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職工死亡時,其父當時差幾個月滿60周歲未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幾個月後滿60周歲時,能否再享受遺補助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4]256號)第八條,「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這里規定資格核定僅限死亡時的條件。以後到了歲數就不是死亡時的條件,因此不再核定進入。看是不盡人情,實則也有道理。例如,一個農民工在一個私營企業打工,沒簽勞動合同,企業沒繳工傷保險,因工死亡,父母農村無工作靠他供養,死亡時父不夠60歲,母不夠50歲,老婆剛30歲,孩子5歲,按工傷保險待遇給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孩子供養,由勞動仲裁裁決後,企業一次性支付。如果供養可以到歲數辦進的話,先母、後父、慢慢等老婆,仲裁裁完不結案?企業能一直存在?不太現實。
B. 子女因工死亡父母未到退休年齡如何算撫恤金
子女因工死亡,發給的撫恤金,是給直系供養親屬的,所謂直系供養親屬,也就是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沒有生活來源,如果不屬於直系供養親屬。不發給撫恤金。國家對於直系供養親屬,有明確的規定,
你好,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C. 工傷死亡父親不夠六十歲怎麼辦
工傷死亡父親不夠六十歲的,無法享受撫恤待遇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20年=576880元)
D. 我哥因工傷死亡,父親當時沒六十五歲,現在滿70歲了能辦理扶恤金嗎
供養親屬資格,按工亡職工因工死亡時確定,因工死亡職工父親當時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以後達到法定年齡也不能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父親,沒有股東收入,依靠工亡職工生前供養的法定年齡是60歲,不是65歲。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八、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E. 僱工在工作期間死亡,如果父母沒過60周歲不給賠償金嗎
不是 ,是給的較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F. 工亡家屬撫恤金有年齡限制嗎
法律分析:工亡職工配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有年齡限制。
法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G. 請問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中規定父母親年齡未達到條件,達到條件後能否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我個人認為不能。理由如下:一,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規定因工死亡職工親屬申請撫恤金的條件為兩個大條件:一個是硬性條件,申請供養撫恤金的親屬必須是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一個是選擇性條件,也就是符合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就本案來說,申請供養撫恤金的親屬如工亡職工父親年齡年滿60周歲,母親年滿55周歲。二,就該規定的理解,應該是因工死亡職工的父母必須在工傷事件發生時年滿的年齡,必須達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如當時未達到條件,就不符合條件,在條件達到後也不能再申請撫恤金。因我在上個月剛剛辦理一起與你所反映的情況相似的案件,勞動仲裁委沒有將未達到條件的因工死亡的職工父母列入供養親屬范圍。以上觀點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