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年人再婚協議書多久可以公證
老年人再婚協議書不需要進行公證。老人再婚前可以簽訂婚前協議書,對雙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等作出約定,此種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簽字認可是有效的,不一定要進行公證。但是協議內容及影響涉及到再婚雙方以外人員的權益和行為,就必須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Ⅱ 再婚辦理公證需要什麼東西
再婚公證辦理所需材料可參考如下:
1、夫妻二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集體戶首頁復印件);如申請人已定居國外,提供護照和戶籍注銷證明;
2、夫妻二人分別持有的結婚證(如結婚證原件丟失,應前往民政部門補辦);
3、屬於再婚情況的,需提交此前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比如:離婚(離婚證、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與判決生效證明、法院調解書)、喪偶(與原配偶的結婚證,原配偶的死亡證明)等;
4、子女要求辦理已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狀況公證,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父母的死亡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
5、加貼照片:公證書用於美國、墨西哥、哥倫比亞、荷蘭需加貼照片,照片為申請人夫妻雙方兩寸合照或是夫妻雙方的單人近照合拼;其中,使領館不對兩張單人合拼照片的公證書進行認證,發往台灣使用的公證書必須使用夫妻合照;
6、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7、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Ⅲ 老年人再婚是否需要財產公證
不需要。夫妻出於某些考量而想要將其登記成為雙方共有的話就可以直接去公證處,具備法律保護的公證文書就會在離婚時成為分財產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Ⅳ 老年人再婚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老年人再婚的,跟結婚登記一樣,攜帶離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到當地的結婚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Ⅳ 老人再婚需要財產公證嗎
一、老人再婚需要財產公證嗎
1、老人再婚不需要財產公證,辦理財產公證屬於自願行為,當事人不公證並不影響財產的歸屬問題,只是公證之後其歸屬問題可以被證明,可以被法院直接採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老年人再婚婚前財產怎麼辦
1、老人再婚婚前財產歸屬是怎麼樣的再婚後的財產,屬於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
2、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
3、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對財產確權,確定那些財產屬於死者個人所有;
4、再婚前的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再婚後取得共有財產有一半屬於死者個人所有;
5、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前提,要按照民法典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
以上屬於死者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有繼承人辦理繼承。
Ⅵ 老年人婚姻財產公證的作用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老年人再婚辦理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對於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和家庭、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一)維護了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團結。(二)保護了再婚老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公證員對協議和證明材料的審查,使協議條款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合情合理,為再婚老人及其子女解除了後顧之憂,使再婚老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Ⅶ 老年人再婚協議書公證
老年人再婚協議書不需要公證。老人再婚前可以簽訂婚前協議書,對雙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等作出約定,此種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簽字認可是有效的。不一定要進行公證。但是如果協議內容及影響涉及到了再婚雙方以外人員的權益和行為,就必須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Ⅷ 老人再婚的財產可以公證嗎
老人再婚不是必須要財產公證,因為再婚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劃分的,雙方有財產協議的除外;如果雙方有財產協議的,應當進行公證,但是只有協議合法有效,公證與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Ⅸ 老年人怎樣婚姻財產公證
老年人婚姻財產公證的作用:
1、維護了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團結;
2、保護了再婚老人的合法權益;
3、在辦證過程中,能使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公證意識有所增強。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