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0歲以上的人犯法了要坐牢嗎,量刑標準是什麼
隨著人類的壽面不斷增長,現在的人超過60歲的已經不勝枚舉。那麼, 刑法對60歲以上的人犯法了要坐牢嗎,量刑標準是什麼?
網友咨詢:60歲以後老人犯罪會判刑嗎坐監獄嗎?
福建如賢律師事務所葉曉建律師解答:
根據《刑法》17條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不是65,而是75這個年齡;其次不是不承擔法律責任,而是可以從輕或減輕;最後,其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對於60周歲以上老人,並無法定量刑情節,參照一般主體量刑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對於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並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意見指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寬」,主要是指對於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依法可不監禁的,盡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對老年人犯罪是否從寬處理,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此次出台的意見明確規定:「對於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並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葉曉建律師解析:
刑事處罰主要是人身罰和財產罰,但主體是人身罰。具體情況是:
一、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屬於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
2.拘役: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二、附加刑
1.罰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從經濟上對犯罪分子實行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
2.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各該條之規定,該附加刑對於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對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適用;若獨立適用則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
3.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八節,以及分則的相關規定,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罰,但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
4.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對60歲以上老人的刑罰的適用根本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其中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它所要關注的不只是刑罰公正的實現,還有罪犯再社會化和社會預防犯罪的雙重需要。老年人是社會中的特殊群體,由於他們在生理上已近生命的終點,因此,對他們的改造也就沒有太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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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0歲以上老人服刑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中,對60歲以上老人量刑是與60歲以下人相同的,就年齡而言,刑法關於責任年齡問題只有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和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對八種重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條文,沒有歲數大就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超過75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然而並不能被判處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