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八九十歲老人再婚需不需要辦理結婚登記證
八九十歲老人再婚也是需要辦理結婚登記的,只是好多人,絕對沒有這個必要,已經到了人生的最後階段,有這個證,沒有這個證已經一樣
㈡ 七十歲以上老人再婚辦理結婚證要什麼要求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版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權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㈢ 老年人再婚有哪些規定
1、法律明確規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權。
《婚姻法》第三十條特別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2、《婚姻法》明確規定再婚老人的贍養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盡贍養義務相威脅,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贍養義務,都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繼承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由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老人在婚前的財產所有權不會因再婚而受到影響,而再婚後的上述財產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夫妻可自由約定其財產的歸屬。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但是,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願立遺囑對全部遺產進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樣,老年同居、「走婚」並不受法律的保護,當「走婚」遇到了問題,解決起來並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時財物發生了損失、被盜等,子女都可能將責任歸咎於另一方或其家人,引發矛盾和糾紛。同居、「走婚」的形式,雖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發的房產、財產等分割問題的糾紛,但事實上並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護。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為詐騙者創造了可乘之機。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是防止被騙的有效途徑之一
㈣ 50歲以後的老年人再婚,該不該領結婚證呢
如今的年代,戀愛結婚早已經不是年輕人的專屬了,很多老年人也走進了黃昏戀的隊伍中,展開了自己追求幸福的晚年生活,那麼這些50歲以上的老年人再婚,該不該領結婚證成為了大家熱議的話題,今天小編就說說自己的看法,僅供大家參考借鑒。
這就是小編對於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和見解,小編的身邊也出現過這樣的情況,最後兩個老人鬧的不歡而散,這些子女們也是怨聲載道,老年人們都已經活了大半輩子了,按理說他們對生活、對情感的感悟已經上升到一個高度,怎麼會被一紙證書而牽絆呢,他們注重的應該是感情,所以不領結婚證才是明智之舉。小夥伴們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同的想法嗎?歡迎給小編留言評論,我們一起討論和分享。
㈤ 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核心內容:老年人再婚所衍生出來的關於子女干涉婚姻自由,子女贍養,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老年人同居等問題,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老年人再婚的規定。
關於老年人再婚的規定:
1、法律明確規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權。
《婚姻法》第三十條特別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2、《婚姻法》明確規定再婚老人的贍養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盡贍養義務相威脅,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贍養義務,都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繼承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由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老人在婚前的財產所有權不會因再婚而受到影響,而再婚後的上述財產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夫妻可自由約定其財產的歸屬。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但是,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願立遺囑對全部遺產進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樣,老年同居、“走婚”並不受法律的保護,當“走婚”遇到了問題,解決起來並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時財物發生了損失、被盜等,子女都可能將責任歸咎於另一方或其家人,引發矛盾和糾紛。同居、“走婚”的形式,雖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發的房產、財產等分割問題的糾紛,但事實上並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護。
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為詐騙者創造了可乘之機。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是防止被騙的有效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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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老年人再婚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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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老年人再婚有哪些規定
和結婚的登記一樣。符合婚姻法就可以,
婚姻法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㈦ 人到50歲的時候,究竟該不該選擇再婚
人到50歲的時候,如果能夠遇到合適的對象,應該選擇再婚的。雖然這個時候可能會遇到來自雙方子女方面的壓力,親友的不理解,還有社會輿論的關注,但是只要你們兩人看對眼了,婚戀自由依然是你們享受的基本權利,你想結婚就結婚。何況,哪怕人到了50歲了,其實對於婚姻,對於愛情依然有需求,只是與青春時候熱烈的情感不同,更需要一份「名正言順」的陪伴,與那人攜手相伴到老……
另外,再婚其實也是在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比如沒有名分就在一起的話,很容易招惹閑話,不管是對男方還是女方的聲譽,都有一定的損害。而結了婚之後,雙方確立婚姻關系,受法律的保護與約束,感情會更容易受到認可。真要一方出現了問題,涉及到財產等利益問題的時候,也不至於因為沒有名分是「名不正言不順」無法得到應有的權益……
(配圖來自大齡中年再婚男人題材影視劇 《我的體育老師》,與現實人物無關)
㈧ 老年人80歲以後再婚,可以領取結婚證嗎
當讓可以啊。
我國法定結婚條件
積極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㈨ 關於老人再婚問題
只要兩個人在一起開心,還有什麼放不下的,老人現在活著的時間都論秒了,只要他們快樂,為什麼管別人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