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的是否不需要每年體檢和提交證明了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15日內,
不是一年內,是15日內。
⑵ 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幾年檢查一次身體
多久體檢一次,也需要參考體檢人的年齡,如果既往都是正常,20歲以下的,可以專考慮2-3年一次體檢屬。30-40歲2年一次,40歲以上,建議1年體檢1次比較好,因為年紀越大,人體發生病變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體檢的頻率也會適當增加。但是體檢的頻率如果過快,也會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同時短期內機體並不會發生明顯的變化。此時體檢也不能達到我們體檢的目的,對自己來說也是一種花費和浪費。如果50歲以上的1年體檢1次就可以。
⑶ 70歲駕駛證體檢新規定。
60—70歲的駕駛人,駕駛證狀態正常的,不再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計算機系統將下次提交日期調整為71周歲之後的清分日期。
60—70歲的駕駛人因未提交體檢證明被注銷,且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均可提交體檢合格證明後予以恢復駕駛資格,計算機系統將下次提交日期調整為71周歲之後的清分日期。
70周歲以上駕駛人因未提交體檢證明被注銷,且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提交體檢證明後予以恢復駕駛資格,計算機系統將下次提交日期調整為本記分周期的清分日期。
⑷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的目的是什麼
檢查是否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⑸ 駕駛員70歲體檢新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參加審驗時,應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5)7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多久體檢一次擴展閱讀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規定:
第五十九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准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⑹ 60周歲以上駕駛c證的人員每年需要提供體檢證明嗎
60周歲以上駕駛c證的人員不需要每年提供體檢證明。
(6)7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多久體檢一次擴展閱讀:
《機動車駕駛證回申領和使用規定答》第七十二條規定,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將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_網路
⑺ 年齡7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多長時間提交一次身體證明
每年。
第七十二條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⑻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多長時間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每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二條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六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參加審驗時,應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8)7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多久體檢一次擴展閱讀: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
三十一、將原第六十七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葯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八)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
(十)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參考資料:公安部-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