陸配偶姓名)。
(九)證件費新台幣8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十)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戶謄或法院判決書)。(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第6項規定適用之)
(十一)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第6項規定適用之)
三、申請方式:申請依親居留者應由本人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台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每年在台居留未逾183日者,當年不列入4年之計算。
(二)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
(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
(四)應備文件(七)之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僅限於再次申請來台者始得適用。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以下雅虎的知識你看看:
前年內人收到境管局的通知,可以申請依親居留證。於是內人打電話請老家的哥哥辦理無犯罪紀錄證明公證,就是俗稱的良民證公證。在這里有幾點要提醒,良民證公證一定要注意。
首先,請家人帶著大陸配偶的戶口簿或是身分證去派出所幫你辦理一份無犯罪紀錄證明,這里要注意一點,上面的日期一定要對。比如像內人,是民國90年5月第一次來台灣,最後一次入境日期是民國93年6月17日,那這個良民證日期就應該是:XXX女,28歲,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自2004年6月17日前在大陸居住期間無犯罪紀錄,是最後一次入境時間,切記切記!!!
在下在境管局遇到一個大陸女孩,她的就是寫她第一次來台灣日期,結果境管局就問她:那我怎麼知道你從90年到93年這段時間,有沒犯罪?結果又被退回重新辦理。
還有一點,地址要對,比如像我親眼所見的,大陸公證處少寫一個永和市,只寫:台北縣中正路XXX巷X號,因為台北縣有很多中正路。所以也不可以,又退回重新辦一次。 (最好是寫完整地址,這樣比較不會出錯)
再來就是在哪裡的居住期間,不管你是福建;廣東還是新疆,一律是寫在大陸居住期間,如出現大陸地區,或是福建省....等等,都是不合格的,例如曾經聽說的例子,某女的良民證寫姓名XXX ,女,197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地址:台灣省台北縣永和市XXX巷X號,茲證明2003年6月17日前在福建省居住期間無犯罪紀錄。結果;境管局說:你在福建沒犯罪紀錄並不代表其他省份沒有,我們要的是你在大陸居住期間的紀錄,不是單一地區
公證書的大致內容是:
姓名XXX ,女,197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地址:台灣省台北縣永和市XXX巷X號,茲證明2003年6月17日前在大陸居住期間無犯罪紀錄。
還有注意鋼印,一定要2本公證書一模一樣,多一個章少一個章都不可以,要兩本一模一樣。不可以一本有2個鋼印,一本有3個鋼印,就不可以。海基會驗證時就是會看兩本是不是一模一樣。還有就是同樣照片多留一些在大陸家人處,這樣萬一有出入,可以重新辦理,也有照片可以隨時辦理。或是將彩色證件照底片留再大陸家中,已備不時之需。
她哥辦理好公證後,就緊接著寄給內人一份,建議不要兩本一次寄,這樣萬一寄丟了還有一份可以備用。用DHL大約3~5天可以到台灣,然後大約7天左右再打電話去海基會詢問,公證書到了沒。海基會電話是02-2713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