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人一方去世後房產子女怎樣繼承問題
父母一方去世後,除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B. 老人妻子去世後又找老伴,老人死後財產如何分配
老人後找的老伴有結婚證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沒有結婚證就要根據老人的遺囑處理。如果兩樣都沒有後來的老伴就分配不到老人的遺產。
C. 老人去世了,只有一個兒子,女兒早已嫁人,遺產該怎麼公正
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
無需司法公證
遺產由兒子繼承
1
遺囑繼承
凡是老人留有遺產遺囑的
遺囑部分遺產或全部遺產
由遺囑執行人繼承
未列入遺囑部分的遺產
由子女共同分割繼承
對遺產沒有爭議的
無需遺產公證
2
家族繼承
遺產沒有爭議的
依照中國父系家族生殖遺傳規則
全部遺產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兒子繼承
已經出嫁的女兒
不與娘家存有直接的經濟關系
原則上不參與遺產繼承
3
司法繼承
依照中國繼承法
在遺產無遺囑時
當女兒或其它親屬
對遺產提出繼承要求的
應在司法公證下
對遺產進行合法分割後分別繼承
對於遺產有特別爭議的
應依照司法判別分割
... ...
原則上
遺產繼承主要規則就是這三點
遺產繼承的關鍵
還在於相關親屬是否有爭議
無爭議時
則無需申請司法公證
只有出現爭議時
才需要進行司法公證
D. 人在去世以後,去世人的房產該如何繼承
首先,必須將老人及其配偶的一半財產分割為老人的財產。 (如果老人及其配偶在其共同生活中擁有財產,則應將其作為公共財產的一半加上老人的個人財產作為繼承)。 在老人去世後,如果老人願意,遺產應被視為遺囑。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如果老人的父母去世,老人的遺產應由五分之一的配偶和四個子女繼承。 因為兩個兒子都死了,所以兩個兒子的遺產份額由兩個兒子的子女繼承。 如果已故兒子的配偶履行了養活老人的首要義務,他將作為一級繼承人繼承老人的遺產。
繼承必須從死者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就不會發生,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於被繼承人生前立下法定遺囑,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否則遺囑繼承關系將不成立。
被繼承人的遺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次繼承的,每一被繼承人可以從應當納稅的遺產總額中扣除20000元;在代位繼承的情況下,可以按照順序扣除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遺產。
E. 如何證明過世父母結過婚 子女想繼承房子遇難題
從今年6月份開始,濟南市歷城區市民楊先生就在為證明父母結過婚而四處奔波。父母相繼去世以後,子女們要繼承他們名下的房產,按照公證處的要求,需要出具老人的婚姻狀況證明。父母結婚早且沒有歷史檔案,楊先生和兄弟姐妹們,折騰了大半年,依舊無法提供證明父母結過婚的相關材料。
沒有父母結婚證明繼承房產無法公證
去年,濟南市民楊先生的母親去世了,而他的父親早在多年前就已經去世。兩位老人名下有一套房產,楊先生和兄弟姐妹們商量著將房屋繼承到他們四人的身上。「我們到了歷城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進行繼承房產手續的辦理,對方要求我們進行繼承的公證。」楊先生表示,隨後他准備了房產證、戶口簿以及死亡證明等材料,但是到了公證處發現,戶口簿中對於老人婚姻狀況沒有明確的記錄,同時也沒有父母的結婚證,導致無法進行公證。
「公證處要求開具我父母婚姻狀況的證明,才能進行房產的繼承公證。」楊先生又來到了歷城區民政部門,因為老人是1955年前結婚,並未查詢到相關的婚姻登記檔案。「即使能夠查詢得到,2015年後民政部門就已經不予開具婚姻狀況申明了。」無奈之下,楊先生只能另尋他法,希望找到父親的檔案等能夠證明父母夫妻關系的材料,但因為時間久遠也沒找到。
楊先生說,目前兄弟姐妹四人都有檔案,個人檔案里父母填寫的都是兩個老人家的名字,原本以為這可以作為父母關系的證明,但是這個材料也不行。
只能子女互相起訴當事人覺得傷感情
如何才能順利繼承房產呢?公證處給楊先生支了個招,按照目前的情況,只能走起訴的途徑,子女們之間互相起訴,誰起訴誰都可以,然後根據法院的判決作為房產繼承的依據。但是,對於這個方式,楊先生總感覺會傷害到兄弟姐妹之間的感情,「而且傳出去也不好聽。」
4日下午,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首先聯系了濟南市歷城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該中心工作人員表示,這種情況的房產繼承需要先走繼承公證,只要公證處開具了相關的公證材料,就可以依法進行過戶。記者隨後聯系了公證部門,公證部門工作人員強調,因為戶口簿中沒有婚姻狀況說明,而且沒有結婚證,需要當事人提供父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相關的材料。
民政部門是否可以提供婚姻狀況的申明呢?歷城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表示,確實從2015年開始民政部門已經不再出具婚姻狀況的申明了,而且老人如果結婚時間過早,檔案中也是查詢不到的。「如果市民有這類情況,父母還在世的話,可以過來補辦結婚證。」對於老人已經去世的情況,婚姻登記處建議從個人檔案中查詢相關的證明材料,作為證明的依據。
「找證明材料已經找了半年多了,都無法找到。難道只能走司法起訴的途徑了?」楊先生感慨。
F. 老人事實婚姻如何用財產繼承
老人事實婚姻房產繼承的方式:首先將共同財產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予以分割,計算出被繼承人遺產。然後按照遺贈扶養優於遺囑遺囑優於法定繼承的順序辦理。且前述的共同財產,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認定為一般的夫妻共同財產,1994年2月1日之後的,認定為普通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G. 老人去世後夫妻房產如何繼承
一位老人去世後留下的房產可以採取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或遺贈繼承。當事人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當事人沒有遺囑的,一般通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時具有繼承順序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H. 老年人再婚,去世後另一方有繼承權嗎
個人認為,如果兩個老年人再婚以後,突然一方因為一些比較特殊的原因去世,另一方肯定是具有繼承權的,畢竟他們是在法律上得到認可的合法夫妻,這是毋容置疑的。
老年再婚夫妻也是法律范圍內的合法化關系,與頭婚夫妻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要解決這種困境,個人認為老年人再婚之前可以把相應的一些財產早早劃分給子女並當面寫清楚。這也可以在自己感覺狀態不好的時候提前立遺囑,來保障自己另一半的合法權益。
再婚老年人的財產該如何劃分?
個人覺得,無論是從法律的層面上上,還是從社會的道義上,對待再婚老年人的財產劃分,尤其是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一方老人的財產劃分,我們終究還是希望講求一種對老年人合理保障的分配方式,讓他們的晚年時光不至於過於凄涼。總之,作為子女不應該過於貪圖老年人的財產,也不應該昧著良心做事,凡事三思而後行,做到問心無愧,對得起自己的父母與良心。
I. 老年人再婚,另一方去世後,財產如何分配
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人們的思想也越來越先進,現在很多單身的老年人他們的孩子甚至他們都會為自己在尋找的另一半。因為現在的子女越來越忙,沒有更多的時間陪伴老人。而老人的另一半如果去世之後老人不是一個人,非常的孤單,所以很多人都非常贊同金婚。也就是說,這些老人的配偶可能先離世了,而在日後的生活當中,這些老人會選擇再婚,但是如果老人再婚之後,可能面臨不久後,有一些老人又會離世而留下的財產,需要由配偶和子女進行分割,那麼老人再婚後去世財產應該如何分割呢?
現在很多家庭都很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他如果想要再婚,子女們也會贊同。但是我認為如果老人再婚的話,一定要在之前立好遺囑,或者是分配好財產,這樣就可避免老人過世而引發的財產大戰。
J. 老人再婚後去世,其婚前財產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其實這就是關於婚前財產如何繼承的問題,既然那樣子是你朋友的父親在婚前就買的那就應該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那在他去世之後就應該當作是他的遺產進行繼承,那你朋友、他的哥哥、他的母親都是繼承人,而且都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理應是平均繼承的,他們不讓你朋友繼承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朋友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准。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