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90歲老人被車撞了住院花了2萬多,沒有傷殘鑒定能陪多少錢
這個首先要看事故,責任是怎麼劃分的?事故責任的多少?和賠償也有直接關系。特別是醫葯費這一塊。機動車的交強險只有1萬元。是全額賠償的。超出1萬的部分是按照責任劃分的,比例來進行賠償的。例如事故中。司機和老人各有一半責任。那麼。你的2萬元住院費。有1萬元是機動車的,交強險必須賠償的。剩下的一半就是雙方一人一半。也就是說老人盡管被撞了。但也要承擔5000元的醫葯費。其他沒有大的傷殘的話。向誤工費。護理費。機動車交強險賠償的額度就全夠了。因為那個額度是最高11萬。因此,具體能賠償多少還要看你責任的劃分。
B. 交強險十級傷殘保險公司能陪多少錢
情況如下:殘疾賠償金
(一) 概念:殘疾賠償金是指由於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二)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6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准。
(三) 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傷殘系數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殘疾輔助器具費
(一) 概念: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輪椅等並因此而支出的費用。
(二)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三) 計算公式: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被撫養人生活費
(一) 概念: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對於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二)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7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 計算公式:
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區分被撫養人是否有其他撫養人,以及被撫養人是一人還是數人。
1、 被撫養人沒有其他撫養人的,撫養費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在計算時應確定賠償標准和賠償年限。未成年人計算到十八歲,其他無勞動能力又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傷殘系數x賠償年限
2、 被撫養人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 擔的撫養費用
3、 被撫養人為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級傷殘 10%
C. 交強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賠付110000,什麼情況下賠付10000,這個額度是以什麼為依據來賠付的
交強險在第三方全殘或身故時可以賠付110000元,在產生醫療費用時最高可以賠償10000元。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車險的交強險有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車險的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D. 十級傷殘交強險可以賠多少錢
法律分析: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導致十級傷殘的,傷殘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准,結合傷殘等級按照20年進行計算。具體的賠償費用需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和受訴法院地的收入標准確定,但是最高賠償限額為11萬元。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葯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 交強險理賠標准
你的是汽車嗎
如果是,只是汽車交強險的 一共是12萬
其中:死亡或全殘11萬、醫療費8000、財產損失2000,這些是全年不計次數的
商業第三者保險,最低的是5萬。
交強險最高賠償醫療費8000,超出的部分要自己拿,如果有商業第三者保險,超出的部分就可以讓保險公司報銷了
注意,最好別提前出資,出了什麼錢的,都要把發票拿到手
F. 太平洋交強險能賠付多少
如果你只有交強險,最多隻能賠2000元。
交強險的賠償為:110000元死亡全殘、10000元醫療、2000元損失。
G. 交強險最高陪多少錢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強險最高陪11萬(如果有治療費的話,還可以增加1萬)。但是,我國的法律規定,對80歲以上的死者的賠償時間最多算5年時間。保險公司說只能報6萬,我估計老太可能是農村戶籍。如果是城市戶籍的話,估計賠償金額也在11萬左右。關鍵是,你要弄清楚老太的戶籍性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交強險可獲賠多少
交強險是賠付對方的,自己是得不到賠償的。對方全殘或死亡賠11萬,醫療賠1萬,財產損失最多賠2000元。其他賠付要考商業險了。
I. 交強險條款理賠
新交強險條款(2008版)
最新版本的交強險條款於2008年2月1日實施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款。
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條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系的浮動機制。
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準的交強險費率計算。
定義
第四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並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第七條交強險合同中的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責任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葯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墊付與追償
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責任免除
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交強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准。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號牌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對保險費計算有影響的,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三條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人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投保人續保的,應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上一年度交強險的保險單。
第十五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六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合同解除後,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志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志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徵得保險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附則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交強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交強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七條本條款未盡事宜,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