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人在公交車上不扶著摔倒怎麼處理
摘要 1、如果老人摔倒完全是因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比如沒看路摔倒、自身疾病原因摔倒、被人推倒等,公交車不負責任。
2. 公交車上乘客意外摔傷,責任怎樣認定
法律分析:公交車內摔傷如果是因為公交車在行駛的過程中未盡相應的義務,保障乘客人身安全造成摔傷的,則責任由公交運營方承擔;如果是公交車在行駛的過程中盡相應的義務了,因為乘客自己原因摔傷的則由乘客自己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3. 公交車上乘客意外摔傷,責任如何認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乘客在公交車上摔傷的,如果是由於司機沒有盡回安全保障義務答造成的,由公交車公司承擔責任,如果是乘客自己原因造成的,由自己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3)擠公交車擠摔了老人怎麼劃分責任擴展閱讀:
意外摔傷急救原則:
1.迅速危及生命的如淹溺、觸電、雷擊、外傷大出血、氣管異物、車禍和中毒等。這一類事故必須在現場爭分奪秒進行搶救,防止可以避免的死亡。
2.另一類意外傷害雖不會頃刻致命,但也十分嚴重如各種燒燙傷、骨折、毒蛇咬傷、狗咬傷等,如遲遲不作處理或處理不當,也可造成死亡或終生殘疾。
3.還有一類是輕微的意外傷害如小刀劃破了一個小口,摔破了一點皮,燙起了一個小水泡等,這些在家裡可進行簡單處理,必要時到醫院進行治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意外傷害
4. 老人坐公車摔倒如何索賠
法律分析:1、如果老人摔倒完全是因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比如沒看路摔倒、自身疾病原因摔倒、被人推倒等,公交車不負責任。
2、如果老人摔倒是因為公交車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公交車急剎、急變道等,公交車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如果老人摔倒是雙方共同的原因造成的,雙方協商承擔損失,協商不成法院訴訟,由法院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 你好,老人乘坐公交車在車廂內不慎摔倒司機負全責嗎
老年人乘坐公交車在車廂內不慎摔倒,司機沒有責任。
老年人坐公交車需要坐好,不能隨便走動,到站車停穩好在下車,如果自行隨便走動摔了,司機是不用負責的。
6. 老人在公交車上摔傷賠償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老人在公交車上摔傷,承運人應當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7. 老人在公交車上摔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如果老人摔倒完全是因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比如沒看路摔倒、自身疾病原因摔倒、被人推倒等,公交車不負責任。
2、如果老人摔倒是因為公交車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公交車急剎、急變道等,公交車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如果老人摔倒是雙方共同的原因造成的,雙方協商承擔損失,協商不成法院訴訟,由法院認定。
4、公交車司機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公交車司機是公交車公司的職員,致人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公交車司機過錯明顯,承擔相應責任。
5、市民和公交公司之間形成客運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市民及時、安全地送至目的地。
6、公交車司機系職務行為,因此乘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擔侵犯其生命健康權之侵權責任。若司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司機和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無,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公交公司承擔責任。
7、除侵權之外,亦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擔未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之合同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