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東省書法家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廣東省書法家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書法家協會(簡稱廣東省書協),英文譯名: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China。
第二條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廣東省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理論家、書法教育工作者自願結合組成的專業性與廣泛代表性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書法家的橋梁和紐帶,是書法家聯系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遵循「堅持傳統,鼓勵創新,多種風格」的創作規律;堅持「發展是協會工作的第一要務」這一主題,不斷提高我省書法創作水平,為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為建設廣東文化大省,構建和諧社會,振興嶺南書壇,繁榮我省的書法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省文聯和中國書法家協會的團體會員,並接受省文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並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龍口西路550號12樓。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按照書法藝術的特點組織並舉辦書法展覽、書法評獎,鼓勵出精品、出人才,培養有創作實力的書法家隊伍,不斷提高我省書法創作水平。
(二)開展書學研究活動,提倡不同觀點的學術交流與爭鳴,推動我省理論的深入和書法藝術的健康發展。
(三)開展各種形式的書法培訓活動,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培養和發現人才,不斷擴大我省書法隊伍。
(四)加強與國內外書法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聯系與交流,增進友誼,互相學習、推動書法事業的發展。
(五)編印《嶺南書壇》會刊,反映我省書法動態,使其成為聯系會員的紐帶。
(六)對我省書法事業作出重大貢獻者,成績優異的團體會員,成績卓著的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組織會員深入生活,深入群眾,深入實際,到基層采風,提高思想和專業素質,以藝術形式開展愛國擁軍活動。配合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舉辦筆會,為社會公益事業捐贈書法作品,樹立書法家的高尚形象和社會責任感。
(八)積極、慎重地發展會員、不斷壯大我省書法隊伍,向中國書協推薦申報已具備中國書法家協會入會條件的本會會員。
(九)在本會業務范圍內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我省公民以及外省籍在我省工作三年以上,有固定工作者,經當地書協推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
1、作品參加本會主辦的全省性書法、篆刻作品展覽和中國書法家協會主辦的全國性書法展覽入展、入選計兩次者;
2、作品入選本會主辦的「南雅獎」書法展一次或非會員作品展獲獎兩次者;
3、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性刊物發表理論文章二篇以上者;
4、從事書法教育、書法編輯工作具有顯著成績者;
5、從事本會團體會員的主要組織領導者或對開展書法活動作出較大貢獻者。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主席團或主席團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申請團體會員的單位,須提供社團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文件和有關資料;
(四)個人申請入會者須有兩名會員介紹,由所在地團體會員推薦,提供兩件作品,兩張二寸登記照片和有關符合入會條件的復印資料;
(五)由本會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六)外地遷入我省的各省會員、中國書協會員,憑原省書協轉會介紹信和會員檔案資料,在本會辦理轉會手續。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會員有關待遇和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珍惜本會榮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每次交納三年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要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違法犯罪、觸犯刑律,經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團體會員推選和本會特邀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並報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專職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主席團成員組成。秘書長由省文聯黨組提名,主席團任命。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主席團須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新當選主席年齡不超過63周歲,新當選副主席、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得到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專職副主席(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榮譽理事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
第二十八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專職副主席(或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文聯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文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文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文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B. 中國70歲還能選舉嗎有最大年齡限制么
一般選舉中央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時候都會考慮年齡的問題,70歲以上的肯定都是無法進入的。
C. 社會團體會長任期多久
社會團體會長任期五年
第七條宗教團體應當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本團體章程規定,按照民主、精幹、高效的原則建立組織機構。
第八條宗教團體代表會議是宗教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委員會)是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對代表會議負責。
理事會(委員會)人數較多的宗教團體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對理事會(委員會)負責。
第九條宗教團體代表會議、理事會(委員會)和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有關規定和本團體章程定期召開會議,決定相關事項,行使職權。
第十條宗教團體的理事(委員)、常務理事(常務委員)、會長(主席、主任)、副會長(副主席、副主任)、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應當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有關規定和本團體章程規定產生,並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會長(主席、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會長(主席、主任),所任會長(主席、主任)的宗教團體合署辦公的除外。會長(主席、主任)應當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內地居民,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
會長(主席、主任)每屆任期五年,一般可連選連任一屆。
會長(主席、主任)一般應當在團體駐會辦公,特殊情況下,會長(主席、主任)不能駐會的,應當由常務副會長(常務副主席、常務副主任)負責團體日常工作。副會長(副主席、副主任)中應當至少有一位駐會。
第十二條宗教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當由會長(主席、主任)擔任。宗教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D. 省管幹部年齡要求
省部級的黨政機關幹部的退休時間是65歲。但是如果任期未滿,則可以延長三年,至68歲左右。
國家級正職的職務有: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家總理、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全國軍委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除此之外還有正部級和副部級。
國家部級幹部還有國家級副職:中央政治局常委、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國家副總理、國務委員、政協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一般來說,國家部級幹部的工作年齡是在70歲以下,而關於退休年齡則沒有具體的規定,大概范圍是在75歲左右,而退休這種事是要中央、人大、政協、國務院等決定;部級幹部的退休年齡是由80年代和90年代中組部和黨中央的兩個相關的文件來決定的。省部級的黨政機關幹部的退休時間是65歲,但是如果任期未滿,則可以延長三年,至68歲左右;省部級的副職幹部退休年齡一般是在60歲,然後的工作可能會退居二線。
E.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任職需要具備的條件是( )。
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選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政治條件。候選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候選人必須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是年齡條件。候選人必須年滿45周歲。1982年憲法修改了1954年憲法關於國家主席的候選人的年齡,即把35周歲改為45周歲。這是因為國家主席的職務對國家和人民來說,關系重大。國家主席必須是政治成熟、經驗豐富、閱歷廣泛、具有較高聲譽和威望的公民,如果達不到一定年齡,難以具備這些條件。
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產生程序一般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會議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提出國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選人名單,由各代表團討論。
然後,會議主席團根據多數票原則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用等額選舉的辦法,提交大會表決,產生國家主席和副主席。隨著國家政治民主化進程的深入,等額選舉會逐步過渡為差額選舉。
1982年憲法還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罷免權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也即,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外,其他任何機關、黨派、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罷免國家主席和副主席。
F. 各級別退休年齡
各級別退休年齡正國級70歲正省部級65歲。
根據一屆中央人大國務院政協的任期需要由黨中央決定,國家級正職有國家主席副主席總理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軍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具體如下:
1、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1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2丶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丶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丶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表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作好這項工作,特指定本辦法。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G. 政協主席年齡要求
正國級70歲:
大概是75周歲左右,要根據一屆中央、人大、國務院、政協的任期需要由黨中央決定。國家級正職有國家主席、副主席,總理、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軍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H. 中國的部長之類的任期為幾年 比如外交部和 交通部之類的任期幾年誰人民大會堂決定還是
中國的部長之類的領導幹部任期為五年,外交部和交通部之類的任期也是五年。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達到退休年齡、健康原因、辭職或罷免等情況者,應當任滿一個任期。國家級領導幹部一般沒有明確的退休年齡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長為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下屬各部門的負責人,(一般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命。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任命。。中共中央任命)。
(8)70歲當主席擴展閱讀:
退休年齡
1、正國級70歲:大概是75周歲左右,要根據一屆中央、人大、國務院、政協的任期需要由黨中央決定。國家級正職有國家主席,總理、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軍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2、副國級70歲:國家級副職有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副主席、副總理、國務委員、副委員長、政協副主席、政法委書記、最高法院長、最高檢檢察長。
3、正省部級65歲:省部級黨政正職是65歲,但任期未滿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是68歲。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省委、自治區委、市委書記職務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應當到年滿67歲、或68歲離開實權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