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人遺產分配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1、遺囑繼承,即如果老人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那麼繼承人可以依據遺囑直接分配財產。2、遺贈。如果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好友,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也屬於有遺囑的情況,遵照遺囑執行即可。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3、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4、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衍生問題:
房屋遺產繼承有什麼規定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 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 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 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 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貳』 假如老人真的在生前就把家產全部分掉,沒有分到家產的子女還能繼承嗎
假如老人真的在生前就把家產全部分掉,沒有分到家產的子女,是不可以繼承的,為了讓你們的運費們能夠省電的相處,不要因為財產而喪失了,夜魅之情,過高級怎麼忍?不要因為菜而傷了姊妹情,它畢竟是身外之物,掙錢才是真的,這些生活也都不要看的太重
『叄』 老人遺囑怎麼寫有法律效果
老人立遺囑的有效條件: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
老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對自己合法財產進行處分,按照自己的意願將財產分配給自己的子女,而有效遺囑要求遺囑人在頭腦清醒下,並且遵從遺囑人的內心想法,而其內容不能違返法律,危害社會。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無須徵得遺囑繼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贊同。只要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老人寫遺囑怎樣才有效需要老人具備真實的表達意思能力,另外老人在立遺囑時無需通過子女的同意,按照自己意願即可,遺囑根據子女的贍養情況或者實際情況進行財產處分,遺囑在無意識,被欺騙的情況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才能保護老人的合法財產。
遺囑人: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未在戶籍所在地的,列出現住地)、身份證編號。我立此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一)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某某B(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是其他財產的,寫明財產詳情。我遺留給某某B的財產,僅限某某B個人,是遺留給某某A的個人財產。本遺囑委託某某C(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身份證編號)執行。本遺囑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執,一份由委託執行人某某C保存,一份由某某市公證處保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肆』 老人立房產遺囑怎麼才有效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依法處分個人財產,並於其死後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何立遺囑才有效,根據《繼承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有效。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
公證遺囑的費用是多少
公證服務收費標准
一、辦理遺囑公證、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
(一)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50—200元。
(二)保管遺產,由雙方協商收費。
(三)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300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其實遺囑是逝者給親人留下的最後一份心願,不管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還是社會人的角度說起。我們都應該遵守遺囑所記錄的內容,在我們達成親人最後的心願的同時,也是可以讓自己的心中得到相應的釋懷的。
『伍』 生前立遺囑死後財產怎麼分
法律分析:立財產遺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體合法: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二)客體合法: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三)內容合法: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四)形式合法: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和公證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陸』 老人生前遺囑怎麼寫
一、老人怎樣寫遺囑範文
遺囑人姓名: 年齡: 民族: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的部分財產,作如下處理:
(一)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甲(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是其他財產的,寫明財產詳情。)
我遺留給甲的財產,屬於甲個人所有。
(二)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乙(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是其他財產的,寫明財產詳情。)
我遺留給乙的財產,屬於乙個人所有。
本遺囑委託丙(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碼)為執行人。
本遺囑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執,一份由委託執行人丙保存。
立遺囑人: (簽名)
年 月 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柒』 老人生前把賣房子的存款留給孫子,其他子女有權利要嗎還需要什麼手續嗎
如果老人生前已經把錢給了那個孫子,存在孫子自己名下賬戶,這比錢就屬於孫子個人擁有,和他人無關,或者老人有書面遺囑,指定這位孩子有單獨繼承這比錢,也可以由孫子在老人過世後,憑遺囑辦理繼承公證,然後取走這比錢。
法律分析
老人如果是立遺囑把財產給孫子是合理的,只要是民事主體自己自願的,不管其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都會具有司法效力。可以將遺產贈送給慈善機構,也可以在遺囑之中規定自己的財產由自己的子女、或者是子孫繼承。對於規定將自己的遺產由自己孫子繼承的,需要註明可以繼承的比例以及范圍。遺囑能力主要是指訂立遺囑的人是具有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而訂立遺囑說到底就是一種民事行為,自然能力也就是其是不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是年滿十八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行為精神正常的人。只有當訂立遺囑時此人具備遺囑能力,其所訂立的遺囑才是有效的,即使在後來這個人喪失了遺囑能力該遺囑還是有效的。如果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對於不屬於自己的其他人的財產或者是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做出了處置,顯然這樣的處置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遺囑人可以處置的就只有自己的財產,遺囑人無權干涉別人的財產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捌』 老人的房產如何繼承
有遺囑的優先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玖』 老人在世時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老人在世時家庭財產分割如下:
1、去世老人的婚前財產如無遺囑由其子女和在世老人平均分割;
2、該老人的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如無遺囑,首先應分出50%屬於在世老人所有,剩餘50%由其子女及在世老人均分;
3、另外對方的子女能否繼承,要看是否形成了事實撫養關系。
遺產繼承的順序如下:
1、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2、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3、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