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年人離婚財產如何分老年人離婚所住的房子怎麼分
根據《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老年人離婚也是共同財產的應該平均分配,包括共同的房產平均分配,如果一方是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Ⅱ 如果夫妻居住老人房子,離婚該如何分配
如果老人健在的話,夫妻雙方離婚,是不能處分老人的財產的。
如果老人均已去世,並且該房屋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接受贈與而來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的話應該一人一半。
如果老人均已去世,但是房屋是婚前一方就已經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取得所有權的,那麼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不予分割
Ⅲ 您好!結婚10多年了!如果離婚家裡房子是老人名字,兒媳婦能分到什麼
1.家裡房子是老人名字,就是老人的財產,如果離婚,你們只能分專割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屬能分割老人的房產。
2. 兒媳婦能分到的,只能是你們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比如你們結婚後自己購置的房產,車輛,存款等。
Ⅳ 房產證上是公婆的名字,如果離婚房產要怎麼分
你好,如果是由公婆全款出資並登記在公婆名下的,屬於公婆的房產,與夫妻雙方均無關,夫妻離婚時也不得要求分割;如果是由公婆支付首付款且登記在公婆名下的,房屋將被認定為公婆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公婆的債務。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可以要求父母返還,並在離婚時平均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公婆名下的,可以充分舉證證明借名買房,在離婚時要求對房產進行分割。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Ⅳ 父母離婚,房子怎麼分配,我已成年,可以分到房子嗎
你的父母離婚,他們分配的財產,是他們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不包括你的財產,如果這個房子沒有你的份額,你作為子女同樣也不能分得房產。
Ⅵ 離婚時家庭成員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房屋作為不動產,其分割方式與金錢等其他動產均有不同。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的進行估價並決定其歸屬,如果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首先,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則通過競價的方式來決定房屋的產權歸屬;
其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後,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此外,對於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上述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Ⅶ 老年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Ⅷ 兒子兒媳出錢給公公婆婆買房,房產證是倆老人的名字,兒子兒媳離婚,兒媳可分房產嗎
從你的描述的情況來看,購買房屋的時候你兒子兒媳還是在離婚以前出的錢,雖然房屋登記在你們名下,但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你兒媳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普定房屋產權是他們兩口子,房屋作為婚姻期間共同財產來處理,這樣的話兒媳就可以要求賣房的錢或者要求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