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浙江省高齡補貼標准
高齡補貼標准如下:
1、80到8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200元;
2、90到9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300元;
3、100周歲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500元。
申請流程:
1、申請。符合條件的老人可自願申請政府高齡老人津貼。可在年滿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前1個月起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行動不便的老人可委託近親屬代理申請,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託敬老院工作人員代為申請。申請時填寫高齡老人津貼申請表1份,提交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的A4紙復印件,並驗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張。委託近親屬或其他工作人員辦理申請手續的還須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行動不便或有特殊情況的老人,也可約工作人員上門申請。
2、社區工作站受理核實。社區工作站收到申請後,凡申請材料齊備的應予受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核實。社區工作站可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適當形式的公示等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申請人應予配合。對證明材料齊全、調查情況屬實的簽署調查意見上報街道辦事處,若需跨省調查核實的,可適當順延上報時間。
3、街道辦事處審核上報。街道辦事處應在收件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街道派出所核實有關情況,並簽署審核意見後上報區老齡辦審批。
4、區老齡辦收件後的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以批准核實時間為准發放津貼。
綜上所述,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銀行賬戶、戶籍、聯系方式、居住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或高齡津貼金額出現異常,老年人、其家庭成員或監護人應當及時向戶籍所在村社區或鄉鎮街道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