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獨一方去世遺產怎樣分配 如果一方去世沒有來不及立遺囑,財產該怎麼辦
按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中的繼承人都有平等的繼承權,沒有性別和先後次序之分。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是養兄弟姐妹,都可成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但是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和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的關系成立而消除,不得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扶養的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互相繼承了遺產的,仍可繼承其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第 10條第2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由此可見,本條所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在法律意義上形成排斥和補充關系,即第一順序必然排斥第二順序,而第二順序在第一順序發生全部空缺時進行補位。只要第一順序中有一個繼承人存在或享有並行使繼承權,即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產生全面排斥後果 ,因而 ,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只能在三種情形下才產生補位效果,有權參加繼承:①第一順序中無繼承人;②第一順序中有繼承人,但全部放棄繼承;③第一順序中有繼承人,但全部喪失了繼承權。
如果第二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的義務特別大,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可以依照本法第 14條的規定取得適當部分遺產。但這不是實際繼承權,而是對所盡義務的補償。
2. 失獨老人如何行使繼承權
在獨生子家中中,一旦兒女因病症或出現意外去世,兒女的另一半與老人所建立的姻親關系亦因此中斷,老人的精神狀態及老年生活都會遭受嚴重考驗,而當子女留有遺產或債務時,老人的繼承權通常會與子女配偶所享有的夫妻共有財產權相沖突,有時子女也會留有遺囑,其對遺產的處分亦會對老人產生影響,此時失獨老人如何行使繼承權才能安享晚年呢?
如果法院判決認定遺產為無主財產後,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現,而且規定的訴訟時效兩年內對該項遺產提出請求的,經法院審查屬實,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將該項遺產判歸合法繼承人或者受贈人所有。
3. 失獨家庭的遺產由誰繼承
失獨家庭的遺產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法定的第一合法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合法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喪偶失獨老人如何繼承子女的遺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 喪偶後單獨所有房子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分割;如果沒有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由有繼承權的人按照以下順序繼承遺產: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 先後離世的失獨老人的遺產由哪方老人的姊妹繼承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繼承法,先離世老人的財產,先去掉配偶的一半財產,剩下的另一半財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如果是這一順位的繼承人只剩配偶了,由其配偶全部繼承,後來該配偶也死亡,那麼第一順位繼承人已經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也就是後來死亡的老人的兄弟姐妹可以繼承其遺產。
6. 喪偶老人的遺產怎麼分配
根據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襲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由於沒有遺囑,所以,遺產由四個子女依法定繼承來分配財產。
二兒子先於其父母去世,但不能剝奪其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二兒子的子女可依法代位繼承其父親有權繼承的份額。
同時,三兒子無子女,隨父母居住,如果其對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