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坐牢出獄後還有退休工資嗎
還有的,退休人員犯罪判刑後停止發放養老金,服刑結束後可以繼續按原來標准享受養老金。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知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內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坐牢後沒有退休工資。《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職工領取退休工資的條件是什麼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社保需要交到多少歲:
一律為男60歲,女55歲。
享受養老保險有兩個條件:
1、繳費最低有15年(含視同繳費)。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第一條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② 刑滿釋放人員還有養老金嗎
一、刑滿釋放人員還有養老金嗎
1、刑滿釋放人員有養老金,在繳費金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都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因此即使是刑滿釋放的人員也要保障其相應的生活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二、被單位開除還有養老金嗎
可以領取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1、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繳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特殊工種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累計不滿上述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相關法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③ 60歲退休犯法被判了無期徒刑,請問服刑期間還正常能領退休金嗎
對於退休人員犯罪被依法判刑,有關養老金是否能領取的問題,國家是有規定的。第一,還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被判處徒刑的,其原來的視同繳費年限一律作廢,服刑期間也不能繳納 社會 保險,出獄之後,符合辦理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繳費不足十五年的,需要繳滿十五年之後到年齡辦理退休。
第二,對於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並且已經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停止發放退休養老金,出獄之後,按入獄前的標准恢復發放養老金,並且可以參加今後的養老金調整。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養老金照發,但不參加養老金調整,緩刑期滿後,可以參加今後養老金的調整。
題主問的是被判入無期徒刑的,當然是不可能享受養老金待遇。如果被減刑出獄,是可以恢復入獄之前的養老金待遇,並且參加今後的養老金調整。
如果在獄中發生死亡,個人養老金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可以繼承了。
男性,已滿60周歲,並已辦理了退休手續。因違法,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在服刑期間(包括因年齡大、患病保外就醫期間)停發退休金,不參與退休金的調整;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直系親屬可以繼承,並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刑滿釋放後,按入獄前的退休工資標准發放退休金。
都已經吃上了免費的牢飯了,而且還有著醫院的公費醫療,如果還能正常去領退休金,那不就變成了儲蓄了嗎?坐牢期間不能領取退休金或者養老金,這不僅僅是我國有這樣的規定,在國外也是如此。犯法坐牢就得接受懲罰,其中原有的一些經濟待遇和政治待遇被取消也是非常正常的處罰。
假如被判處了無期徒刑,罪犯假如還沒有辦理退休手續,那麼在出獄之前是無法辦理退休手續的,即使抵達了法定退休年齡也不行,即使法定繳費期限滿足了也不行。一定要等出去之後才能辦,,那麼此時他已經回歸正常人了,辦理退休手續之後自然可以領取養老金。
假如被判處無期徒刑,罪犯之前已經辦過退休手續了,那麼在坐牢期間無法領取養老金,人社部門會停止發放養老金。只有在出獄之後才能繼續領取養老金,停發的養老金是不予補發的。也就是說一切都要恢復到自由狀態才能繼續,在坐牢期間所有的待遇都是取消的,而且也是不予補發的。
那麼現在罪犯所受的刑罰是無期徒刑,假如未來不能再含有期徒刑的話,那就意味著其終生會在監獄中度過。那麼不管他到達多大的年齡,都是沒有養老金或者退休金領取的。即使未來年老保外就醫,那此時仍然處於受到刑罰階段,即使在外面相對生活自由了,但是也是沒有養老金領取的。只有獲取到正式的釋放通知書,才可以到人社部門重新辦理手續領取養老金。
那麼假如罪犯最後去世,該如何處理?其實罪犯在受到刑罰期間去世,剩餘的刑期自然終止,所以在其死亡之後就屬於自由狀態了。那麼其家屬可以繼承其社保養老金賬戶中的個人部分,同時也可以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這一點是同普通民眾是相同的。
未來在退休之後只有養老金,那麼全部統一按照人社部門的統一規定辦理;但是現在有些人領取的是是退休工資,那麼不論是否其在退休前還是退休後受到刑法的處罰,在服刑期間也領取不到工資或者退休工資。服刑期滿之後,假如已經抵達退休年齡,確實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但是那是發放的是生活費,生活費的標准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進行辦理。也就是說按照其以前標准應該領取的退休工資是不作數的,只能領取生活費。
好好守法做個好公民,否則的話,對於自己老年之後影響還是非常大的。
一旦被判處刑罰,在職的停發工資,退休的停發退休金,何況60歲被判了無期徒刑,但也有例外,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有期徒刑,出獄後可領取部分退休金。
謝邀!
退休人員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其退休待遇依據相關規定,按照如下辦法處理:
一、服刑期間暫停退休待遇
退休人員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按照相關規定,服刑期間暫停退休待遇,當然就不可能領取退休費(未參加 社會 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參加 社會 養老保險的,下同)。
而且在服刑期間,不能參加退休費、養老金調整。
二、刑滿釋放
退休人員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期間改判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領取退休費(可能會有變動)、養老金。
而且可以於刑滿釋放後的下一年度,參加退休費、養老金調整。
三、服刑期間死亡
退休人員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期間內死亡的,原參加 社會 養老保險的,與參加 社會 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正常死亡一樣, 社會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內養老金剩餘部分,是可以繼承的。
為什麼不能正常領取退休金呢。
犯罪接受應有的懲罰,這個是「理所當然」。但是,已退休進行犯罪,這個和國家/地方給自己發放應得的退休金有什麼關系嗎。
犯罪坐牢,自己也可以交納養老保險和養老醫療等相關「國家保險」費用。
到自己年老退休了,即便是發生了犯罪行為,要是養老金停止發放;那還有什麼理由去交納這部分費用呢(未來誰都不能預知),還不如在一些相關單位(機構)存錢,等到自己老了,正常取錢進行消費,這樣多方便(國外一些機構。香港一些機構等等)。
現在退休和以前完全不一樣,包括每年審查退休證書等等方式。現在真的是非常高效便民。
一部智能手機,一個官方APP程序軟體。一點都不誇張,手續齊全,一分鍾不到就OK啦。
現在不像以前,都是手寫證書,機器列印的證書等等。現在都是電子證書。
以前要自己親自去相關單位進行辦理。現在手機APP程序軟體,直接人臉識別。
現在中國 社會 的發展,真的是很棒的。這就是為什麼國外一些「政府」,非常「痛恨」和嫉妒中國現在的發展模式。
回歸正題:
當事人退休後犯罪,養老方面如何領取資金和過年審。
本人發放養老金的銀行卡,可以由家人進行保管。監禁的地方,不可能不讓和家人見面吧(探視),見面的地方不可能雙方看不到對方身影吧。
每年給國家交這方面的錢,不都是為了自己老年以後的保障嗎。要是這方面都不能保障,那麼為什麼還要交這筆資金呢。
未來的事情,誰也不知道。但是,自己信任國家,交這筆錢,老了要是拿不上(不管什麼原因,拿不了),這么多人,心不寒嗎。
根據《養老保險》法的規定,凡是觸犯刑律者必須雙開(開除工職、開除黨籍),犯人在服刑期間不得領取退休金。
因為入獄服刑,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而且監獄不是養老院。如果服刑期間能領取退休金,那就是在縱容犯罪,這樣在監獄養老比養老院養老還更有保障,那是萬萬不可能的事情。
但是罪犯服刑期滿出獄後,可重新恢復領取服刑前養老金的個人繳費基數部分,確保基本的生活保障。
1、即使是自己全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也會被分為幾塊:一塊為養老個人賬戶,一塊為養老統籌賬戶,一塊為 社會 醫療保險等等。【中途不繼續繳納,到退休年齡之前全部都不能要求退回】
2、退休年齡時僅能要求退回「養老個人賬戶」那部分的錢。因繳費達不到15年,將來享受不到基本養老退休金,所以,如果已經交了很多年了,建議家屬繼續交下去。
3、如果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足15年的,即使達到退休年齡,服刑期間,社保局也是不發放養老金的。只有在出獄後,才能享受每月領退休養老金的待遇。依據如下:
2001年,勞動和 社會 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經研究,現答復如下: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罪犯在羈押、待判、服刑期間,包括無期徒刑、死緩、即使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也不能正常享受養老金的待遇;:
一:機關、事業單位的罪犯,2014年以前犯罪服刑的人員、個人沒有交納過社保費,被開除公職後,不存在享受社保(五險一金)的待遇;刑滿釋放後,可到原單位、或居住地的社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必要的生活補貼;
二:2014年以後,犯罪的機關、事業人員、刑滿釋放後,個人社保賬戶的資金、交費年限、繼續有效,可改換為靈活就業、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續交費,到退休年齡、交費達到15年,可按規定退休、並領取養老金;
三:企業、靈活就業者、城鄉居民犯罪的人員,刑滿釋放後、可按入獄前的社保交費及待遇,繼續交費;達到退休條件的、按正常辦理退休並享受養老金的待遇;
入獄前是企業職工的罪犯、己被開除廠籍,刑滿釋放後、社保賬戶上沒有統籌資金(單位交的)、可通過公安派出所,到社保局一次性補交;
四:罪犯服刑期間,因病取保後審、監外服刑的人員,可按正常渠道交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到法定退休年齡、交費達到15年的,可享受養老金的待遇;但刑滿釋放前,不能參加每年的養老金上調、上漲,刑滿釋放後、也不能補調補漲;
④ 60歲退休後犯事進去了,等64歲從監獄出來,還能領養老保險嗎
60歲退休後犯事進去了,等64歲從監獄出來,還能領養老保險嗎?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被判刑的已退休企業員工,有關被依規判刑的已退休企業員工,在坐牢到期以後的養老保險金工資待遇,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十分明確地要求:「退休工作人員被判刑期及以上酷刑的,坐牢期內停收基本養老金,坐牢到期後可以按坐牢前的規范再次發送給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之後的基本養老金調節。
退休工作人員被被判管控、刑期宣布判緩和監外執行的,可以再次發送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節。」即:坐牢期內完全停收;到期以後,按坐牢前的規范再次領到基本養老金;與此同時都不危害之後基本養老金一切正常的本年度調節。十分明顯:我國對公務人員的懲治對策,要比企業員工嚴格得多。可謂是一著不慎,全盤皆輸。
⑤ 判刑出獄已到62歲,原先在機關工作該怎麼補繳養老保險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公務人員違法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辭退。一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留或是刑期之上酷刑(含宣告緩刑)的;二是因過失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超出三年的;三是因違法犯罪床單處或是處以死刑緩期執行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留或是三年有期徒刑的,一般應予以辭退;案子情況特殊,給予免職更加適度的,能夠不予以辭退,可是理應請示上一級行政機關准許。公務人員因違法犯罪被單處罰金,或是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是法院依規免於刑事處分的,給予免職;造成影響的,給予辭退。
要是沒有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繳費年限,從監獄出來因為62歲,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需要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都是不能進行辦理。但通過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辦理就不一樣,由於你交養老保險時都還沒滿60歲,只需原始交費時長沒達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都是能夠再次交費。
總的來說,原來在行政機關的人員被判有期徒刑從監獄出來早已62歲,因為在坐牢前應遭受判處刑罰的處罰,以往工作年限不會再測算,也難以定性為視同繳費年限。因為養老保險不可以一次性補繳,逐漸交費之後已經超過了70幾歲。假如具備一兩年實際繳費年限的,可轉到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之後,依照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辦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