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受了工傷只有勞動合同沒有人證怎麼辦
申請工傷認定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並不一定需要提供證人證言。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Ⅱ 多大年齡不能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有年齡限制,工傷保險只能是合法的勞動者才可以參加的。年紀是18周歲到退休年紀為男60歲,女50歲,女幹部55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才能參加工傷保險。
Ⅲ 因為工作受傷沒有勞動合同只有勞務合同怎麼辦
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申請公司理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Ⅳ 在工地上幹活受了傷但年齡超過50歲能不能拿到工傷認定
那要看你和工地上之間有沒有勞動合同了?或者是有什麼能夠證明你們之間啊,版是存在著雇權佣關系的,然後你才好拿著這個證明去鑒定,去申請工傷認定,而且必須是在工作年齡范圍之內,就是男的和應該不能超過60歲吧,你現在是超過50歲了,應該沒什麼事,但是不應該超過60歲,你可以到你工作的工地的所在的街道,他有勞動監察中隊,可以免費為你咨詢,為你服務,你可以去問一下,這樣你就放心了,確實,如果有工傷認定的話,對你往後的生活會有很大的幫助的。所以你還是去問一下這樣才好,不要自己亂想了,問清楚了行就行,不行就不行,對不對?而且他也不收費,你就是跑一趟的事
Ⅳ 企業在職超過50周歲的女性不能認定為工傷嗎
企業在職超過50周歲的女性可以認定工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 指出: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有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Ⅵ 50歲以上可以申請工傷嗎
只要是勞動者,都可以申請認定為工傷。
勞動局以年滿50歲為由,不予受理,明顯不妥。
這件事情,首先要申請工傷認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責任。其次是申請勞動仲裁。最後,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Ⅶ 女50歲工傷有哪些賠償
法律分析: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以及護理費,因工傷致殘,經過鑒定機構鑒定之後評定的等級,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Ⅷ 工傷女員工滿50歲但社保沒交滿15年,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傷殘失業金
單位不需要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是,可以領取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
Ⅸ 50歲以上的女員工工傷怎麼賠償
工作中受傷可以申請工傷,治療終結後去勞動鑒定委員會評殘。
工傷賠償項目:
一、回醫療費
二、住院答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三、輔助器具費用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離職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