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嫖宿不滿12歲女孩兒怎麼處理
您好廳蠢唯,嫖宿不滿12歲的女孩在目前屬於姦淫幼女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刪去了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關於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將姦淫幼女納入強奸罪中,因此目前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不論對方是否自願,均以強奸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檔裂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第三百六十條【傳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扮培罰金。
㈡ 嫖宿幼女罪在什麼情況下立法的及背景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及其背景:
「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這一罪名獨立出來,以單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規制。內容完全一致:嫖宿不滿十四伍碧周歲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
1996年刑法頌高修訂啟動,立法工作機關曾將上述規定(嫖宿按強奸論處),直接移植進1996年8月8日的刑法分則修改草稿及之後的一些稿本中,直至1996年12月中旬的草案,也僅有用語的微調。
1997年3月1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秘書處印發的刑法修訂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強奸定罪。12天之後,形勢逆轉。1997年3月13日,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草案,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第二天下午,全國人大正式通過刑法修訂案。那條現在引發軒然大波的罪名,藏身於第360條第2款: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嫖宿幼女罪是「橫空出世」,還是野橘尺在之前的草稿中出現過,目前在公開資料中難以考證。
立法機關有限的闡釋,刊載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1997年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中。官方強調,嫖宿幼女的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增設罪名是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
刑法學界普遍認可官方的這一解釋。當年的單獨成罪,的確有嚴懲嫖宿幼女行為的目的,所以起刑點就是5年,這在刑法較為少見——連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的起刑點都是3年。
對立法原意的其他解讀,一種觀點是,有必要對強奸和嫖宿作區分。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本條第二款是關於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犯罪和處罰的規定。嫖宿幼女的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且對幼女的思想具有極大的腐蝕作用,使有不良習性的幼女在賣淫泥潭中越陷越深,有的幼女被染上性病貽害終生。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本款將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根據本款的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嫖宿幼女的行為,無論嫖客是否明知嫖宿對象是幼女,均構成本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
1997年之前,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個案,一些不滿14歲的幼女發育比較成熟,自己也謊報年齡,且屬於自願行為,將這類案子視為「強奸」,在法律制定者看來有不妥之處。各地司法機關也有些拿不準,曾請示到最高法院。
「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奸」,1997年刑法修改討論中,有學者提出將嫖宿幼女的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的主張。對這個主張,立法機關非常重視,認真討論後,認為應當採納。
當年並沒有太大的爭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類,單獨設立嫖幼罪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類,表明了刑法所要保護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學界大多數是贊成的」。
對立法原意的另一種推理是:減少死刑。
1997刑法修訂時,減少死刑是重要主題之一。此前將嫖宿幼女以強奸罪論處,最高可判死刑,實際上判死刑的也不多,「嫖宿幼女罪單獨成罪,不再掛死刑,也是考慮到國際上減少死刑的壓力。」國內一位刑法學泰斗在私下場合也曾證實:嫖宿幼女分離出來,主要是考慮到死刑。
㈢ 嫖宿幼女罪是怎樣出台的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是根據當時存在嫖宿幼女的新情況,1997年刑法修訂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別。
2012年3月,全國婦聯斗滾副主席甄硯認為設置「嫖宿幼女罪」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繼2010年和2013年全國兩會之後,2014年在兩會期間孫曉梅第三次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空爛余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除嫖宿幼女罪的規定。
下面是嫖宿幼女的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
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
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歷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三、刪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㈣ 嫖宿幼女罪什麼時候定的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別。
2012年3月,全國婦聯副主席甄硯認為設置「嫖宿幼女罪」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繼2010年和2013年全國兩會之後,2014年在兩會期間孫曉梅第三次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
2015年晌野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除嫖宿幼女罪的規定。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刪除原罪名1個,即嫖宿幼女罪。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2001.6.11)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凱謹拆責任。
立案標准: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罪行認定實踐中,經常發生行為人引誘幼女賣淫,事後又加以嫖宿的現象,對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論。如果行為人引誘幼女賣淫與其嫖宿行為之間並無直接的手段與目的的關系,一般應對其引誘行為和嫖宿行為分別定性,即以引盯棗誘幼女賣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實行並罰。
(4)嫖宿13歲50次擴展閱讀:如果行為人引誘幼女賣淫與其嫖宿行為之間並無直接的手段與目的的關系,一般應對其引誘行為和嫖宿行為分別定性,即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實行並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
㈤ 多次嫖娼判刑一般判多久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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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嫖娼判多久
嫖娼違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案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宏戚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周歲——涉嫌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准: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明知蔽世陵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姦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為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因為單純的嫖娼行為僅僅屬於違法行為,並不是犯罪,因而即使需要追究責任,也只會是行政方面的,即此時給予行為人的處罰為治返畢安管理方面的。如果嫖娼行為比較輕微的話,一般就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㈥ 行為人主觀不知是幼女而嫖宿的,是否構成嫖宿幼女罪
不構成。嫖宿幼女罪在主觀晌知方面表現為故意,構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立法未明確規定,但行為人主觀上是應當知道的。觸犯此罪要求行為人客觀上有嫖宿幼女的行為宴尺消,主觀上要求是直接故意(明知對方是幼女而嫖宿)或者間接故意(明知對方可能是幼女而嫖宿),否則不構成嫖宿幼女罪。困坦
嫖宿幼女罪(原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別。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除嫖宿幼女罪的規定。該法律已經於2015年11月1日施行。故,現行刑法中不再有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三、刪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㈦ 嫖宿幼女罪是誰為首提出的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時獨立出來的,刑法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修正。
嫖宿幼女罪現已廢除
根據2015年8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好羨會議審議的刑法修山敬正案(九)草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對這類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236條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7]
第二百三友唯拍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㈧ 嫖宿不知未滿14周怎麼量刑
客觀方面表現為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旅汪價,與賣淫幼女發生性交或者從事其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他性淫亂活動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構成犯罪是否要求嘩鎮嫌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立法未明確規定,但行為人主觀上是應當知道的。嫖宿幼女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並處。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對於強奸罪我國法律規定的處罰判決如下: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嫖娼13歲的女孩,但不知道他不滿14歲會被判幾年?
嫖娼13歲的女孩涉嫌強奸,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1,一般會以嫖宿幼女罪論處
2.也可能涉嫌強奸罪根據《刑法》規定,本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立案標准: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亂手而嫖宿的,應當立案3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㈨ 嫖娼嫖到未成年不知道未成年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奸罪(非性工作者)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雀遊方自願遲瞎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二)性工作者未滿14周歲——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該罪已經廢止,以強奸罪論處)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立案標准: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現行《刑法》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頃旦銷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㈩ 嫖宿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該種行為會構成強奸罪,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分梁燃虧析
強奸罪(刑法第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強奸罪的加重情節包括加重情節:(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2)、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段賣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3)、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4)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橡神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