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60歲的犯人在看守所都干什麼
看監獄的規定,一般年紀大的不可能做什麼重活。可能就是聽聽思想改造課,打掃衛生,體育運動等。
❷ 犯罪人60了進監獄還幹活嗎
《監獄法》第六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第七十條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並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第七十一條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
第七十二條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❸ 60歲老人去監獄干什麼工作
法律分析:這要看情況而定根據監獄的實際情況,結合本人的身體狀況確定。但監獄是個改造人的地方,不會強迫服刑人員超體力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六十九條 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第七十條 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並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❹ 監獄里服刑的老年犯人在裡面干什麼活啊
老年犯一般指65周歲以上的人,根據身體情況安排力所能及的勞務。通常每個監獄按要求設立一個「老弱病殘」監區,提供相應的改造生區
❺ 監獄里可以干什麼活
不同的監獄,犯人干不同的活。各地區監獄中,有各種各樣的活,大多是工廠,幹些車床、紡織、煤礦、農場種地、養殖。另有特長的,比如電工、廚師、木工、醫療、教師或文化程度很高都有相應的工作。主要是結合犯人的情況及監獄的特點,來安排工作。
❻ 55歲以上的犯人監獄做什麼
監獄里分:生產型監區大都是各種勞務加工,電子,服裝,機械,箱包,配件。。。功能型監區比如入監隊搞新犯訓練,嚴管隊夾控被嚴管的罪犯,,老殘隊和醫院監區顧名思義,伙房做飯,功能性勞務加工很少或者基本沒有。然後各個監區有部分特崗犯從事各式各樣的工作,庫管,統計,水電工,機修,文教,生活大組長,生產組長,衛生員,掃地的,大夜崗,監督崗。
正好今天參加了司法局組織的監獄幫教活動,我是志願者。 具體是哪個監獄就不說了,反正是在上海的外環。我們三十多個人,用了三十分鍾的時間審核,過了三道實心鐵門才到監區。
怎麼說呢,其實服刑人員的心態都挺好的。他們每天五點半起床,洗洗刷刷後吃早飯,然後就開始幹活,晚上九點睡覺,這個監獄主要是做電腦數據線的。然後偶爾放放風,一星期洗一次澡。服刑人員表現好可以獎勵看電視什麼的,監獄里也有圖書可以購買。 監獄管的還是很嚴的,不到睡覺時間不能上床,探監的必須是直系親屬或者配偶,而且為了防止你傷害別人,牙刷都是只有一個頭和一個環,套在手指上用。
和他們聊了聊,大體上的生活困難也就局限於伙食不好(再不好也比看守所好),洗發水肥皂都是假貨,水果都是歪瓜裂棗之類。
總之沒啥特殊的,沒啥人鬧事,都進來了該鬧的在法庭上也鬧夠了,何必自討苦吃。越獄就更別想了,監區離外牆有三道鐵門,直線距離超過三百米,你就是狙擊槍的活靶子。
差不多就是這樣。
每天的日程不太清楚,但大部分人是需要幹活的。可能有些有關系的人,可以不幹活,或者是分點類似於檢查紀律、衛生之類的活。
監獄現在是不允許出去幹活,也不允許干特別重體力的活了,所以現在監獄犯人主要做的就是一些勞動密集型的工作,技術含量不高,但大量重復性的工作。
【拓展資料】
比如我家那裡的監獄,有的監區做的是假發,就是把頭發一根一根的插到模具上;有的監區做的是雨傘組裝的。犯人會根據產量給一定的補助,雖然很少,幹得好的話,一天抽煙的錢應該是沒問題的。監區的幹警根據自己監區的產品效益有一定的補助。當然也有一些犯人會分配做飯什麼的,食堂的菜刀上有條大鐵鏈拴著,防止有人拿來打架斗毆。
這是我們那裡的監獄,不知道其他地方的監獄是不是這樣。聽說有的女監很有錢,因為女監可以做衣服之類的稍微有點技術的工作,省內很多監獄的犯人的衣服什麼的都是女監做的。
❼ 現在犯人在監獄都做些什麼活
現在犯人在監獄做的活主要是密集型體力勞動,各種工廠、礦山、水產養殖、農業種殖,基本上都是苦活加累活,犯人勞動很多密集型勞務加工:服裝、天堂傘、箱包、足球、針織等工廠;水泥、橡膠、軸承、鑄造、機械等大西北開荒開路,種地種菜按要求一般每天8小時工作制,但是完不成勞動任務是要加班的讓服刑人員在勞動過程中消耗體力,磨練心智,消除野心,重新做人。除了需要工作之外,犯人也是擁有休息時間的,在不需要工作的時候,他們可以進行各種休閑活動,比如打籃球,看書學習知識等等,所以,在監獄中也是可以學習的,甚至還可以參加考試,獲得證書。很多的犯人都會通過在監獄中做出一些突出的貢獻來減少自己的服刑時間。比如,加長自己的工作時間,提高自己的工作量和學習各種知識,獲得證書。
【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四條 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第五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第十四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要、收受、侵佔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六)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