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八十多歲的老人可以逃過法律制裁
八十多歲老人如果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負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滿80歲案例擴展閱讀:
案例:2015年9月,男子田某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逃犯。為了躲避公安機關的抓捕,田某躲回村裡,白天隱藏於村裡廢棄的窯洞,晚上藏匿於自家廢棄的窯洞里,有時會在家中過夜。
在此期間,被告人田某祿(田某父親)和被告人田某慶(田某兒子)多次給田某提供錢財並在炕上挖洞幫其藏身。
2018年2月份,當公安民警得知田某一家在家中過年的消息後,立即前往田家准備捉拿田某,當民警上前向爺孫倆詢問田某的去向時,兩人聲稱沒有見過田某。
最後,公安民警在炕洞里找到田某,將其交由刑警大隊依法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慶明知其父親田某平涉嫌搶劫、強奸犯罪在逃,而為其提供錢財並幫助藏匿;被告人田某祿明知其兒子田某平涉嫌搶劫、強奸犯罪在逃,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和食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窩藏罪。
且被告人田祿已年滿七十五周歲,屬老年人犯罪,且患病在身,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被告人田某慶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田某祿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陝西一網逃男子躲家中 爺孫二人窩藏被判刑
2. 河南一80歲老人被兩大狗圍咬,主人拒不承認,老人該如何維權
在荷蘭發生了這樣一起非常奇怪的案例,就是一名80歲的老人,被兩只大狗圍著咬,而且當時明顯的就是狗主人在那個地方沒有控制好他自己的狗,再加上這個狗的體型本身就大,一名女主人是完完全全不能夠將兩只體型那麼大的狗完全的給拉住的,她就導致了證明老人被咬傷,而且他的身上明明顯顯的就有六個狗的牙齒印,但是為什麼這個狗主人卻拒不承認呢?而且他是不出面,不賠償也不承認。甚至誇下海口說你們不信,就自己去看監控視頻。
3. 超過80歲犯罪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80歲以上的人犯罪有法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 80歲老人被扣6千多元話費,竟是十年前一個疏忽導致,如今該怎麼辦
隨著通訊行業的發展,手機和電話幾乎成了生活必需品。早在手機剛剛普及的時候,很多人都會習慣性地核對一下話費賬單,甚至還有不少人專程去營業廳列印賬單。不過用的時間長了,現在還每個月認真核對賬單的人不多了,只等收到欠費提醒時充值一下話費即可。
媒體上有過一些有關亂扣話費的報道,最近倒是很少聽說,也許是現在的系統更穩定、更精確了。然而山東省青島市有一位老大爺,前陣子竟突然一筆被扣掉六千多塊錢的話費。說起這事兒,老爺子很是郁悶,他覺得這錢扣得太過莫名其妙,自己一個老年人怎麼可能消費這么多?
「能好受嗎,弄得我晚上都睡不著覺。」
當然,也有網友認為,這件事王大爺也有很大過錯,是他自己沒有主動取消代繳費業務。大家也可能都有類似的煩惱,現在大部分線上操作都需要綁定手機,以至於你想更換手機號的時候,都不知道這個號碼上綁定了多少個第三方賬號和服務。我在想運營商是不是應該推出這樣一項服務,既然去注銷了自然就是以後不再用了,那能不能在注銷號碼的時候就把與之綁定的所有信息和業務一並取消掉呢?對於這件事情,您覺得王大爺自己有沒有過錯?您是否也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呢?
5. 80歲老人殺人怎麼判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從輕處罰。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殺人犯年齡超過八十周歲的,不適用死刑。具體參考以下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5)滿80歲案例擴展閱讀
老年人犯罪的根據情況可從寬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對於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並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意見指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寬」,主要是指對於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依法可不監禁的,盡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對老年人犯罪是否從寬處理,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此次出台的意見明確規定:「對於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並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6. 因165塊水電費殺妻,80歲老漢供認直言,後來怎樣了
鄧曉軍和阿秀均已年滿80,兩人結婚60多年,一共有5個子女。但夫妻倆感情並不好,相伴了半輩子,年老了也沒有變得溫和看開,反而變本加厲,分開居住、各自負擔生活費用。
結婚以後,要和父母以及親戚有基本的界限感,可以和他們有日常的往來,節假日時可以相互探望,在一些關鍵問題時,也可以聽從父母的意見,但是不要讓父母插手到生活中的每一件瑣事中來。若是一張婚床上躺了6個人的話,那也未免太過於擁擠了。
7. 年齡大的人成功案例
如下:
1、40歲那年,他開了一間加油站。他希望憑著這個加油站,過上衣食無憂的生活。
後來,因為耐不住清閑,又在加油站旁邊賣起了炸雞。沒想到的是,炸雞店的生意比加油站還要好。因為炸雞賣得好,他還被頒發了「肯德基州上校官階」。
看到這里,你一定認為他這輩子就功成名就了。事實並不是這樣。
1946年,在他56歲的時候,因為二戰爆發,他的加油站和炸雞店都沒了生意,一下子傾家盪產過上了靠領救濟金的生活。
好在,他並沒有就此沉淪,而是開著他的老福特汽車向別人兜售他的炸雞配方,開始第二次創業。他被人拒絕了1009次後,終於在1010次時得到了肯定的回復,拿到了創業的資金。
1955年,他在65歲的時候成立公司。今天,無論我們走到哪裡,都能看到那個生意興旺的炸雞店。
他叫哈蘭·山德士,他的炸雞店叫肯德基。
2、他想寫一本書。
可是他已經50歲了,一直想寫的書也只寫了前十幾回。後來因為公務繁忙,就把寫書這事給撂下了。
直到晚年退休回家,才又再次動了寫書的念頭,這才正式開始寫書。這本書寫得並不順利,還好,他抱著堅定寫下去的信念。一直到他離世前,才終於完成。
82歲那年,他去世了。他的書流傳下來了。
他叫吳承恩,他的書叫做《西遊記》。
3、57歲的時候,他在北京靠賣畫為生。
他的畫比一般的畫家都要賣得便宜,可還是很少人買。好不容易遇到了一個知音陳師曾,生活得以好轉,不曾想陳師曾英年早逝,失去唯一知己的他又遭到了同行的口誅筆伐,生活又陷入困境。
幸好他心態不錯,活到老學到老,不在乎世俗的眼光,也不因自己年齡增長而輕言放棄。終於,在1929年,剛到北京不久的徐悲鴻慧眼識珠,非常欣賞此時已經自成一派的他。從此,他的畫越買越好,更被稱為繪畫大師。
這一年,他66歲。他叫齊白石。
4、有位過完80歲生日的老人,在公園等人下棋的時候,碰到一位畫家,攀談中畫家知道老人靠下棋打發日子,就建議老人不如學繪畫。
老人說:「我連畫筆怎麼拿都不知道,怎麼作畫呢?」畫家說:「你可以去試一試呀。」老人一想,對呀,不試怎麼知道呢?這一試,老人竟與繪畫結下了不解之緣。
幾年以後,老人成了美國著名畫家,此人就是哈里·利伯曼。
5、姜子牙70歲拜相,姜太公姜子牙是東海上(現今河南許昌,另一說法是安徽臨泉姜寨)人士。在商朝時當過小官,商末民不聊生,紂王暴政年年,姜子牙辭官離開商都朝歌,隱居於蟠溪峽。並在磁泉邊以長桿、短線、直勾、背身而釣的奇妙方式去釣魚。
靜待多年,最後感動了求賢心切的周文王,姜子牙隱居10年,當他83歲時,周文王再度到訪,在文王誠意請求下,姜子牙被拜為司馬,輔佐文王。因為周文王曾對姜子牙說:「您真是我的太公呀!」,故後人尊稱姜子牙為姜太公、太公望。
姜子牙老年得志,為周文王、周武王修文練武、勵精圖治,並策劃推翻商紂的暴政。
卒之在公元前1066年率兵三萬,大敗商軍於牧野,為武王奠定周朝。因姜子牙輔佐武王滅商有功,被分封於齊(現今山東),是齊國的始祖。
8. 80歲以上老人犯法怎樣判刑
法律分析:80歲老人犯罪也是需要坐牢的,但相關法律對犯罪年齡有規定:已經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