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規定退役士兵60歲有補貼什麼時候開始的
國家規定部分抄60周歲(含)以襲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有補貼2011年8月1日開始的。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對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義務兵役(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每人每月發給10元老年生活補助。
2017年10月起依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網頁鏈接: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准,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30元。
⑵ 農村60歲以上退伍軍人每月補助800元是真的嗎
尚未出台相關政策,補助和加薪的傳聞年年有,不必太在意。
⑶ 60歲農村退伍老兵的待遇變了嗎
60歲農村退伍抄老兵的待遇變了新政策如下: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1年8月1日起,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是指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二、補助標准為每服一年義務兵役(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每人每月發給10元(後來提高為25元)。國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標准。
三、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實行全額補助;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直轄市)按50%補助。具體發放由民政部門負責。
四、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周密制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對享受老年生活補助後生活仍有特殊困難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五、具體政策鏈接有詳細記載:網頁鏈接
⑷ 60歲以上農村退役士兵有農保有城鄉養老保險能享受優撫補助嗎
農村戶口的,退役士兵,有新農保,和養老保險,同樣可以享受優撫補助。
⑸ 60周歲農村藉退役士兵申請時已超過60周歲怎麼發錢
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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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即是退伍士兵,退出現役的軍人稱退伍士兵。又專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義務兵退出現役。
中文名
退役士兵
別 稱
退伍士兵
定 義
退出現役的軍人
相關條例
退伍士兵安置條例
目錄
1 介紹
2 退伍士兵安置條例
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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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士兵原為部隊士兵戰士,根據其服役年限、服役種類、榮譽退役還是解除現役職務,或殘廢等級,按照法令規定有資格享受退伍士兵法所規定的利益或特權。軍人退出現役。退出現役的軍人稱退伍士兵。又專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義務兵退出現役。退伍士兵考警察政策(政法幹警招錄培養考試)面向退伍士兵的政法幹警指的是司法局、法院、檢察院、監獄警察以及公安機關的幹警,培訓兩年後分配到相應的崗位任職,包括法官,檢察官(本科、研究生層次),司法所工作人員(專科)和警察(專科和專升本,公安幹警、監獄警察)。
政法幹警考試中的警察類(公安幹警和監獄民警)的體檢執行統一參照《人民警察體檢項目標准(暫行)》執行。
政法幹警的錄用程序與一般公務員相同,但錄用後要到規定的院校接受兩年的專業培訓,學習期間免學費有補助。畢業後,本科要在基層服務一定年限。
退伍士兵安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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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於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五條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節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准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佔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後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望採納
⑹ 60歲農村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是什麼
具體政策為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回入伍,年齡在答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均可獲生活補助。補助標准為每服一年義務兵役(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每人每月發給10元。
⑺ 請問農村年滿六十歲退役士兵2020年能夠領取補助金是多少錢
農村年滿16 10歲退的士兵,2020年一般一個月可以補180塊錢。
⑻ 國家對60歲以上退伍軍人補貼有多少
有補貼。
補貼標准如下:
一、農村退伍軍人可以享受免徵營業稅
針對退伍軍人轉業從事企業經營,從領取稅務登記證那天開始,可以享受3年內免徵營業稅的福利政策。也包括隨軍家屬都可享受此政策。
二、農村退伍軍人生活補助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退伍軍人按照服役年數,給予每月相應的生活補助。針對2011年之後退伍的軍人,補貼以10元為基數,服役年數每增加一年,補貼每月累加10元。比如說服役3年時間的退伍軍人,在年滿60歲之後,可以每月領取30元的晚年生活補助。
三、農村退伍軍人養老補貼
1、基礎養老金,按照當年統一標准進行發放;
2、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包含從軍軍齡。
四、繳納養老保險年限享受軍齡優待
舉個例子來說,假如只需要繳納15年可以領取養老金,這時從軍5年,那麼只需要繳納(15-5=10),只需繳納10年即可。
政策適用退伍軍人的界定:
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為,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⑼ 農村60歲以上退伍軍人享受什麼待遇
農村60歲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一、適用對象的界定
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為,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二、人員身份的核查認定
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本人戶籍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調查、審定和申報。
(一)政策宣傳。各級民政部門要廣泛採取媒體播報、張貼告示、入戶宣講等形式,保證將政策內容宣傳到位,做到家喻戶曉,防止因政策宣傳不到位出現漏查漏認的問題。
(二)個人申報。符合條件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退伍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並辦理登記手續,填寫有關登記審核表。
(三)初審把關。對相關人員的申報材料,由村(居)委會初審、鄉(鎮、街道)復核,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將有關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和個人相關資料復印件等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對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本人。
(四)會審認定。縣級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材料,組織專門人員認真核實其身份,逐一審定其年齡、服義務兵役的年限等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張榜公示。對公示期間及以後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要組織專人調查核實。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調查核實過程中有疑義的,應逐級請示,確保認定工作穩妥順利進行。
三、信息數據的統計
符合享受待遇條件對象的審批工作結束後,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統計核實數據,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復審、逐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應於10月30日前將本地區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統計結果送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後報民政部、財政部,力爭在12月31日前將老年生活補助發放到每一名對象手中。各地在報送符合享受待遇條件對象的信息數據時,連同第二年將要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對象數量等情況一並報送。
政策解讀
自從民政部網站和央視公布了《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 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後,受到 了大量新老戰友的關注。收到了許多戰友的各類咨詢,反應 最集中最廣泛的是農村籍退伍老兵補貼問題。 《通知》決定,從2016年10 月1日 起,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
具體內容有: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是指從1954 年11月1日試行義務 一、 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 60周歲以上(含60 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二、補助標准為每服一年義務兵役(不滿一年 的按一年計算),每人每月發給25 元(以前是每月20 元,2016 年10 月1日起25 元)。國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標准。
具體演算法為: 補貼=25 元X服役年限(不滿 一年的按一年算)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說所有農村 籍退役士兵有享有領取該補助的待遇,對於這一對象是有限 定條件的。其適用對象為: 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 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 周歲以上(含 60 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為,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 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且 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 遇的人員。最後,《通知》中提及對於享受老年生活補助後 仍有生活困難的可以向各當地部門申請,而答地也要加大救助度,切實幫助退役老兵解決生活困難。
補貼標准
1、農村退伍軍人可以享受免徵營業稅
針對退伍軍人轉業從事企業經營,從領取稅務登記證那天開始,可以享受3年內免徵營業稅的福利政策。也包括隨軍家屬都可享受此政策。
2、農村退伍軍人生活補助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退伍軍人按照服役年數,給予每月相應的生活補助。針對2011年之後退伍的軍人,補貼以10元為基數,服役年數每增加一年,補貼每月累加10元。比如說服役3年時間的退伍軍人,在年滿60歲之後,可以每月領取30元的晚年生活補助。
3、農村退伍軍人養老補貼
第一、基礎養老金,按照當年統一標准進行發放;第二,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第三、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包含從軍軍齡。
4、繳納養老保險年限享受軍齡優待
舉個例子來說,假如只需要繳納15年可以領取養老金,這時從軍5年,那麼只需要繳納(15-5=10),只需繳納10年即可。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認真做好。
第三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由原徵集地的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其工作機構設在民政部門。退伍安置期間,有關部門應抽調人員參加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工作,實行集體議事制度,協助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並負責檢查、督促在本區域的實施;
(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本區域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以及復員幹部、轉業志願兵工作;
(三)制訂年度退伍義務兵安置計劃,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後,統一下達到該地區各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地開發使用退伍軍人兩用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義務兵的歡迎接待和家訪工作,幫助退伍義務兵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協助兵役部門做好對他們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中轉接待和過往部隊的軍用飲食供應工作;
(七)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及時統計上報退伍安置工作情況,完成上級安置機構給予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