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戶口民族更改最新規定是什麼
戶口民族更改條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隨父或隨母,在滿18周歲前由父母商定,滿18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對歷史上錯定或有關部門登記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提供的相關證明,給予出具核改證明。
戶口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當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書面申請及有關的證明材料,當事人要將更改民族成份申請、有關證明材料及本人戶口本交承辦人初審,基本合格後,由承辦人報市民宗局審批。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直接撫養的一方簽署;根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公民養父母共同簽署;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署。申請之日公民已年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徵求公民本人的意見。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公民的養(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系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四)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 民族的更改需要的條件和手續
民族更改所需條件如下:
1. 年未滿18歲,除非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否則不可以更改民族。(這也是為了避免部分人享受高考加分而惡意篡改民族成分考慮吧)。所以18歲前為了高考加分而想改民族幾乎不可能了。
2. 18歲至20歲這兩年間,只有一次!更改民族成分的機會。當然要依據父方或母方。
3. 20歲之後,基本不能更改民族成分。除非父母均為同一民族而自己與其不同,這可以隨時更改。(比如父母均為壯族而自己卻是漢族,父母均是漢族而自己是蒙古族之類,這些可隨時更改)
一個人最多可以有兩次更改機會(18歲前一次,18-20歲間一次)。根據題主的描述,如果按正規程序來說,應該是不滿足相關條件的。其他的路子我就不知道了。
民族,指在文化、語言、歷史與其他人群在客觀上有所區分的一群人,是近代以來通過研究人類進化史及種族所形成的概念。由於歷史的原因,一個國家可以有不同民族,一個民族可以生活在不同的國家裡。
現代的民族概念,可以是以國度為區分的人群,也可以是單指有共同的文化概念,而沒有共同的語言、歷史來源的人群。現代同一個民族可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同一個民族也可有不同的歷史淵源,不同的民族也可用相同的語言;不同的民族也可在後期融合成新民族。
3. 可以改民族嗎
一、可以改民族嗎
1、公民的民族成分是可以改的,但是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符合改變民族成分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前往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
2、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第八條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當事人提出申請。
二、改民族有年齡限制嗎
改民族沒有年齡限制。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其民族在滿18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18周歲者由當事人決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 更改民族
公民個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
未滿十八周歲,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從原依據父或母改為依據另一方的;年滿十八周歲氣未滿二十周歲,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從原依據父或母改為依據另一方的;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隨父或隨母,在滿18周歲前由父母商定,滿18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對歷史上錯定或有關部門登記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提供的相關證明,給予出具核改證明。
一、變更和恢復民族成份的審批由各區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核准;
二、申請人戶口所在派出所根據核准證明予以變更、恢復。
三、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准。
四、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為憑確定。
五、現役軍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據其父或母所在部隊(部門)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現役軍人民族成份證明確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滿20周歲,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數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復民族成份不受年齡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歲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系、婚姻關系,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請變更、恢復民族成份,須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證明(戶口卡)、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本人申請。
(4)70歲能更改民族擴展閱讀: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民族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近日,國家民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就有關規定進行了政策解讀。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為保障公民正確表達自己民族成分的權利,經民族識別,國家確認了56個民族。民族成分成為我國公民身份的重要內容之一。國家對公民民族成分的確定及變更有一系列明確規定。
早在1990年,國家民委、公安部和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就出台了《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分的規定》。公民民族成分的確定和登記管理,是民族工作中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做好這項工作,對於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民族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為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許多優惠政策,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如,我國民族地區大多地處偏遠,教育基礎設施和師資力量相對薄弱,少數民族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整體上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為逐步改變這一狀況,國家採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規定了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新生的時候,對少數民族考生適當放寬錄取標准和條件。
然而一段時期以來,有的地方出現了為享受少數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民族優惠政策,違反有關規定變更民族成分的現象。這違背了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不利於民族團結。
為制止違規變更民族成分現象,國家民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於2009年4月22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定的通知》。
二、《通知》體現的主要原則:
《通知》重申了我國確定公民民族成分的一貫原則,並就制止違規變更民族成分、嚴格審核考生民族成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通知》體現了以下原則:一是依法審批原則;二是規范審批程序原則;三是加強對考生民族成分的審核原則;四是對違規者進行查處原則。
三、公民民族成分的變更條件和依據:
《通知》重申:公民個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分確定。父母雙方均不屬少數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分。申請變更民族成分,須嚴格按照《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分的規定》辦理。
四、公民變更民族成分的審批程序:
變更民族成分的審批許可權確定為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批程序進一步明確。即申請變更民族成分,應先向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文件。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在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實地調查)後作出初審意見。
初審同意後,上報地市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對其中符合變更條件的,再轉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逐級呈報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後辦理變更手續。未經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公安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分變更手續。
五、重點加強對考生民族成分的審核,違規者將被嚴肅查處。
在招生時,要對考生少數民族成分加以確認。《通知》要求應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在指定的考生報名點指派2名以上人員負責審核,如發現考生填報的民族成分與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不相符,可轉由相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戶證部門認定。
對違規變更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經查實,要進行嚴肅處理。包括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並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要取消學籍。對在有關問題上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玩忽職守,違規將考生漢族成分變更為少數民族成分的相關工作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南民族大學官網-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的有關規定
5. 改民族有年齡限制嗎
沒有年齡限制。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的),其民族在滿18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18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以申請更改、更正民族成份:(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者,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二)年齡已滿十八歲未滿二十周歲,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的;(三)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數民族,子女本人與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齡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四)被收養人在年滿二十周歲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養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五)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的子女在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可以依照繼父(母)已被確認的民族成分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並告知其親生父(母)。已滿十八周歲的繼子女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六)在戶口遷移、更換戶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錯填民族成份的。符合上述規定,要求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的公民個人,應持書面申請和有效證件(戶口簿、戶口遷移證、結婚證、收養殘廢證、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更正錯填民族成份的必須有公安派出所的證明),到更改人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宗局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6. 母親的民族還能修改嗎
可以 但很難
對歷史上錯定或有關部門登記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提供的相關證明,給予出具核改證明。
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你母親是滿族
比如族譜一類的證據
==========
行政許可條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隨父或隨母,在滿18周歲前由父母商定,滿18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對歷史上錯定或有關部門登記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提供的相關證明,給予出具核改證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當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書面申請及有關的證明材料;
2、當事人要將更改民族成份申請、有關證明材料及本人戶口本交承辦人初審,基本合格後,由承辦人報市民宗局審批。
國家規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須有足夠的證明材料。如果是他們故意刁難,可到民宗局舉報。
變更、恢復民族成份須知(摘自北京市民族委員會網站)
一、變更和恢復民族成份的審批由各區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核准;
二、申請人戶口所在派出所根據核准證明予以變更、恢復。
三、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准。
四、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為憑確定。
五、現役軍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據其父或母所在部隊(部門)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現役軍人民族成份證明確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滿20周歲,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數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復民族成份不受年齡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歲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系、婚姻關系,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請變更、恢復民族成份,須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證明(戶口卡)、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本人申請。
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國公民正確表達民族成份的權利,做好民族成份填報工作,現對公民確定民族成份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准,任何人不得以國家未確認的族稱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系,婚姻關系,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規定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住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後,方可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八、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後裔,或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則處理:
1、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份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徵相近的,可以申請填報為與我國相同或特徵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須在入籍後的兩年內申請辦理。
2、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自願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工作部門批准。
3、父母一方為中國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國籍後已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填報中國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規定填報為我國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按少數民族對待。
九、凡採取搞假報告、假證明和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准許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因騙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學以及其他優惠待遇的,應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族工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但要報上級民族工作部門備案。
十一、過去有關確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規定與本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
十二、本規定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