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確權證上的戶主已死亡,需要更換新的戶主嗎
摘要 只要全體家庭成員同意寫好戶主推舉書,任何一個家庭成員都可以成為確權徵求戶主,但必須要保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B. 老人去世土地確權歸誰,戶口不在一起
人死後土地使用權歸家庭成員所有。因為根據國家的《農村土地承包法》15條明確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的主體實際上是農戶,農戶的家庭原來的戶主死亡之後,其家庭其他的成員是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法律分析
戶主死亡的農戶承包地,1、農村承包權的標的即農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對農地不享有所有權,農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所以不發生繼承問題。2、在農村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人之間是一種承包合同關系,此種合同關系因當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終止,根本就不發生繼承。3、因為承包權是基於承包合同關系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利,不屬於財產繼承的范圍,故此種權利不能繼承4、農村承包絕大多數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中的個別成員(多為長輩)死亡,其他家庭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5、包方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6、如果發包方撕毀合同,承包方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從而維護承包制的穩定性。7、因此,那種只有承認承包權的繼承才能穩定承包制的觀點不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C. 老人去世農村土地確權歸誰
法律分析: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有一些土地是可以由兒女繼承的,有一些土地是要由村集體收回。
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無論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戶,土地確權應該歸其兒女所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承包人應得的土地承包權益,按照繼承土地承包法繼承,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土地。因此,就算已經分戶,老人去世以後,兒女依然可以作為繼承人繼續承包土地。
而農村的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按規定,宅基地不可以作為財產繼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為財產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的兒女擁有農村房屋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D. 土地確權人死後土地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兩種情況。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人口全部消亡,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E. 承包戶家庭成員或者戶主本人死亡後土地怎麼確權登記
承包戶家庭成員或者戶主本人死亡之後,土地由家庭內的其他成員確權。
【法律分析】
1.如果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那承包土地全部收歸給集體經濟所有。
2.承包戶家庭成員只是個別成員死亡或者是因其他原因外遷的不影響原土地承包的關系,集體不得強行收回承包土地。
3.如果是二輪承包之後,戶主因死亡等原因發生變化的,要有現有戶主姓名進行登記發證。
【個人建議】
無論承包戶是由於哪種原因導致自己無法繼續承包土地,集體一定要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土地確權,做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要想著承包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無法確權,而把土地佔為私有。
【法律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F. 土地確權後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後能繼承嗎
土地確權後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後,只要土地合同不到期,繼承人可以繼續經營,直到合同期滿。
期滿後,如果村集體生死嫁娶土地調整,村集體就可以收回土地,重新分配。
如果土地合同期滿,村集體沒有生死嫁娶土地調整,只是原承包土地合同的延續,你就可以繼續經營。
G. 父母去世後土地確權會在誰名下
父母去世後土地確權會在父母名下。
這屬於遺產,可以繼承給具有繼承權的孩子身上。土地確權登記中,家庭承包戶因子女結婚要求分戶的,由承包戶家庭成員內簽訂分戶協議,並出具書面容申請,明確分戶後承包面積的分割,按書面申請給予分戶確權登記。家庭承包戶因離婚要求分戶的,由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供法院判決書或協議書,雙方對院判決書或協議書載明的承包地分割沒有異議,並提出分戶申請的,分別給予確權登記。承包農戶申請變更戶主姓名的,原則上不予變更,仍按原二輪承包登記內容予以登記,承包農戶戶主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由家庭成員集體推選產生。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的,農戶所承包的是土地經營權。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是集體財產,而不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因此也就不存在財產(遺產)繼承的說法。如果是父母名下分配並確權的宅基地,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當父母去世後,雖然宅基地作為集體財產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遺產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H. 土地確權證上的戶主已死亡,需要更換新的戶主嗎
大家經歷過土地確權的也應該都知道,伴隨著土地確權工作的進行,至少有為期五年的時間甚至更長時間。關於戶主去世這個問題,有的是在確權前就去世了,有的在確權時、確權中去世,而還有的就是在證書拿到以後人去世了,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態化的事情,不會因為一個人的去世哪怕是確權證上的戶主就會對土地承包關系帶來深刻影響。只是說為了保證確權工作的嚴肅性和充分尊重農戶意願的前提下,基於現狀的基礎之上可以對於「去世戶主」這一問題提前進行謀劃。
我相信很多農戶都在登記人口時有這樣一個選擇,父母年紀大了,很多就選擇把戶主變更為子女;或者因為其他原因進行戶主變更。大家容易混淆的一個概念就是認為,戶口本上的戶主一定就是確權證書上的戶主,實則不然。只要全體家庭成員同意寫好戶主推舉書,任何一個家庭成員都可以成為確權徵求戶主,但必須要保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因此不論是確權證戶主還是家庭成員,一個人口的生存狀態並不會對整體土地權屬產生影響,你只能控制你眼前的事,後續去世的還會是預想不到的。如果你的土地確權證書戶主正面臨去世與否這個問題,大家千萬不要慌亂,肯定的說是不會有任何影響的,後期如果想改動只需要現有家庭成員共同再次推舉新戶主就可以了。
I. 土地確權後父親去世土地還歸誰
土地確權後父親去世土地歸其繼承人。該農戶家庭可以持死者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戶口本等基本身份信息證件到縣級土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更改換發新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J. 老人去世土地確權歸誰
老人去世土地確權歸誰
如果的老人單獨的承包土地,村委會可以收回的。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沒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員,辦理繼承,繼續承包使用土地,前提是,繼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戶籍。外地和外村戶籍,不能辦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前兩項規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由農戶成員共同推選。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為個人或單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個人或單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該土地承包個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其法定繼承人為承包方代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規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是個人承包經營。農戶家庭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承包方,農戶家庭的戶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農戶家庭的戶主代表家庭同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土地承包關系後,每一個家庭成員作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員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
依據《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章第十五條第三款: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因為承包方家庭成員有以下情況而收回其原承包地:死亡、失蹤的。這次確權不是調整承包地,更不是打亂重分,仍按生不補、死不退的原則,原戶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應更換承包土地共有人進行登記。但屬於原戶主單獨居住(無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應交回集體處理。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確權登記。所收回土地納入集體機動地管理。
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注欄標注清楚。二輪承包到現在,承包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家庭成員,一並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注欄標注。「與戶主關系」欄按照國家規范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