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年人監護權怎樣申請
老年人監護權怎樣申請
老年人監護權怎樣申請, 監護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申請監護權是需要申請的,那麼老年人監護權怎樣申請呢?
一、民法典如何申請老人監護權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一般由配偶、子女作為監護人。如果具有監護權的人都想成為監護人,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法院指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逗早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人,其法定監護人是配偶或者子女。如果具有監護權的人都想成為監護人的,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法院指定。
老人監護權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腔運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成為老人的法定監護人,以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即老人的配偶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即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
監護權具體是指什麼
1、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 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山圓雀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2、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不管是孩子的人身還是財產,都是監護人的監護范圍。子女的財產並不等於父母的財產,父母不能私自處理子女的財產。
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2. 家有80多歲老人在外面罵人,家裡人有監護權嗎
不能稱為監護權,因為老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外對他人侵權,有賠償義務。家裡人在老人擁有的財產權范圍內有賠償義務。
3. 80歲以上老年人外出是否需要監護人陪伴
80歲了,老人外出。就這有監護人陪著。因為他的歲數大了。有什麼不合適的地?結婚人能在他身旁看著她。
4. 80歲變更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一、80歲變更 監護人 程序是什麼? 80歲變更監護人程序是:由老人親自指定監護人或者由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指定之後到當地法院申請變更。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時,可以通過書面協議方式,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為自己的監護人,當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確定的監護人就立即履行舉神監護職責。 二、如何變更老人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 民事責任 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正判虧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沖姿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 訴訟 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 監護權 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老人和未成年人一樣,都是需要監護人的。一般來講老人監護人第一順位應當是其子女,如果其子女已經過世或者無行使監護人能力的老人或者其所在的居委會可以代為申請將更監護人。變更的監護人由老人自己指定,如果失去主觀意識可以由老人所在的居委會代表代為 代理 。
5. 80歲老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法律分析:80歲的夫妻是監護人,但是人老了有權沒力氣,與他的兒女都有權做他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6. 80歲老人第一監護人是誰
法律分析:如果老人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的話,那麼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為其掘洞宴監護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判銀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顫歲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7. 80歲的老母親可以要回自己60歲兒子的監護權嗎
不能
根據法律依據來看,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迅物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人無法作為監護人,因為80歲的畝團液老人已經缺乏監護能力,因此不宜作為監護人,因此很難再要到孩子或和監護權。
8. 老年人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一、老人 監護權 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監護 監護人 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燃塵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對老人實施監護的依據是什麼? 《 民法典 》宏段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6868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蔽並;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6868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老人作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無論是身體條件還是經濟條件都已經不如從前,所以他們需要監護人對他們進行照顧,在遇到什麼事情時,幫助他們做決定,監護他們的生活和經濟等各方面的安全。我國法律有關於老人監護權的相關規定,哪些人能作為老人的監護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