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村裡把林地租給個人後改田地違法嗎
村裡把林地租給個人後改田地是違法的。林地,受法律保護。村裡把林地租給個人,個人不得私自改為耕地,更不能毀林開墾,破壞森林植被或者森林資源。
法律分析
村裡把林地租給個人後改田地涉嫌破壞森林,是違法的。可能會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根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耕地。已開墾的耕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耕地、當年的休閑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並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塗湖田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㈡ 林地大四荒承包違法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的規定。」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非耕地資源,主要採取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為主的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方不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外部的單位或個人經過本法規定的程序均可成為承包主體。
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其中,對於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實行人人有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對於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此種承包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的承包,甚至承包方不僅僅局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外村農戶、其他組織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者依照承包合同和法律規定皆可取得對這些土地的承包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生產經營。
家庭承包與其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形式進行的承包有很大區別。家庭承包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主要體現公平;其他方式的承包,即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主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主要體現效率。對於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限分別為三十年、三十年至七十年、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期內非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法定原因並依照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調整土地、收回承包地,並且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包、出租、借用、互換、轉讓、入股等,可以依法繼承;對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權利義務、承包費、承包期限等事宜,均由合同議定,承包期限內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調整予以變更。
採取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的范圍,主要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非耕地資源,也就是通常所講的「四荒」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四荒」屬於「未利用地」,主要是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以荒山、荒丘、荒溝、荒灘為代表的非耕地資源,在我國農村非常豐富,其數量是耕地的幾倍乃至幾十倍,開發潛力巨大。僅林地一項即有近一半以上沒有得以開發利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期,對部分非耕地也進行了承包經營。但是,其對生產力的促進作用遠遠低於耕地承包,很多地方出現了包而不治、荒山依舊、面貌未改的情況;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對承包的非耕地上的林木亂砍濫伐,造成了對資源和環境的破壞,所以有所謂「田分對了,田分錯了」的議論。此外,在一些非耕地資源較少,人口密度較大的地區,在非耕地的承包中也有類似耕地承包中的地塊分割零散的情況,即所謂「一山多主,一主多山」。以上情況都成為十多年以後,在我國廣大農村又開始實行對「四荒」資源以拍賣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的動因。
㈢ 農民的林地是否可以出租或出售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己的承包地,可以出租的,該出租就是承包土地的流轉,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流轉後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如果是在承包地上建築,是改變了土地的性質,屬於非法建築,也是違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㈣ 林地可私自出租嗎
關鍵是看林地出租給別人是做什麼的,如果租來林下養殖或者做風景林,也就是說核心不能砍樹破壞森林是可以租賃的,但如果別人租來要修房或者做其他的就要看你的林地是什麼性質了,還涉及到辦理用地手續什麼的。最好咨詢下當地林業局。
㈤ 有人將國有林地平整後出租使用犯罪嗎
如果想將國有林地出租,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批。在獲得許可以後,才可以辦理相關的出租手續。如果沒有經過准許,私自出租是屬於違法的。
㈥ 將林地出租給別人堆砂子構成犯罪嗎
犯罪說不上,首先要看你們的合約有沒有對於林地的使用有限制,如果他觸犯了,就按照合約辦事,如果沒有觸犯,那麼你也不能說他什麼
㈦ 與村委會簽訂了林地出租合同快有一年了,林業局卻找上門來說我們是違法的,要罰款,求助
找出當時你跟村委會簽訂的合同,應該是2份,帶林業局去大隊,叫大隊跟林業局協商,這不是你單方面的問題
㈧ 國有林場土地租給別人,違法嗎
屬於違法行為,因為如果不是你所承包的林地,你本身並沒有林地的使用權和出租權。
【法律分析】
1、國有林場場長無權對外直接承包林地,如需對外承包林地,需經林場群眾代表會研究通過,林場黨委及上一級政府部門批准才能公開對外承包。
2、在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同意的前提下,明確承包目的,承包經營的項目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國有林場要向上一級部門請示,經批准同意,簽訂林地使用權轉讓承包合同;集體林場需要林場主、或股東討論決定。
【法律建議】
國有企業的土地是通過出讓的途徑取得,是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其他人的,如果是劃撥取得的,出租時要經有關部門的批准。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㈨ 集體將生態林出租違法嗎
違法。
將生態林出租屬於違法行為,因為如果不是你所承包的林地,你本身並沒有林地的使用權和出租權,國有林場場長無權對外直接承包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