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正副處級女幹部60周歲退休是么時間執行
根據最新的規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幹部,以及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於正、副處級的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將在年滿六十周歲時退休。這一政策於今年3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這項政策的制定旨在確保女性幹部在退休年齡上得到平等對待,同時也考慮到女性的生理特點和社會角色。正副處級女幹部的退休年齡統一調整為六十歲,這不僅體現了對女性權益的保護,也符合國際上普遍認可的退休年齡標准。
對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處級女幹部而言,這項政策意味著她們可以在年滿六十歲時,正式結束自己的職業生涯,享受退休生活。而對於事業單位中的女幹部來說,這項政策同樣具有積極的意義,她們可以在年滿六十歲時,獲得應有的退休保障。
此外,這項政策也適用於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對於她們而言,這項政策不僅體現了對她們職業貢獻的認可,也提供了更好的職業發展和工作生活平衡。
這一政策的實施,將有助於促進性別平等,提高女性的社會地位和職業滿意度,同時也為女性幹部提供了更好的退休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政策的執行將有助於改善女性的職業發展環境,提高女性的社會地位和職業滿意度。同時,這也為女性幹部提供了更好的退休保障,有助於她們在退休後享受更加舒適的生活。
② 女同志60歲退休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1、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女職工年滿5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2、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計滿8年,女職工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女職工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 女幹部60歲退休的條件
法律分析: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生產操作崗位)年滿50周歲,女幹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
女工人退休年齡可以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即符合女工人退休條件的職工,身體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的相應操作辦法,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一個月之前,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遲,延遲的年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應按整年操作,但最長不得超過女幹部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部關於嚴格掌握幹部退休、退職條件及加強幹部退休、退職後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 國務院去年十一月七日發了《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這個《通知》要求嚴格掌握工人退休、退職條件,加強對退休、退職工人的受聘管理工作。《通知》發布以後,有些地方反映,《通知》只提工人,不提幹部,以致幹部退休、退職中出現一些問題,並沒有得到解決,希望能做出相應的規定,以利國發[1981]164號文的貫徹執行。為此,特對幹部退休、退職的審批和退休、退職後的受聘、管理工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幹部退休、退職時,任免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批。審批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他們退休、退職後的教育,聘用及聘用後的待遇的管理,應該按照國發[1981]164號《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的第一、二、三、五條的規定辦理。
二、在各地行政機構沒有改革之前,這項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商同勞動局(廳)貫徹執行。
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已經頒發了貫徹執行國發[1981]164號文件實施辦法的,如有必要,可由人事、勞動部門共同商量,針對幹部退休、退職的情況,制定一些補充規定;還沒有制定實施辦法的,人事、勞動部門應該提請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幹部退休、退職的實施辦法。向國務院報告檢查執行國發[1981]164號文件情況時,應包括退休、退職幹部的有關情況,同時抄報我部。
④ 山東省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法律分析】:山東退休年齡是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
我國退休年齡規定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可辦理退休。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