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不斷的進步。目前我們國家也出現了老齡化的問題,一般越發達的國家老齡化現象越嚴重,我們國家也有這方面的趨勢了。本身人口基數又大,那麼老齡化的情況下只會更加的嚴重,老齡人口過多那麼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就比較難以解決。對於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其實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自己個人以及子女,以及企業,以及社會,所以要想解決老年人的養老問題要從多方面的角度去考慮。
同時可能存在子女不願意給家裡面的老人養老的問題,這個時候就需要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不養老的行為以及虐待老人的行為進行懲罰。
❷ 再婚老人雙方都有兒女,老人的贍養問題要怎麼解決
其實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老人,晚年離婚或者配偶離世,為了有個伴,遇上合適的人又再婚。而各自的兒女也同意父親或母親這樣的相處方式,因為這個時候兒女也各自有了自己的家庭,沒有更多的時間來照顧老人,老人能找到自己合適的伴侶,也是在替子女分擔。但是半路組成的家庭總能遇到各種各樣的糾紛,比如財產糾紛,比如兩個老人年紀大了,以後的撫養問題等等。財產還好說,可以婚前公證或者提前分配到各自的兒女名下,而撫養老人的問題就比較麻煩了,有自私一點的兒女,甚至會覺得是對方的老人拖累了自己家人。當然不管怎樣,兩個老人走到一起就是一家人,凡事都可以商量著解決。
其實這並不是特別難解決的事,只要雙方各自退讓一步,事情很好解決,更沒有必要因為撫養老人的事而傷了和氣。老人選擇在一起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為了減輕子女的負擔,所以不要辜負了老人的心意。
❸ 老人生病子女不贍養不管怎麼辦
如果老人生病了,子女不贍養也不管,那麼應該訴諸於法律以及讓法院去起訴子女,因為老人應該有依法被贍養的權利。
❹ 養老人請問老人的贍養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那麼,如何贍養老人?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三、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由此可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產生贍養義務應滿足兩個條件:
1、孫子女、外孫子女須有負擔能力。
無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無法承擔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責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而且本人需要贍養。
對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喪失贍養扶助能力的,其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應承擔此項義務。
贍養老人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支付贍養費就是一個主要的贍養方式,贍養人應承擔的贍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四、確定贍養費標准時,應該考慮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准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五、在贍養費計算中,應當包括哪些方面的費用?
要知道,老人的贍養費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贍養費都包括哪些費用。法定贍養費的給付內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老年人為贍養糾紛起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對其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將來必需支出的相對確定的葯費,應當作為給付內容確定由贍養人承擔。而對今後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其發生金額、時間處於不確定狀態。故一般不能判決支持老年人將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的請求。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減輕老年人訟累角度考慮,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為時,他人或養老機構代為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並計算在贍養費內。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為不爭的法律原則,但理論界及審判實務中對能否判決精神贍養以及如果判決如何執行一直存疑。筆者認為,精 神慰藉的作為義務固然難以判決執行,但對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線電視、收音機、書報等費用是完全可以作為贍養費給付內容確定由義務人承擔。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為贍養費用。保險不僅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也為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非常值得提倡。
對很多老人來說,贍養費關系著自身晚年生活的質量好壞。
六、贍養費怎麼計算?
首先計運算元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可以不計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 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❺ 關於老人的撫養問題
一、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二、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這里的贍養,是指贍養人為被贍養的老年人在物質和經濟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並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關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❻ 怎樣解決老人晚年贍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是遺棄罪的具體規定。從以上法律法規不難看出贍養老人,如何讓老人安度晚年,不僅僅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更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不管是兒子或是女兒都有同樣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否則不僅應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說這么一大堆,其實就一句話——不贍養是不道德的,嚴重點就違法乃至犯罪。所以你可以起訴她。
❼ 老人贍養的問題,如何通過法律解決
可以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2、因此,贍養人是需要承擔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的。
3、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4、因此,子女是對應當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對於具體的贍養方式,所以的贍養人事可以協商確定的。在本案中,老人有七個子女,都是需要承擔贍養義務的,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
5、並且,現在經過村委會的調解,已經達成了贍養的調解協議,應當按照該約定來履行。
6、現在女兒不履行贍養的義務,可以以老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女兒承擔贍養的義務或者支付贍養費。
7、法院受理後是可以進行調解的,贍養人對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不履行,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❽ 親人不願意贍養老人,該走什麼途徑解決
1、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在上述方式不能解決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追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3、法院生效判決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其履行贍養責任。
1、民事責任承擔上述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責任。
2、刑事責任對於虐待遺棄父母的子女,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指子女對父母經常以打罵、凍餓、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遺棄父母,指子女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1、贍養父母、老人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根據《憲法》《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明確規定了這些義務。
2、贍養老人的一般包括什麼方麵包括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❾ 現在老年人很多,他們的養老問題怎麼解決呢
養老問題今後我們該如何解決呢?關於這個問題,其實關繫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因為我們每一個人總是有老去的一天。所以說當我們真正老去這一天的時候,你又該如何去考慮自己的養老問題呢?也許在過去可能這個問題並不是非常的凸顯,因為很多家庭都有非常多的子女,自己的兄弟姐妹也有很多,所以照顧父母養老的問題,能夠做到迎刃而解。
當下由於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劇,那麼未來的老人越來越多,所以說養老服務機構應運而生,那麼未來養老服務機構的數量智慧變得越來越多。所以在這樣的前提下,那麼選擇這樣的方式來給父母養老也是未嘗不可的,我相信隨著養老服務機構的不斷增加,那麼養老服務機構之間本身它有這種業內競爭,所以說服務態度,服務口碑等各個方面應該是會有一個大幅度的提升。
因為只有服務更好的服務機構才會吸引更多的老人進去養老,所以說把父母送到這一類的地方養老,既省去了作為子女的後顧之憂,又可以給父母帶來一個較高的養老生活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