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老人去世後土地應該由誰繼承
法律分析:土地不能繼承。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Ⅱ 農村土地的人都死了,土地該怎麼辦
農村土地的人如果已經死亡了的話,那麼在沒有哦,重新分地之前,這家裡的人可以把土地嗯,讓別人先種著,如果沒有人願意中,或者是家裡確實一個人也沒有了的話,就歸村上管
Ⅲ 老人去世後佔地補償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在承包土地被徵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項的性質,如果屬於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享有的關於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徵收、佔用後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繼承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享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Ⅳ 農村老人去世土地歸誰所有
如果這個土地本來就是歸集體所有的,那麼老人去世之後土地肯定是要歸還集體的。但是如果是承包給個人的話,那麼老人就是這個土地的承包責任人,其親屬是聯合承包人,當老人不在了,就理所應當地轉交由聯合承包人所有。
Ⅳ 老人去世後,子女如何分配其土地呢
這要看你父母承包地合同,是怎麼樣一種存續情況,才能決定分配原則方案。
(一)如果你父母的承包土地合同,是獨立戶,父母戶囗消亡後,村委會應該收回你父母的承包土地。因為,我們實行的是聯戶承包責任制,全戶消亡,承包地應物歸原主,土地歸還給村委會。
(二)如果父母和子女戶口沒有分戶,第二輪分地時都分在一起,父母雙亡後,子女才有權繼續承包父母的承包地。因為,土地法規定,承包地在合同期內,聯產承包戶,只要有一人存在,其他人都消亡,村委會也不能收回,本戶的死亡人員承包土地,如收回是違法的。
(三)關於怎麼樣分配你父母,承包地的問題,你要開好本聯戶承包土地責任人會議,讓他們民主協商解決,原則上只要求重新換個戶主,村委會不參入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工作,因此,你們只能按第二輪分地時,你父母分得的哪兩份承包土地數量,子女私下打成平均分配協議分配土地。
Ⅵ 農村老人去世後土地使用權怎麼辦
法律分析:一、 農村老人去世後土地應該由誰繼承. 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無論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戶, 土地確權 應該歸其兒女所有,子女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其土地.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後,子女只要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村土地承包 法》第三十二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Ⅶ 農村老人去世後土地歸誰所有
按照國家的繼承法,如果這個土地本來就是歸集體所有的,那麼老人去世之後土地肯定是要歸還集體的。但是如果是承包給個人的話,那麼老人就是這個土地的承包責任人,其親屬是聯合承包人,當老人不在了,就理所應當地轉交由聯合承包人所有。
所以說,這樣看來,在農村的老人死後,只要合同還在執行期內,只要老人有合法的繼承人,那麼久可以繼續執行土地的使用權。
Ⅷ 農村的土地老人去世後該怎麼分配
摘要 如果老人是孤寡老人,那麼土地最終歸村集體所有
Ⅸ 父母去世土地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
(一)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耕地、草地,農村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承包地按「戶」擁有,戶上有人,地就不減半分。如果老人和子女沒有分戶,老人去世後,承包的耕地、草地的土地確權歸其子女名下。如果老人已經和子女分戶,老人去世後戶上沒有其他人了,就屬於「整戶消亡」,則其承包的耕地、草地由村集體進行回收,再另行分配。(二)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林地,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林地,無論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戶,林地的土地確權都歸其子女。所以,就算是已經分戶了,老人去世了,子女可作為繼承人繼續承包林地,可對林地進行土地確權。(三)老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農村還有一些荒山荒地等土地,如果是老人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的荒山荒地,老人去世後,無論老人和子女是否分戶,荒山荒地的承包收益按照《繼承法》繼承分配,承包經營權可以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然後土地的確權由繼承人進行。若繼承人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可以將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轉讓費由繼承人分配。(四)老人的宅基地,宅基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Ⅹ 老人去世後土地補償款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四)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