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女性超過50歲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
如果女性超過50歲了的話是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這個時候女性已經退休了,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齡了。超50歲的女職工如果屬於工人性質,勞動者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務協議。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一般年滿16周歲的,都可以訂立勞動合同,始於16周歲,終止於退休。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始於16周歲,單位可以僱傭,簽訂勞動合同;女職工50歲、男職工60歲到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❷ 企業規定「員工滿五十歲後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年齡(女職工退休年齡50周歲)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❸ 我滿50周歲,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了,有補償嗎
1.如果你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並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那麼勞動合同到期,專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屬簽)原合同至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終止,到時單位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2.如果你在該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5年或者雖滿15年但是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那麼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單位應當按照你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3.如果你的法定退休日(男的為60周歲生日,女的為50周歲生日)早於勞動合同到期日,那麼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你的法定退休日晚於勞動合同到期日,那麼參照以上第1條和第2條執行。
❹ 公司聘請退休人員,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否需要給予經濟補償,應該怎樣補償可以不補償嗎
公司聘請退休人員所簽署的聘用合同並非勞動合同,而應認定為僱傭合同或稱勞務合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期滿後不續簽應予補償的,則無需補償。
因為僱傭合同為民事合同,具體權利義務關系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執行,而不能適用勞動法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約定,則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對此,勞動法司法解釋三也做了明確規定。
❺ 員工超過55歲三年合同期滿後,公司不與我續簽,有什麼賠償
有。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按照員工2008年以後在公司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一年工齡抵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足1年的,也抵一個月,不足半年的部分,抵半個月工資。
❻ 按新勞動法,我們是國企公司,如果單位有女性年齡到了50歲,公司是不是可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來答:源如果是男性,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合同馬上到期了,公司可以不在續簽勞動合同;如果這名男性在這個工作滿了10年就不存在續簽不續簽,單位行為屬於炒掉,公司需要擔負該員工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工作一年補1個月;
但是如果這名男性工作沒有滿10年的話,合同到期的話單位不續簽屬於合法的流程,根據《勞動法》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女性退休年齡的法定年齡是55歲,過了50歲的話,如果已經工作滿了10年的話,單位不予續簽的話要支付員工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
除非員工沒有滿10年,那麼合同自然到期了的話,根據《勞動法》企業可以不予續簽不支付經濟補償。
❼ 企業規定員工滿五十歲後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請問這合法嗎_一
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❽ 女員工超過50歲,單位不續簽合同但繼續留用,發生爭議去法院起訴,法院能否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判決
這個女職工既然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就說明她提供了正常勞動,與單位存在著勞動關系,即使單位未與其續簽勞動合同,也視同簽訂了勞動合同,所以發生勞動爭議去法院起訴,法院能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