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老房子拆遷老人家該怎麼立遺囑
分情況:
1、房子拆遷時遺囑人健在,遺囑人可以重新立遺囑處置房子拆遷後帶來的財產變動,如果沒有重新立遺囑,則因拆遷帶來的利益歸被繼承人所有。
2、房子拆遷時遺囑人已經去世,則遺囑人生產所立的有效遺囑,依然有效,該房產的拆遷利益歸屬於遺囑中的繼承人或受受遺贈人。這種情況下,房子拆遷,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
『貳』 拆遷房遺囑怎麼寫
法律分析:拆遷房屋遺囑需本人的身份聲明。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姓名、身份證、委託書、住所以及本人與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關系。本人遺囑的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真實遺囑、遺囑內容應當真實合法,處分的財產應當歸個人所有,必要的份額應當留給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代理人的情況,遺囑上的簽名或者遺囑的草稿,印章或者手印是否是本人的。對財產的描述。有保險的說明。負責執行相關事務,債權債務。前次遺囑中,多份遺囑的內容發生沖突的,以最後一份遺囑的聲明、簽名和生效日期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叄』 老人將房屋留給其中一個子女如遇拆遷,房屋歸誰
老人如還健在的話,即使將房屋留給其中一個子女,沒經公證和過戶,如遇拆遷,房屋仍然歸老人一人所有。即使老人過世,房屋拆遷,沒有留下遺囑和協議,承諾也不具法律效應,所有子女都有份。如經公證的話,老人在世,房屋拆遷,房屋歸老人與那個子女共有。老人過世,房屋則全部歸留給的那個子女所有。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除特殊情況外繼承分為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兩種形式,相對於法定繼承而言,遺囑繼承則具有一定的優越性。不僅可以明確遺產的范圍,鑒於個人財產的私有屬性,部分被繼承人在生前並不方便將名下的個人財產告知其家人親屬。不僅導致其部分遺產因無人查找認領而成為無主財產,也容易導致其繼承人之間產生嫌隙,互相猜疑。另一方面,遺囑繼承更能夠使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得到尊重與滿足。根據相關規定,遺囑形式分為六種,分別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不同的遺囑形式具有不同的法定要件。其中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標注年月日;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在需滿足其字面形式的基礎上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除口頭遺囑外均需由遺囑人與見證人等簽名記錄並標注年月日;公證遺囑則需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肆』 動遷房屋遺產繼承程序
法律分析:拆遷房屋遺產的繼承在繼承程序上和別的財產並無區別:
1.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為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2.關於分配原則以及繼承范圍,參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處理;
3.如果發生爭議,各繼承人應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4.如果房屋面臨拆遷,各繼承人可以協商選擇貨幣補償,或者以房換房;
5.房產繼承和其他繼承的區別體現在,房產繼承必須經過繼承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伍』 手中只有拆遷協議,老人怎麼樣寫自書遺囑
老人自書遺囑格式要求是在最後必須要老人親筆簽名,同時也需要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此時該遺囑的在形式上才不會有欠缺。若是想要訂立的自書遺囑有效,此時還需要滿足的條件是,老人是自願處分財產,並將自己的真實意思記錄在自書遺囑之中。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列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列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自書遺囑主要的要求是必須要親筆簽名,並且需要註明訂立遺囑的日期,否則該遺囑在訂立之後,也不會具有司法效力。對於民事主體個人,採取自書方式訂立遺囑時,必須要保證其意識清醒。遺囑訂立之後,若是在遺產繼承時,他人認為自書遺囑無效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陸』 老人死亡,有遺囑,拆遷辦不給更改拆遷協議,怎麼處理
拆遷協議肯定是沒有辦法更改的。你們只能按照老人的遺囑進行繼承,繼承以後再辦理有關手續。
『柒』 老人的動遷房遺產怎麼分配
老人的遺產(動遷房),有遺囑的以老人的遺囑為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老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還健在的話),都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各繼承人間,平分遺產。但是照顧老人多的一方在遺產分配時可以提出適當多分得一部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捌』 房子拆遷,母親前幾年寫了遺囑,現在老年痴呆,什麼都不知道拆房子的時候遺囑有效嗎!
老人立遺囑時候如果神智清晰有行為能力,那麼這份遺囑就是合法有效的。
繼承人需要在老人去世之後,才可以憑遺囑執行繼承。老人雖然老年痴呆,但是繼承人也不能在老人生前憑遺囑處置老人房產和財產。
《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
4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玖』 有關拆遷房分配和老人遺囑的問題
1、「可老人要求拆遷後的房子戶主依然是老人,等百年之後才能分三份,過戶」:這種情況下,可以將房產證仍然登記為老人,讓老人寫下遺囑「百年後分三份給大兒子小兒子和二女兒」並辦理遺囑公證即可(遺囑不公證也有效,只是公證後的遺囑作為證據的效力更高,不能輕易變更)。
2、「可中間還有大女兒和三女兒,怕到最後鬧,分不成」:只有遺囑是真實、有效的,大女兒、三女兒鬧也沒用: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遺產在有遺囑時按遺囑分配。
3、「讓老人早些把房產名字過戶,這中間的法律程序要怎麼走?才能穩當的拿到房產?」:
(1)讓老人現在就寫下贈與協議,寫明將房產贈與「
大兒子小兒子和二女兒」,將贈與協議公證後,帶上房產證、老人和以上子女的身份證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2)但是,現在就過戶到兒女名下,老人的權益可能很難保障:過戶後房子就是子女的財產、不再是老人的財產了,老人不再有對房子支配的權利。
(3)其實,讓老人寫遺囑、待百年後過戶完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