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超過60歲存在勞動關系嗎
超過60歲的人是否能參與勞動關系,法律對此並未明確禁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個體未觸犯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並且具備勞動能力,不論年齡大小,都可以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因此,超過60歲的人在滿足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依然有權利參與勞動關系。
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內容,該條款指出,當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將終止。這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通常指的是領取基本養老金。因此,當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會依法被消滅。如果勞動者還未領取基本養老金,那麼其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法律效力仍然存在。
綜上所述,超過60歲的個體是否能參與勞動關系,關鍵在於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並非單純依據年齡標准。在確保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情況下,超過60歲的人員依然有權利參與勞動關系。
② 超過60周歲是否認定勞動關系
超過60周歲是可以認定勞動關系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退休年齡的規定並不意味著達到退休年齡的公民就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只規定禁止錄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沒有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上限。 滿60歲,但由於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致使其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雙方依然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相關的賠償。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是無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 而超過60歲勞動關系是否構成,決定於是否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認定雙方系勞務關系,否則就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勞動合同終止。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應當退休。
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們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繼續勞動是他們生存的需要。因此,將他們置於勞動法的保護之下是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的。
其次,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將其視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有利於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到用人單位參加勞動的人,大多數是生活比較困難的農民和其他低收入人群,他們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年老時沒有退休金可領,屬於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為了生存需要,不得不繼續工作。
對這類群體,國家應當加大保護力度,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與民法上意義上的提供勞務者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法律對前者的保護力度更大,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可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因此,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與用人單位的關系界定為勞動關系,更能體現法律以人為本的內涵和司法的人文化關懷。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繼續就業後,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只能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從理論上來講,對於達到退休年齡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具有生活保障,沒有必要再為其提供雙重社會保險障。因此,在司法中,應當將他們認定為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第四,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如果確認他們還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則會造成勞動與社會保障體系的沖突。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勞動法律關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要按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退休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有些老人年齡已經超過60周歲,但是因為某種原因仍然繼續找工作。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都會拒絕與60周歲以上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是應當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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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農民工的年齡超60能否建立勞動關系
農民工的年齡超60是不能建立勞動關系的。因為農民工在到了六十歲之後就屬於退休,也就是說到達了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即使參加了工作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屬於勞務關系。如果已經領取了退休金等福利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爭議,因此提起訴訟的,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判定為勞務關系。一、農民工的年齡超60能否建立勞動關系
農民工的年齡超60不能建立勞動關系。男性勞動者年滿60歲後達到退休年齡,所以60歲農民工參加工作的,不會構成勞動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二、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系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系不同,勞動關系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系,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系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系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系;而勞務關系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4、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所以說,農民工的年齡超60是不能建立勞動關系的,因為農民工的年齡到達了退休年齡後,再次參加工作後,是不構成勞動關系的,只能構成勞務關系。也就是說,到達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勞動爭議起訴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無法得到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