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二級殘疾證最新政策
1、申請
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2、受理
縣級殘聯(業務員)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塊進行核對(通過資料庫管理軟體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證信息)。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評定
縣級殘聯對於殘疾特徵明顯的申請人,依照殘疾標准,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徵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
4、政審
縣級殘聯理事長(初審員)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對於信息虛假或經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准者,予以退回。
(1)70歲病人能評二級殘疾擴展閱讀
1996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這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准,標准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准二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隨著廣大殘疾人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和覆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與落實,殘疾人證的功能與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殘疾人證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
尚未辦理殘疾人證的申請人,一律申領第二代殘疾人證;已經領取第一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將申請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殘疾人證換發第二代殘疾人證完畢。
② 二級殘疾證標准
二級殘疾證標准如下: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中國的傷殘鑒定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的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
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准: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殘疾人證發放堅持申領自願、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市、縣兩級管理發放制度。申請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③ 我父親因病致殘,今年70 多歲了,請問我們能申請辦殘疾證嗎
當然可以。你得去你們社區或者村委會,咨詢一下。他們會告訴你,辦證的流程。
④ 殘疾證等級劃分標准
一、 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而難能做到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
二、視力殘疾的分級
(一)盲
一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二)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列表如下:
類別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一級盲<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
二級盲<0.05~0.02;或視野半徑<10°
低視力一級低視力<0.1~0.05
二級低視力<0.3~0.1
註:(一)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
(二)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圍。
(三)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聽力語言殘疾標准
一、聽力語言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而聽不到或聽不真周圍環境的聲音;語言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不能說話或語言障礙。從而都難能同一般人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
聽力語言殘疾包括:(一)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既聾又啞);(二)聽力喪失而能說話或構音不清(聾而不啞);(三)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失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
聽力殘疾分為聾和重聽兩類。
二、聽力語言殘疾的分級
(一)聾
一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1分貝(dB,聽力級下同)。
二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71分貝、等於或小於90分貝。
(二)重聽
一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56分貝、等於或小於70分貝。
二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41分貝、等於或小於55分貝。
列表如下:
類別級別聽力損失程度
聾 一級聾>91dB
二級聾90~71dB
重 聽 一級重聽70~56dB
二級重聽55~41dB
(三)單純的語言殘疾,不分等級。
註:(一)上述「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是指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Hz)的平均數。
(二)聾和重聽均指雙耳;若雙耳聽力損失程度不同,則以聽力損失輕的一耳為准。
(三)若一耳系聾或重聽,而另一耳的聽力損失程度等於或小於40分貝,不屬於聽力殘疾范圍。
智力殘疾標准
一、 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動能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緩;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智力損害或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
二、智力殘疾的分級
為便於與國際資料相比較,參照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能遲緩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分級標准,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一)一級智力殘疾(極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容明顯呆滯;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運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只在下肢、手及頷的運動方面有所反應。
(二)二級智力殘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間。適應行為差;生活能力即使經過訓練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運動、語言發育差,與人交往能力也差。
(三)三級智力殘疾(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適應行為不完全;實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達到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和安全常識,但閱讀和計算能力很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
(四)四級智力殘疾(輕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間。適應行為低於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實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一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別教育,可以獲得一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的與人交往。
列表如下:
級別分度與平均水平差距IQ值適應能力
一級智力殘疾極度重≥5.01 20或25 極重適應缺陷以下
二級智力殘疾重度 4.01~5 20~35重度適應缺陷或25~40
三級智力殘疾中度3.01~4 35~50中度適應缺陷或40~55
四級智力殘疾輕度2.01~3 50~70輕度適應缺陷或55~75
註:(一)智力遲緩(MR),是根據美國智能遲緩協會1983年的診斷標准:1、智力明顯低於平均水平,IQ值在人群均值的兩個標准差以下,即70、75以下;2、適應行為(包括生活和對社會應盡的責任)不足;3、年齡在18歲以下。
(二)智力商數(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所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即IQ=(智齡/實際年齡)×100。不同的智力測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肢體殘疾標准
一、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指人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一)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而截除或先天性殘缺;(二)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三)脊椎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四)中樞、周圍神經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造成的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的分級
從人體運動系統有幾處殘疾、致殘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綜合考慮,並以功能障礙為主來劃分肢體殘疾的等級。
(一)一級肢體殘疾:
1、四肢癱: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
3、雙上肢功能極重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二)二級肢體殘疾:
1、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
2、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三級肢體殘疾:
1、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
3、雙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四)四級肢體殘疾:
1、單小腿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椎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5厘米。
5、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註:以下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范圍:
(一)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小於5厘米者。
(四)小於70度的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椎側凸。
附件:肢體殘疾者的整體功能評價
從一個殘疾者的整體看,在未加康復措施的情況下,以實現日常生活行動(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簡稱ADL)的不同能力來評價。
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大小便、寫字。能實現一項算一分;實現有困難的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四個等級,列表如下:
級別程度計分
一級肢體殘疾完全不能實現日常生活行動0~2
二級肢體殘疾基本上不能實現日常生活活動3~4
三級肢體殘疾能夠部分實現日常生活活動5~6
四級肢體殘疾基本上能夠實現日常生活活動7~8
精神病殘疾標准
一、 精神病殘疾的定義
精神病殘疾,是指精神病人病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從而影響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會應盡職能上出現不同程度的紊亂和障礙。
精神病殘疾包括:(一)腦器質性、軀體疾病伴發的精神障礙;(二)中毒性精神障礙,包括葯物、酒精依賴;(三)精神分裂症;(四)情感性、偏執性、反應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殘疾。
二、精神病殘疾的分級
為便於與國際資料相比較,按照世界衛生組織(WHO)提供的《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所列十個問題的評分,來劃分精神病殘疾的等級。
(一)一級精神病殘疾(極重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十個問題中,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問題評為「2分」的。
(二)二級精神病殘疾(重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十個問題中,有兩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三)三級精神病殘疾(中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十個問題中,只有一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四)四級精神病殘疾(輕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十個問題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問題被評為「1分」的。
註:(一)精神病人持續患病時間不滿一年的,不屬於精神病殘疾的范圍。
(二)在《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十個問題中,只有一個問題被評為「1分」或各題均被評為「0分」的,不屬於精神病殘疾的范圍。
⑤ 70歲老人二等殘疾證有用嗎
摘要 6、殘疾人租賃或承包耕地、山地進行開發生產或租賃承包經濟林,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鄉鎮、村在租賃費和承包費上給予優惠。對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工商、環保、衛生等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優先給予核發有關營業證照,並減免50%的登記費、培訓費和辦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