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親姓周,母親姓梅。今天剛出生的男孩起名字。謝謝
周瑜梅傑,周睿梅智,周文梅武,周梅博遠,周梅晨曦,周梅義博,周梅祥和,周梅榮富,
供你參考。
❷ 蘇州石長弄,或石常龍石版主。是諧音,是蘇州50多年前,非常有名的一家製造銅器的地方,請問有人知道嗎
蘇州這的銅器製造家太多了~作坊也多的不計奇數,不好找了~~~
蘇州仿古銅器,早以「蘇鑄」、「蘇州造」的美譽被載入中國工藝美術史冊。其主要特色是「精絕」和「亂真」,長期來備受古董業和文物界專家的推崇。只是抗日戰爭爆發後,蘇州仿古銅器一蹶不振,至今時興時衰,似亡似存。
民國10年(1921)起,蘇州金石家周梅谷聘用精工能匠,開辦仿古銅器作坊,由仿鑄宣德爐和修補古鼎彝入手,進而仿製鼎、彝、卣、觥等5種古器。工匠最多時有20餘人,其中陶善甫擅澆鑄,李漢亭精刻銅,唐友玉、劉有富工剝蠟,金潤生、金盤生、蔣聖寶專接色,黃桂倫、吳麟昆、朱金海善木范,所制仿古銅器從成分含量、形制、銘文、紋飾都有來歷,對於皮色、銹斑、朽蝕講究自然,毫無雕鑿之痕。鑄造技藝精益求精,且能製造包金、鎏金、嵌金銀等工藝品。曾仿製春秋時的嵌金銀銅器、戰國初的鎏金銅獸等,名噪一時。有些產品製成後,文物鑒賞家一時也很難鑒辨。民國19年,周梅谷一度去上海建立作坊製作仿古銅器。21年一二八事變後,再遷蘇州。同時,原在周梅谷處接色的金盤生也自設仿古銅器作坊,但規模很小,經營時間也不長。抗日戰爭爆發後,周梅谷作坊停業,蘇州製作仿古銅器遂告中斷。
❸ 今晨做父親了,誠請各位大師給我女兒起名,不甚感激,拜謝!在線等(積分全部送出)
周 周 zhou 8 金 吉
小 小 xiao 3 金 吉
涵 涵 han 12 水 吉
天格-> 9(水)
人格-> 11(木)
地格-> 15(土)
外格-> 13(火)
總格-> 23(火)
天格9的解析 (大成之數)大成之數,蘊涵凶險,或成或敗,難以把握。
含義:浮沉不定之象。利去功空,陷落窮迫、逆運、短命、怪澹、悲痛,或者幼小離親而困苦,或者病弱、不遇、遭難、廢疾、貧困、災難、孤獨,甚而刑罰,有不測之凶厄。主運有此數者則為大凶。即或一身得免災害,也難免喪失配偶或有缺子之嘆。實為人生最大惡運。但有例外的怪傑、學者、偉人、富豪能出此數者。 (凶 )
天格數是先祖留傳下來的,其數理對人影響不大。
人格11的解析 (旱苗逢雨)萬物更新,調順發達,恢弘澤世,繁榮富貴。
含義:旱天降雨之象。陰陽復新,享天賦之幸福。萬事順利發展,穩健著實。有得富貴繁榮,再興家業的暗示。為能挽回家運平靜和順的最大吉數。 (吉 )
人格數又稱主運,是整個姓名的中心點,影響人的一生命運。
地格15的解析 (福壽) 福壽圓滿,富貴榮譽,涵養雅量,德高望重。
含義:最大好運,福壽圓滿之象。順和、溫良、雅量。集上下之信,令人敬慕,多受福澤,德高望重,自成家業,富貴榮華。為吉祥有德,繁榮興家的大吉數。 (吉 )
地格數又稱前運,影響人中年以前的活動力。
外格13的解析 (春日牡丹)才藝多能,智謀奇略,忍柔當事,鳴奏大功。
含義:天地溢現瑞氣,享天賜之福,處處充滿吉兆。富學藝才能,有智謀奇略。忍柔當事,任何難事皆巧於措置而奏大功,為得享福貴榮華的好誘導。得貴人相助,受惠豐厚,易得信用,建功立業,富貴雙全,一生享福。 (吉 )
外格數影響命運之靈活力。
總格23的解析 (壯麗) 旭日東升,壯麗壯觀,權威旺盛,功名榮達。
含義:偉大昌隆之運,威勢沖天之象,赫赫首領之數。微賤出身,砥志奮斗,克服萬難,成就大志大業,功名榮達,終至首領。有如凱旋之將,猛虎添翼之勢。權力旺盛,勝事恐過度而為憾,然而感情銳利,壯麗可愛,實屬貴重的運數。此數不適宜女性,其理由同於二十一數,凡主運有此數者,難免轉成香閨零落。 (吉 )
總格又稱後運,影響人中年至晚年的命運。
對三才數理的影響 得上級提拔獲得成功和發展,基礎穩固,心身健全,繁榮昌隆,幸福長壽。 (吉 )
對基礎運的影響 安穩,不易變動,立如堅石,身體健康。(吉)
對成功運的影響 如同久旱逢甘露,成長發展無障礙,進步向上。 (吉)
對人際關系的影響 貴人相助,人緣頗佳;愛好社交,受人尊重;好財利,勤儉持家;仁慈可喜,善於社交。三才不良者不遇。 (吉 )
人格11有以下數理暗示 吉祥運、女德運
地格15有以下數理暗示 吉祥運、財富運、女德運
外格13有以下數理暗示 首領運、吉祥運、藝能運
總格23有以下數理暗示 首領運、女有孤獨運
❹ 宿州一建築工人施工時墜亡,要求外包負責人賠償109萬,法院是怎麼判的
(文中出現的名字都是化名)。2020年12月,50歲的周梅與李鑫簽訂鋼結構房屋建設合同。合同約定周梅將鋼結構建築發包給李鑫施工,樓房三層,高12米,建築面積56平方米;廠房一層,高6米,建築面積271平方米。合同簽訂後,李鑫找來48歲的張某等人施工,張某的工資由李鑫發放。
2021年1月,張某在施工過程中,沒有佩戴安全繩、安全帽等安全裝備,一不小心,從高處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家屬辯稱,周梅應承擔侵權責任,周梅將其鋼結構房屋交給無資質的李鑫施工,應承擔選任不當責任。周梅與李鑫約定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張某沒有約束力。
李鑫辯稱,李鑫和周梅簽訂了合同,工程已基本施工完成,該工程是違建工程,出現了事故,張某是怎麼掉下來的李鑫也不知道,應由周梅承擔全部責任。張某家屬說,建築是違建,地方政府多次阻止,周梅就找李鑫,要求盡快施工。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周梅將其鋼構房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李鑫承建並簽訂《鋼構房屋建設合同》,該合同應屬無效。李鑫作為僱主沒有施工資質,且疏於管理,缺乏安全措施,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李鑫對張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周梅將其鋼構房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李鑫承建,存在選任不當的過錯,因此周梅應對張某因涉案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張某沒有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一審根據李鑫、周梅、張某的過錯,確定的責任承擔比例並無不當。2021年10月,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