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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維護老人婦女兒童的權利

發布時間:2022-08-09 04:48:12

① 沈陽市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分的,依照本規定處理,處理時實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權利和義務,對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予制止,並應據實向主管單位、公安司法機關檢舉和控告。受理單位不得推諉,對屬於自己管轄的,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認真負責地移送主管單位處理;對不屬於自己管轄但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第四條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是職工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處理;是農民或城鎮個體勞動者、無職業居民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須由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的,由上述單位移送或由公安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第五條保護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有下列侵犯婦女合法權益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分的,區別情節處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給予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實行勞動教養:
(一)以威脅、折磨、打罵、索取財物、扣留戶口和糧食關系等手段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
(二)因中斷戀愛關系或單方追求遭拒絕而以威脅、毆打、毀壞名譽等手段侵害婦女的;
(三)丈夫因妻子不生育、生女嬰或本人生活條件、社會地位發生變化等原因虐待妻子,或以威脅、誘騙手段達到離婚目的的;
(四)侵犯婦女財產權益的。第六條在招生、招工、招干、提干、評定職稱和分配住房、房基地、勞動報酬等方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規定歧視婦女的附加條件。違反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制止和糾正。第七條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評、制止,並處罰款。第八條本人有配偶而與他人或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通姦、姘居等,妨害一方或雙方婚姻、家庭的,或者利用職權以及教養、從屬關系侮辱、猥褻、姦汙婦女的,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給予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實行勞動教養。
前款違法行為,告訴的才處理。第九條有下列侵犯兒童合法權益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分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並應賠償損失:
(一)監護人虐待、遺棄兒童,情節嚴重的;
(二)監護人及其他人侵犯兒童財產權益的;
(三)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兒童福利機構的教師、保育員體罰、打罵、侮辱兒童,或因工作失職致使兒童身心健康遭受損害的,或者剋扣、挪用、侵佔兒童伙食、福利、教育經費和其他專用物資的。第十條棄、溺嬰兒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應將被棄、溺的嬰兒列入生育者的生育子女數,並責令撫養義務人將被遺棄的嬰兒領回撫養和給付遺棄期間的撫育費。第十一條禁止虐待、遺棄老人。
父母有權停止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撫養和經濟資助。子女或其他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老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
有下列侵犯老人合法權益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分的,區別情節處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給予治安處罰:
(一)子女或其他親屬侵犯老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的;
(二)子女或其他人干涉喪偶或離婚的老人再婚的,或者攪鬧、妨害老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的;
(三)家庭成員和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不承擔贍養義務,或者以凍餓、凌辱、打罵、強迫乾重活、有病不給醫治等手段虐待老人的;
(四)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人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嫌棄、侮辱老人或者剋扣、挪用、侵佔老人伙食、福利經費和物資的。第十二條負有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拒付的,由主管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責令其給付或扣付。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對放任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應予批評和糾正;對放任侵犯行為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② 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2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折疊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

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折疊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折疊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折疊 第五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折疊 第六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③ 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法律分析:1.依法糾正就業性別歧視,會同人社部等發布促進婦女平等就業規范性文件,營造公平就業制度環境。妥善審理女工懷孕被解僱、畢業生求職遭地域歧視等案件,推進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准統一試點,依法保障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堅決依法糾正就業中地域、性別等歧視,維護勞動者公平就業權利。

2.會同全國婦聯等健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機制深化家事審判改革,會同全國婦聯等健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機制,更加註重對家庭成員人格、安全、情感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④ 撫順市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妨害婚姻家庭,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分的,依照本規定處理。第三條對於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人,堅持實行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行政處分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群眾組織和公民,對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予制止,並有權據實向主管單位、公安司法機關檢舉和控告,任何人不準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五條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職工的,主要由所在單位負責處理;是農民、城鎮個體勞動者或居民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屬於治安性質的,由上述單位移送公安機關或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處理。
對檢舉和控告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單位不得推諉,必須及時認真處理。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認真負責移送主管單位處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第六條對於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於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熟視無睹、不負責任的,應予批評教育;對於互相推諉、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追究有關單位領導者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第二章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第七條保障婚姻自由,禁止婦女的家庭成員和其他人,干涉婦女婚姻自主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告訴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賠償損失、行政紀律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給予治安處罰:
(一)以威脅、折磨、打罵、扣留戶口和糧食關系等手段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
(二)利用宗教、迷信、家族關系干涉婦女婚姻的;
(三)中斷戀愛關系或單方追求遭拒絕,以威脅、毆打、毀壞名譽等手段進行逼婚的;
(四)包辦、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
(五)以欺騙、引誘等手段煽動婦女盲目外流的;
(六)以妻子不生育、生女嬰或因生活條件、社會地位發生變化,對妻子施以虐待、威脅、誘騙等手段逼迫離婚的;
(七)干涉喪偶或離婚婦女再行結婚的;
(八)以其他手段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第八條男女登記結婚後,女到男家或男到女家落戶,凡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應准予落戶。第九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因女方無勞動收入或其他原因,而影響女方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所有權。在處理共同財產時,應平等協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第十條有關部門在處理結婚、離婚、財產分割和繼承、撫養、扶養、贍養以及其他家庭關系事宜時,必須確保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和侵犯。
夫妻離婚時,原住房的使用權由男女雙方及房產所有權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單位必須遵照執行。第十一條在招生、招工、招干、評定職稱和分配住房、宅基地、勞動報酬等方面,必須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規定歧視婦女的附加條件。違反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制止和糾正。第十二條對懷孕和哺乳嬰兒的婦女,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婦幼保健等方面的規定予以保護。第十三條沒有配偶的男女在戀愛期間發生性行為是違法的,應進行批評教育。以「談戀愛」或其他欺騙手段玩弄女性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給女方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的,男方應給予經濟補償。第十四條男女雙方進行婚姻登記時,城鎮居民以及有條件的村民須提交衛生部門指定醫院的身體檢查證明。凡男女結婚對後代身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必須防止生育。
婚姻登記人員和體檢人員在辦理登記和體檢中,如有違法行為要追究責任。

⑤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女性和兒童作為相對弱勢的群體,在很多的時候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這個時候就要拿起法律這個武器去保護自身的權益。以下分享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1

一是要深化對《刑法》《民法典》中有關婦女兒童維權相關規定及司法解釋的學習理解,認真貫徹《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真正將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立法精神貫徹於司法實踐。

要強化全面保護的理念,在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各項工作中為婦女兒童維權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司法保障。要強化特別保護的理念,在審理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案件時,適當採取有別於財產糾紛等其他案件的方式和措施,既要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又要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要強化優先保護的理念,對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案件優先處理,對依法追索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撫恤金的婦女兒童優先保護。要強化延伸保護的理念,把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向前向後延伸,通過開展判後回訪工作、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織牢織密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網。

二是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打擊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各類犯罪。依法嚴懲綁架、殘害、性】侵、強迫賣淫等嚴重侵害婦女兒童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該重判的堅決予以重判。

依法從嚴從快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並堅持源頭治理,實行「拐賣」與「收買」一起打擊。要主動擔當作為,積極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從辦理的司法案件中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犯罪線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推動完善預防、打擊、救助、安置一體化工作機制,堅決鏟除拐賣犯罪滋生土壤。

三是認真貫徹實施民法典,依法保護婦女兒童民事合法權益。要深刻認識把握民法典對婦女兒童民事權利的特殊保護規定,妥善審理婚姻家庭、贍養撫養、遺產繼承以及勞動爭議等方面的糾紛,依法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損害賠償、家務勞動補償等制度以及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等原則。

准確認定無效婚姻、家事代理權、夫妻共同債務、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權等爭議,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向上向善的良好社會風尚,切實發揮民法典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作用。

四是深化家事審判方式改革,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要轉變司法理念,在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堅持情感利益為重,注重婚姻家庭關系的修復和情感治癒。抓住城區城郊人民法庭專業化轉型的契機,廣泛設立家事法庭或家事審判團隊,選優配強家事法官,探索構建家事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回訪幫扶等工作機制,著力提升家事審判專業化水平。

要加強與婦聯、家調委、街道社區、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對接聯動,積極創新家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促使婚姻家庭糾紛得到及時化解,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五是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旗幟鮮明反對家庭暴力。要認真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涉家庭暴力案件受理「綠色通道」,在基層法院及其人民法庭的立案大廳和訴訟服務中心為當事人提供專門的導訴服務,對侵害婦女、兒童、老人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

要嚴格執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依法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會同公安、民政、婦聯等部門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聯動協作機制,推動將家庭暴力防控納入平安建設考評范疇,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切實維護家庭和諧穩定。

六是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長。要充分發揮少年法庭的功能作用,推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轄,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注意區分情況,做到「寬容但不縱容」。

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或不判處監禁刑,嚴格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並通過積極開展判後回訪、跟蹤幫教,幫助失足青少年早日重新回歸社會,成為有用之才。

要聯合相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開展對涉案未成年人家長的家庭教育指導,充分發揮家庭教育令的作用,依法監督涉案未成年人家長履行教育、監護義務,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2

《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關系、離婚等章中對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

首先規定了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並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即使父母親雙方離婚,這種義務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義務,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在特殊的情況下,由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對後三類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視和虐待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指什麼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國家對於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給予特殊的重視和保護。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義:其一,由於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規律,婦女、兒童和老人在社會生活中,事實上處於弱者的地位,他們的權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設的保護;

其二,在我國,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現實生活中置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情況還十分嚴承,因此,法律必須對這些弱勢人群加以特殊的保護和重視。

為什麼要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並且有詳盡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由此我們知道,婚姻法不僅對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一定的規定條文,《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也是有規定的',比如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3

我國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我國歷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制定了詳細、全面的規定,以切實維護婦女同胞的合法權益,具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葯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⑥ 民法典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民法典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民法典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裡面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起著保障人民權力的作用,那麼民法典是如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呢?

民法典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1

1.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這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必要補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對婦女進行特殊保護的原因有兩點:第一,是為了改變婦女不平等歷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中國婦女遭受壓迫的歷史時間太長了,而女人又天性軟弱,自身還不能抵制各種侵權侵害行為,所以,需要藉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護。

第二,是基於婦女具有不同於男性的特殊生理機能的需要。婦女承擔著人類生產與再生產的任務,對婦女之特殊保護,也是推進人類發展和社-會文明之標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補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才能有利於男女平等原則的真正實現。

2.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並且有詳盡的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以及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3.切實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帶有世界性的社會問題。老年人在人口構成中所佔的比重增加的問題在許多國家都存在著。我國《民法典》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養父母,符合規定的繼父母的權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禁止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虐待和遺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款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民法典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女性的八大權利:

1、騷擾的禁止權;

2、婚姻的撤銷權;

3、離婚冷靜權;

4、感情破裂離婚權;

5、夫妻共同的財產權;

6、幼兒的撫養權;

7、無過錯的索賠權;

8、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3

1、《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普法講堂: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礎,是國家立法規范民事法律關系的邏輯起點。它最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徵,是民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主要標志。

2、《民法典》中的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普法講堂: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公序良俗原則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准則,它可以彌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不足。

公序良俗是建設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與德治建設水準的重要標志。公民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既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⑦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如今女性在社會的地位被越來越重視,很多的厲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會上的壓力壓倒,學會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以下分享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1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有哪些規定

1.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這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必要補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對婦女進行特殊保護的原因有兩點:

第一,是為了改變婦女不平等歷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中國婦女遭受壓迫的歷史時間太長了,而女人又天性軟弱,自身還不能抵制各種侵權侵害行為,所以,需要藉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護。

第二,是基於婦女具有不同於男性的特殊生理機能的需要。婦女承擔著人類生產與再生產的任務,對婦女之特殊保護,也是推進人類發展和社-會文明之標志。

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補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才能有利於男女平等原則的真正實現。

2.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並且有詳盡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以及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3.切實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帶有世界性的社會問題。老年人在人口構成中所佔的比重增加的問題在許多國家都存在著。我國《民法典》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

養父母,符合規定的繼父母的權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禁止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虐待和遺棄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款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 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2

《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關系、離婚等章中對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

首先規定了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並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即使父母親雙方離婚,這種義務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義務,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在特殊的情況下,由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弟妹。此外,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對後三類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視和虐待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指什麼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國家對於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給予特殊的重視和保護。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義:

其一,由於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規律,婦女、兒童和老人在社會生活中,事實上處於弱者的地位,他們的權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設的保護;

其二,在我國,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現實生活中置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情況還十分嚴承,因此,法律必須對這些弱勢人群加以特殊的保護和重視。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3

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於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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