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年人再婚協議書公證
老年人再婚協議書不需要公證。老人再婚前可以簽訂婚前協議書,對雙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等作出約定,此種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簽字認可是有效的。不一定要進行公證。但是如果協議內容及影響涉及到了再婚雙方以外人員的權益和行為,就必須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B. 老人再婚怎樣處理好財產問題
如果老人再婚的話,我覺得財產問題應該和老人商量著去做。畢竟老人再婚是合法的,他們也想找到自己的另一半去共度晚年,所以財產問題做兒女的一定要和老人去商量。
C. 老人再婚,應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什麼辦法
在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這樣可以很好的防止婚後因為歸屬不清,可引發的財產糾紛,雙方需要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面,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並做公證,其次可以兩個人協商約定,夫妻雙方互不繼承對方的遺產,一方所遺留的財產可以給對方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是遺囑繼承人繼承。
D. 老人再婚的財產問題如何解決
因此,老人們在再婚前必做的功課,就是協商、解決好各自的婚前財產問題。 一、是否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時,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為一方婚前財產(如房屋的產權證等),此類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沒有必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二、遺囑公證應再婚前進行 再婚後老人彼此之間擁有合法的繼承權,如果不立遺囑,老人的身後的財產將由子女子與配偶均分。因此,大多數再婚的老人會選擇在再婚前對自己的財產用遺囑公證的方式進行處置。在訂立遺囑的時候,立遺囑人只能對自己名下的合法財產的繼承進行相應的處置。即李只能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進行指定。遺囑公證一般按如下步驟進行: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准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