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過60歲解除勞動關系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不符合,我國有退休前五年保護期的相關規定,根據現行的退休年齡,超過60歲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 超過60歲的勞務關系能否認定工傷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員工超過60周歲是和單位構成勞務關系,在工作時間出現傷亡是可以以人身損害要求賠償的。但是如果是單位沒有辦理退休手續並且繼續為單位工作沒享受養老待遇,這種情況是可以嘗試申請工傷認定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 在我國60歲以上務工者是否是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在我國60歲以上務工者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男性六十周歲以上和女性五十周歲以上(公務員女性為五十五周歲)的人,屬於退休年齡,已經不具備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只能建立勞務關系。關於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賦予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不是剝奪勞動權。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 超過60歲的人與單位之間是否有勞動關系
超過60歲的勞動者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退休後返聘的一般以僱傭關系處理。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不能再簽勞動合同,應當簽訂返聘協議,在單位工作不屬於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5. 超過60周歲的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系處理。從法律上講,超齡老人可以成為勞動者。從《勞動法》關於勞動者的規定上看,其僅是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其餘人員均可以具有勞動者的身份,超過60歲的老人同樣可以成為勞動者。退休並不適用於全體超齡老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未作強制性規定,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另外,法律並未禁止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農民也無所謂「退休年齡」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退休只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並不適用於全體超齡老人。
6. 超過60歲是否還可以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超過60歲存在勞動關系,法律沒有禁止用肛單位聘用超過60歲的勞動者,超過60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坷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