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女員工50歲被辭退有沒有賠償
一、女員工50歲被辭退有沒有賠償金
1、勞動者滿足一定條件的的,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限,被公司無理由辭退的,是可以向其請求賠償的。
2、雙方有約定賠償的按照約定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情況確定賠償,是解決雙方糾紛最節省時間精力的,因此,如果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約定的賠償條款,就按照約定的條款進行賠償。
3、提前告知的應付一個月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有以上三種情形的,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的,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二、用人單位在哪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⑵ 50歲女員工不願退休,可以辭退嗎
您好!
很高興能夠回答您的問題。女員工50公司辭退不合法,因為根據我們國家規定,女性員工如果年滿50周歲的話,那麼可以按照退休來進行處理,辭退只能包括以下幾個方式。1、預告性辭退。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2、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對50歲女員工進行辭退的。如果辭退,就屬於違法的行為,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仲裁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⑶ 女員工超過50歲 直接辭退
一般用人單位,女員工超過五十周歲就不在繼續聘用是有道理的。因為女工人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休年齡為五十周歲。所以女員工達到五十周歲,就許辦理退休了。
⑷ 女員工50歲被辭退有沒有賠償
【法律分析】:如果是年滿50周歲的女工人,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進行賠償。如果是年滿50周歲的女幹部,還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且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服務公司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⑸ 50歲女工人可以被辭退嗎
這個不一定,要看這個女工人是做什麼工作,是為個人還是單位工作,是因為什麼辭退,需要綜合考慮多種情況,才能認定辭退合不合法。
⑹ 勞動法有規定女的50歲後,公司可以辭退嗎
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女的五十歲後公司可以辭退,但女職工五十歲時可以依法退休。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餘情形。
法律分析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和疑似職業病病人、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勞動者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產哺乳期內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職業危害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的疾病。因工負傷是指工傷,工傷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視同工傷的情形。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一般在三個月到兩年,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隨時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兩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同時也有法定的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⑺ 年滿50歲的女性被辭退有沒有補償
滿50歲以上工人被辭退無任何補償,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支付賠償金。女員工50歲被辭退的賠償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才能判斷是否能賠償,如果是正常辭退,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但方面解除合同,不需要賠償的,如果是非正常辭退,那麼是可以獲得一定賠償金額的。勞動者滿足一定條件的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限,被公司無理由辭退的,是可以向其請求賠償的,具體情況分為以下幾種: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情況確定賠償,是解決雙方糾紛最節省時間精力的,因此,如果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約定的賠償就按照約定的辦。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拓展資料:如果是年滿50周歲的女工人,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進行賠償。如果是年滿50周歲的女幹部,還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且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服務公司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⑻ 女性50歲被辭退有沒有賠償
法律分析:如果是年滿50周歲的女工人,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進行賠償。如果是年滿50周歲的女幹部,還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且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服務公司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