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50歲被稱為什麼
50歲被稱為年逾半百、知非之年、知命之年、艾服之年、大衍之年。
『貳』 滿50歲被辭退有賠償嗎
一、滿50歲被辭退有賠償嗎
1、滿50歲被辭退是否有賠償,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職工有過錯的,無需賠償;
(2)職工無法勝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則無需賠償,否則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3)企業進行重整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4)企業違法辭退職工的,應當支付兩倍經濟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況辭退員工無需補償
以下情況辭退員工無需補償:
1、試用期內因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
2、員工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辭退的;
3、工作過程中,員工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給單位造成了重大利益損失而被辭退的;
4、員工在外兼職,對本職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或者在單位提出之後不予改正從而被辭退的。
『叄』 50歲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一、50歲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1、50歲被公司辭退合法。因為相關規定中並沒有說不允許辭退年紀比較大的勞動者,如果說這樣的勞動者確實已經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為,自然是可以辭退的,只是說不能夠沒有理由的辭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辭職的流程是什麼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肆』 超過50歲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一、超過50歲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1、超過50歲被公司辭退是不合法的。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和單位的勞動合同自然解除,沒有任何賠償,繳費不足15年的,由本人自己繳費,繳滿15年辦理退休,前提是,職工在職期間,應該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否則職工有權要求企業補足所欠社會保險。已經退休的職工,在單位上班,不能繳納任何保險,也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或者用工協議,解除合同,也沒有補償,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1、如果公司是過失性辭退員工的,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月工資的補償金;
3、如果公司無過失的,則不需要給予員工補償。
『伍』 50歲被單位辭退補償標准
50歲被單位辭退要看是單位違法辭退還是單位依法辭退。在勞動法律關繫上,辭退賠償可以分為依法辭退和違法辭退兩類,依法辭退符合法律規定,違法辭退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是合法辭退,公司只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如果是非法辭退,公司應當比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雙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在這里,月工資標準是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月工資標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平資工作標準的三倍。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但是用人單位辭退50歲以上的員工也不是必須要支付補償金的,如果年滿50歲以上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制度,而且已經被判刑,或者老員工做出了一些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行為,甚至於是老員工法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工作的,都可按照法定程序辭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