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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發布時間:2022-04-30 04:21:08

老年人監護人證明哪個部門開

法律分析:監護人證明材料可由戶籍所在村委會出具,但一定要加蓋當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讓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加蓋章。也就是說,在判斷和證明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時,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會並不具備核查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的條件。因此監護證明需要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才生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⑵ 監護證明怎麼開,在哪辦

監護人證明材料可由戶籍所在村委會出具,但一定要加蓋當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讓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加蓋章。
材料:
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經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供,戶口本;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⑶ 開具監護人證明需要准備什麼材料呀需要子女都到場嗎

不需要子女都到場,但需要能夠證明子女的信息材料,同時也需要提供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法律分析】
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經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供)、戶口本;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或中國護照)、戶口本;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台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戶籍底冊、戶籍注銷證明;外國人提供:護照(原為中國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紙、戶籍底冊、戶籍注銷證明)。

【開具監護人證明需要監護人到場】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開監護人證明需要什麼手續的這個問題也沒大家想的多麼復雜的,有些被監護人還沒有辦理身份證的,那監護人直接拿家裡面的戶口本到派出所也能辦理好了的,因為戶口本就能直接的體現出當事人之間的各種關系了,異地人辦理的時候比較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⑷ 監護人的證明怎麼開

如果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開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需要的材料是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復印件和其他要求攜帶的材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⑸ 監護人證明哪裡開

法律分析:監護人證明的開具地點是: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⑹ 監護人關系證明要怎麼開

監護人關系證明一般是由當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來進行開具。
監護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材料。監護關系證明為戶口簿時,戶主需為父母,並能清晰識別未成年人本人與監護人為父母子女關系,獨生子女證明也可作為監護關系證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⑺ 老年人監護人證明哪個部門開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監護人相關法律規定,供您參考:《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證明是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1、《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⑻ 監護人證明在哪開啊

監護人證明在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申請開具,監護人證明由監護人本人帶齊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⑼ 什麼部門可以開監護人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證明一般是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進行開具。當事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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