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立遺囑對年齡有要求嗎
立遺囑是有年齡限制。
只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遺囑。年滿18周歲的人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但是,如果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可其具有遺囑能力,其訂立的遺囑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 9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
法律分析:90歲的老人立遺囑有效的條件是,該老人應有立遺囑的能力,同時所立的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C. 老人立遺囑怎麼才合法有效
(一)主體合法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二)客體合法
1、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或不屬於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就要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三)內容合法
1、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必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不得違其他法律。
(四)形式合法
1、公正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數遺囑;
4、錄音遺囑;
5、口頭遺囑。
遺囑生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很可能由於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總之,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D. 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
必須是老人個人合法財產。80歲的老人立遺囑:要能夠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所處分的是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的內容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立遺囑人要具備立遺囑的能力,這樣的遺囑才具備法律效力。
80歲老人遺囑的特徵是: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公證立遺囑需要去哪裡辦理:公證立遺囑需要到公證部門辦理,到公證處立遺囑的程序是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遺囑人因身體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請求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家裡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要提交的材料:1、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2、遺囑草稿;3、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產權證明。申辦遺囑公證首先要填寫公證申請表,遺囑人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由公證人員代寫,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按手印。
老人需要立遺囑的話,遺囑有非常多的形式,遺囑屬於單方面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可通過書面形式寫遺囑,也可以立口頭的遺囑,立遺囑時不能進行代理,遺囑必須能夠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立代書遺囑時,需要有見證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繼承法》第十三條,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 老年人寫遺囑多少歲有效
法律分析:老年人立的遺囑是否有效和老年人年齡沒有必然聯系。老年人只要精神智力健康,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思,寫的遺囑就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F. 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有哪些
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如下:
一、立遺囑人須有立遺囑能力。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拓展資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
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核對無誤後簽名並捺指印確認);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
G. 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家法律並沒有對於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作出特殊規定。立遺囑的方式有多種,符合規定的條件即可。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