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十年前買的房子未過戶,現賣房人去世了,怎麼辦過戶
當事人死亡或者找不到房產證登記的房主,當事人可以憑雙方簽署的買賣合同和付款憑據,以及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等證件材料,到住房所屬本地法院依法起訴或者公證,取得法院判決書或者公證之後,可以到法院執行庭申請開具協助執行公函,當事人可以憑此單方辦理住房過戶手續。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並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1)賣家90歲賣房中間死了擴展閱讀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❷ 老人生前賣房,死亡後子女幫過戶,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首先來講你不是第一繼承人。正常繼承是你奶奶和他的三個子女。那麼要是辦理繼承公證,必須你奶奶和他的三個子女全部到場(公證處),全體同意放棄繼承權,那還要看你有沒有同代人,也就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裡面有沒有其它人,要是有其它人,也要到公證處,放棄財產繼承才可以。選擇繼承的方式,不光費用高,而且超麻煩。所有的人都要去。所以建議你進行買賣行式,直接過戶到你名下。不知道產權人是誰的名字,要是你奶奶的名字,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要是產權人是你爺爺的名字,則需要他的三個子女先放棄繼承權,把產權證變成你奶奶的名字,才可以進行過戶。但是過戶的費用是最低的,只需要正常交納過戶的稅費就可以了。
❸ 賣房過程中賣房人死亡,合同能繼續履行嗎
一、我國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7種,即(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債務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一方當事人死亡,顯然不屬於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當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終止或者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話,似乎合同權利義務還繼續存在。
然而,《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條法律確定的原則,即「合同相對性原則」。即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合同的效力范圍僅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也不能承擔合同上的義務。而一旦當事人死亡,顯然法律是無法對死人有約束力的。按照這個邏輯來說,似乎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該自然終止,也就是說合同效力終止了。
這種看似矛盾的兩點正是產生前面兩種觀點的主要依據,也是前面兩個案件法律爭議發生的根本原因。法律規定的不明確,直接導致了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
首先,從維護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對於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和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因為,雖然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但盡如一個比較有名的諺語所說,沒有不存在例外的規則,合同相對性原則也是有例外的。當代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衡平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多數都在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基礎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規定。我國也同樣如此,比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關於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代位權;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撤銷權;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說,這些突破性的規定體現了我國立法從個體本位向社會本位法律思想的轉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財產的權屬變更不應影響成立在先的租賃一樣。至於說如何履行,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法定繼承人不放棄繼承財產,則應該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繼承人)的義務。
其次,關於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於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方面的勝任才與之簽訂相應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仍不終止的話,則有違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了,這顯然與我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自願原則有沖突。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屬於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之合同。同理,其繼承人也不應繼承該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此類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
❹ 關於房產糾紛-賣房人死亡後,賣房家人不承認已把房子賣給了買房人,買房人應該怎麼辦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房產屬不動產,它的所有權是以房產登記為依據的。所以從法律上講這套房子依然是甲所有。這套房子也屬於可繼承的遺產,不過,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應當在其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被繼承人(也就是甲)的所有債務。也就是說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甲的繼承人履行甲生前和你簽的合同。
你的起訴可以是,以甲的兒女、父母(甲的所有繼承人)為被告。要求他們履行甲生前和你簽的購房合同。法院只要判決書一下,你就可以拿著判決書去過戶了。這里最重要的是乙和甲簽的合同及乙已經支付了房款,這兩點乙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去證明。然後基本上就可以勝訴了。但具體情況我不是很清楚,對方還是有很多理由可以反駁乙的證據的。如乙和甲合同簽訂存在問題、乙支付的房款不是當時的市場價等等的理由。(你可以去參看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的不能成立和可撤銷合同的規定)。不過最好還是找律師,如果想自己打這場官司,那麼你就必須把民法、物權法、合同法、繼承法及最高院對這幾部法律的司法解釋都搞得很清楚才可以自己來,要不然還是要請個律師。
❺ 買了個二手房,還沒辦到房產證賣家就死了怎麼辦
這並不影響呀。首先他是一個不動產,不動產的話,作為一個固有經濟資產來說的話,即使它的擁有者已經死亡,那死亡之後總會有一個繼承者來繼承他。只要你等他的繼承者和這套房子做完手續變更那你繼續跟這套房子的繼承者進行房屋買賣交易就可以了沒有任何問題只不過你。之前的戶主會有變更變成了現在這個戶主那也就是說可能涉及到的問題就是你在中介那邊可能不可能第二次去付中介費。或者是說在房管局那邊會不會多一些手續和經費那這些費用的話是因為賣家造成的?我覺得如果出現這些經費的需求的話你可以和賣家去商量酌情讓他們分擔一些或者是全部。
❻ 買二手房中途,賣房人死掉了怎麼辦
有可能不用支付餘款了。
但如果有以下情況的除外,產權人有繼承人,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的。
❼ 買了房子,簽了協議,沒過戶,賣房人死亡,怎麼辦
買了房子,簽了協議,沒過戶,賣房人死亡,可以繼續辦理過戶手續。
應該找去世的產權人的所有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如他們協商成功,共同辦理公證手續,委託其中一人出面辦理買賣過戶手續。
賣房人去世後,繼承人將繼承賣房人的房產,做完繼承公證後,繼承人持公證書和房產證到房產局辦理房產更名手續,房產證上的名字變更為繼承人後,就可以跟繼承人到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了。
如果無法協商,可向法院起訴所有繼承人,要求辦理過戶手續。只要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房主的繼承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走確權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
(7)賣家90歲賣房中間死了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房屋買賣後的產權過戶登記並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房屋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其效力沒有影響,不能因為買賣雙方之間還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就認定當事人的買賣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後,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並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❽ 中介直播賣房時去世,老闆拒絕賠償,後來怎樣了
在沈陽,一名小伙晚上直播賣房時,突發意外疾病不幸去世,之後,死者家屬來到房產公司,准備與相關領導結算工資,然而沒想到的一幕卻出現了,公司領導告知家屬,死者不是在職員工,老闆稱,他只是在公司租房的合作夥伴,工作證明也是死者自己拿章蓋的。
對於勞動者而言,為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在平時定期收納整理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條或者記錄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此外,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及時尋求法律人士的幫助,避免因為個人沖動而埋下大坑。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對於用人單位,無論是大公司還是小企業,以誠信為本才是立足的關鍵,不能讓員工寒了心。
❾ 買房未過戶,現賣房人死了,怎麼辦
一、賣房人去世後,他的繼承人將繼承他的房產,做完繼承公證後,繼承人持公證書和房產證到房產局辦理房產更名手續,房產證上的名字變更為繼承人後,就可以跟繼承人到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了。
二、房產過戶條件
1、房地產已經初始登記;
2、合法擁有房地產並無產權爭議;
3、房地產無查封等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情況;
4、房地產設定抵押的,已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5、當事人已依法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拍賣合同等其它轉移文書;
6、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9)賣家90歲賣房中間死了擴展閱讀:
買賣二手房,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一、合同要正規
首先,合同需要是正規合同,幾家比較大的中介提供的合同也都是房管局提供的制式合同。如果不是通過中介,自行交易的二手房,也可以從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上下載二手房買賣的合同範本,具體簽約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範本的基礎上做改動。
需要提醒的是,買賣合同大多由賣方提供,買方這時候就要注意,賣方是否做了改動,可提出自己的意見看法。
二、必須所有產權人到場簽字
根據相關規定,簽署二手房買賣合同,需要注意房本登記上是個人所有還是夫妻雙方所有,如果有共有人不同意的買賣合同則是無效的。專家建議,簽合同之前做一次產權調查,房子到底有幾個產權人,簽約時要所有產權人全部到場簽字,並核實所有人的身份證件。如果有產權所有人不能來簽約,則需要求此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託。
另外,如果房屋所有權是在夫妻一方個人名下的,根據《指導意見》規定,夫妻一方將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轉讓給他人,買房人為善意購買的,可以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買房人符合《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辦理了房屋權轉移登記,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該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確保基本信息真實有效
需要在簽字之前確定房產證、身份證、簽署合同人要統一。基本信息以產權證上註明的為准,包括地址、門牌號、面積、戶型等等,一定要嚴格填寫。其是面積,一定要對照清楚,贈送的面積在合同的「其他條款」中註明。
四、簽合同時需要重點關注
具體到簽署合同時,需要對付款方式,包括首付款、尾款、付款時間、付款條件、稅費誰來承擔等做出詳細的規定,簡單說就是一切和錢有關的環節,都應該寫入合同。
另外,二手房還要注意確定交房的時間和條件,比如一定期限內原房主搬出,清空房屋等。
還有就是物業費、水費、燃氣費、電費等生活費用要提前寫入合同,如果有拖欠要寫清楚何時交清,如果發生糾紛算誰的責任等。
最後對於購買學區二手房的購房人最應該注意,就是明確規定好過戶時間和原房主戶口遷出的時間。
五、明確違約責任
為了保障自身利益,必須明確違約責任。每項主要義務都要有一一對應的違約責任,最好直接定下具體數額的違約金。另外,違約方要承擔守約方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等花費。
六、注意合同中有無霸王條款
合同是房產交易最重要的文件,一定要逐字逐句搞清楚,一些地方可能隱藏有霸王條款。比如違約責任不對等,延期交房可以免責等。
七、保留所有證據
買套二手房過程漫長又復雜,即便白紙黑字地簽了合同,但只要沒有過戶,房東都有可能毀約。建議一開始就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一旦發生糾紛,也有助於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