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超60周歲老年人在工作崗位猝死,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不算,超過國家的退休年齡,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要求支付賠償金。
如果非農民工的話,這種情況是不會被認定為工傷的,如果是農民工,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如果不屬於工傷,那麼作為用人單位對於死者的死亡是不存在任何的過錯的。系因其個人發病的原因導致,所以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建議跟公司協商處理,爭取從道義上得到部分補償。
(1)60歲過後務工猝死的賠償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 超過60歲農民工工傷死亡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1、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2、賠償參照《工傷保險條例》。
3、費用應當在55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③ 60歲以上人員在某公司打工突發疾病死亡如何索賠
屬於勞務合同關系 可參照一下工傷賠付項目與公司協商 如協商不成 可民事起訴
④ 退休人員再就業猝死賠償標准
退休人員再就業猝死賠償標准,退休人員工作中死亡的,原則上不認定工傷,所以按一般人身損害進行賠償。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十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⑤ 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六十歲以上人員突然死亡如何獲得賠償
1、首先應該根據勞動的事實情況分析該死亡人員與單位的關系是臨時僱傭還是事實勞動關系
2、確定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死亡還是勞動過程中受事故傷害死亡的
存在僱傭關系的,則按照法律的規定,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受傷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減少僱主責任。
如果是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按照工傷賠償程序維權,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後申請工傷死亡賠償。自身疾病搶救48小時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⑥ 60歲以上70歲以下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則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准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長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准為623900元。這個標准沒有地域之分。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准也每年會有變化。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資為7086元,則喪葬補助金為7086元×6=52516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6)60歲過後務工猝死的賠償擴展閱讀
特別注意:
1、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亦可以享受上述三項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上述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但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另外,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