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法50歲辭退制度
勞動法50歲辭退制度是,女職工50歲到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男職工看解僱理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僱沒補償金,其他理由解僱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50多歲的勞動者是可以被辭退的,但用人單位不能沒有理由的辭退。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說不允許辭退年紀比較大的勞動者,如果說這樣的勞動者確實已經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為,自然是可以辭退的,只是說不能夠沒有理由的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
B. 勞動法50歲不允許辭退
沒有這個規定。
勞動法中並沒有45歲以上員工不能被解僱的規定,若非員工本人有錯誤,需給予皮晌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可以辭退。勞動法沒有關於50歲可以辭退的規定,滿50歲,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提前退休,具體如下: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納握畢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洞芹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C. 50歲以上被辭退新規定
50歲被單位辭退要看是單位違法辭退還是單位依法辭退。在勞動法律關繫上,辭退賠償可以分為依法辭退和違法辭退兩類,依法辭退符合法律規定,違法辭退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是合法辭退,公司只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如果是非法辭退,公司應當比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雙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在這里,月工資標準是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月工資標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平資工作標準的三倍。
勞動合同終止未續簽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被判賠償
辭退福利類似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為保障職工權益,企業與其職工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的經濟補償,屬於企業的法定義務。
辭退福利通常採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的標准,或者在職工不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後,將職工工資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職工薪酬准則規定的辭退福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悶枝裂接受補償離職。
針對這兩種情況,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一個是確定的,一個是預計的。辭退福利包括當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時,對辭退的管理層人員進行補償的情況。
對於強制的辭退,應當根據辭退計劃條款規定的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標准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對於自願接受裁減的建議,應當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搭培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標准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螞閉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D. 公司辭退50歲的女員工如何賠償
按照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滿足一定條件的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念宏戚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限,被公司無理由辭退的,是可以向其請求賠償的,具體情況分為以下幾種:
1、雙方有約定賠償的按照約定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情況確定賠償,是解決雙方糾紛最節省時間精力的,因此,如果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約定的賠償就按照約定的辦。
2、提前告知的應付一個月工資
根據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絕念,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有以上三種情形的,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的,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無理由解除的二倍補償
用人單位實際違反勞動法的規定,造成勞動合同終止的,應當向勞動者賠償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仔陵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
E. 公司辭退50歲的員工勞動合同沒到期如何賠償
一、如友租果用人單位(公司)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存在過失)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二、如果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沒液付經濟補償金(見《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規定)。
三、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辭退在單枯告物位工作十五年且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對此,請見《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和第87條規定。
F. 勞動法50歲不允許辭退嗎
勞動法沒有規定不允許辭退50歲的員工,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缺森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斗扮慎害的。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空敬金。
G. 最新勞動法50歲以上女辭退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賠償金。如果勞動者工作滿十五年,距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在一些規定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H. 50歲以上被公司辭退受勞動法保護嗎
律師解析I. 勞動法有規定女的50歲後,公司可以辭退嗎
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女的五十歲後公司可以辭退,但女職工五十歲時可以依法退休。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餘情形。
法律分析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和疑似職業病病人、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勞動者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產哺乳期內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職業危害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的疾病。因工負傷是指工傷,工傷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視同工傷的情形。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一般在三個月到兩年,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隨時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兩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同時也有法定的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