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法同居最多陪償多少年
非法同居是應受到社會輿論譴責的不道德行為,是只限於道德層面的問題,但如果是以夫妻名義同居,雙方或者其中一方有配偶的,構成重婚罪。
依照《刑法》第25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過新的婚姻法《修改決定》在原有《婚姻法》規定「禁止重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內容。這樣的修改,對「包二奶」的現狀有了更強的針對性,屬於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修改決定》還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
還規定:為了更好地體現在離婚時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修改決定》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里確立了過錯賠償原則。「損害賠償」主要是指精神損害賠償。
以往人們簡單地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今這個「共有」也不是絕對的了。《修改決定》列出了個人特有財產范圍,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同時規定了夫妻對婚前、婚後的財產可以書面約定歸各自所有,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用財產:除日常生活花費和有突發重大緣由可以單獨處分外,一般應夫妻協商共同處分,不得單獨處分。
㈡ 非法同居多長時間算事實婚姻
2013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已經明確了。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兩個人在一起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就屬於非法同居。同居多長時間?都不算作事實婚姻。也不受法律保護。
兩個人在一起有共同的語言。能生活到一起去。就應該及時辦理結婚手續。做合法夫妻。沒有辦理手續的,只能是非法同居。這期間的任何。事情都不受法律保護。
㈢ 非法同居:法律能判幾年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非法同居行為,在民事方面,無過錯方可提起離婚訴訟並索要離婚損害賠償金;在刑事方面,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罪,可處以兩年以下的刑事處罰。
㈣ 同居15年,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分析:同居多少年也無法自動變成夫妻關系,這屬於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要具備婚姻關系,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㈤ 法律上對老年人搭夥過日子年限上有什麼規定
老人搭夥過日子就是看各自的身體健康狀況,沒有什麼年限可言。現在老人真不易,能在一起有個伴兒,互相幫助互相扶持挺好的,兒女要理解支持!祝福老人健康安享晚年!
㈥ 同居多少年才算是夫妻受法律的保護嗎
這跟多少年沒關系。以新的婚姻法為界限,分兩種情況。95年以前,同居的人在事實上形成了婚姻關系,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即使沒領證,也受到法律的保護。95年以後,不管你同居多久,只要沒領證,也就是沒登記結婚,那麼就不能算是夫妻,只不過是非法同居罷了,不受法律保護,也不涉及夫妻關系及其相關的問題。
㈦ 非法同居會判幾年
根據我國現在法律規定,同居不存在合法或者非法的問題。在我國《刑法》中只規定了重婚罪,《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一般的同居不構成犯罪,法律也不會禁止,只有已婚還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才可能構成重婚罪。
㈧ 老年人雙方一起同居5年沒結婚證是否合法,能分到財產嗎
老年人雙方一起同居5年沒結婚證,就不存在婚姻關系,除非有遺囑闡明對方繼承的份額,則可以根據遺囑進行繼承。否則按照法定繼承,就沒有繼承權。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