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超過60歲能不能在工地幹活
【法律分析】:超過60歲可以在工地幹活。只有本人願意就行,法律沒有規定工作的年齡,人退休後也照樣可以工作,只要用人單位和本人同意就行。但是已經是退休的年齡,所以不屬於勞動關系,但是可以成立勞務關系的。如果發生傷害,是不能按工傷進行認定的。但是可以按人身損害,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❷ 如果滿了六十周歲在工地上面上班摔傷了該怎麼賠呢
應按僱傭關系要求僱主賠償。 年滿六十八周歲的人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在工地工作的,與所在單位間屬於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如果因此而受傷的,不屬於工傷,應按人身損害賠償標准由僱主進行賠償。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是: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等。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在賠償的時候,首先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則傷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年滿60歲的人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了,自然就沒有什麼工傷賠償。但是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可以根據簽訂的合同進行索要賠償。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2/4 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勞務關系,由於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4 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4/4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年齡到了60歲以上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不是屬於的勞動法保護的對象,因為對方已經到了退休年紀,對這種情況的工傷補償就沒有,具體的賠償事項,還要依據合同的內容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