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60歲以上的老人會判刑嗎
會
⑵ 檢察院量刑和法院判刑一樣嗎
法律分析:不一樣。檢察院給出的只是量刑建議,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參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⑶ 法院判刑比檢察院量刑低嗎
法院判刑的刑期是根據其具體違法行為確定的,可能會比檢察院量刑要高,也可能會低。法院在庭審時,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應當進行調查。
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應當進行調查。人民法院除應當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五)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
(七)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並說明理由,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量刑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一條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最高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⑷ 60歲以上會判刑嗎
法律分析:會
在我國刑法中,對60歲以上老人量刑是與60歲以下人相同的,就年齡而言,刑法關於責任年齡問題只有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和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對八種重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條文,沒有歲數大就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超過75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然而並不能被判處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⑸ 60歲以上老人不能叛刑嗎
一看你就不懂法律啊!
60歲以上老人如果犯罪了,當然會接受法律的制裁的!
你說的這個人還夠不上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盜竊罪刑事立案標準是「500-2000」,各地一般都有其立案標准,我國在處理盜竊罪的立案標准方面,比較人性化。浙江、江蘇,根據規定,立案標準是1000元,上海是2000元,扒竊是800元。
所以你說的這個人不夠刑事立案的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⑹ 我想知道判刑的人,到六十歲有減刑一半的說法嗎
沒有到六十歲減刑一半的說法。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1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規范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合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其他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應予移送的材料。
報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檢察意見的,執行機關應當一並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審查,材料齊備的,應當立案;材料不齊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在三日內補送,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歷次減刑情況、執行機關的建議及依據。
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為五日。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
人民法院審理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影響再犯罪的因素。
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系罪犯在執行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二)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三)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四)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五)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第七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證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
第八條
開庭審理應當在罪犯刑罰執行場所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視頻開庭的方式進行。
在社區執行刑罰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報請減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開庭審理。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於決定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和有必要參加庭審的其他人員,並於開庭三日前進行公告。
第十條
減刑、假釋案件的開庭審理由審判長主持,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布開庭,核實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
(二)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檢察人員、執行機關代表及其他庭審參加人;
(三)執行機關代表宣讀減刑、假釋建議書,並說明主要理由;
(四)檢察人員發表檢察意見;
(五)法庭對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以及其他影響減刑、假釋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六)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作最後陳述;
(七)審判長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並宣布休庭評議。
第十一條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人員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可以向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證人、執行機關代表、檢察人員提問。
庭審過程中,檢察人員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在經審判長許可後,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向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及證人提問並發表意見。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在經審判長許可後,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向證人提問並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需要進行調查核實,或者檢察人員、執行機關代表提出申請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能夠當庭宣判的應當當庭宣判;不能當庭宣判的,可以擇期宣判。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就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或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予以減刑、假釋的裁定;
(二)被報請減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但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的,對減刑幅度作出相應調整後作出予以減刑的裁定;
(三)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不予減刑、假釋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執行機關書面申請撤回減刑、假釋建議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十七條
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寫明罪犯原判和歷次減刑情況,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減刑、假釋的法律依據。
裁定減刑的,應當註明刑期的起止時間;裁定假釋的,應當註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時間。
裁定調整減刑幅度或者不予減刑、假釋的,應當在裁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後,應當在七日內送達報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釋裁定的,還應當送達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
第十九條
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在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本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⑺ 60歲的人判刑會重輕處理嗎
要看私藏槍支彈葯的數量了。一般是很少的量。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六十多歲的人在可以酌情的減輕處罰。
⑻ 被發院判16年滿60歲的公民還需要繼續坐牢不
這個不管你的年齡是多少,該承擔的法律也是要執行的,判決16年就是16年
⑼ 辦理強制執行後被申請人超過60歲的,法院可以抓人嗎
辦理強制執行後被申請人超過60歲的,法院可以抓人。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人民法院採取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⑽ 殺人只有60歲以上的能判死刑嗎
殺人犯超過60歲如果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