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大伯51年參軍,參加過抗美援朝,當兵6年回家務農,今年90歲,剛去世,問我大媽有沒有相關的國家待
應該會有相應的政策。抗美援朝老戰士的遺孀應該被善待!
B. 我家想換單元門 鄰居九十多歲的老大娘說換完們位置變了 擋著她家門了,說不讓換。她有權利不讓別人換
可以換,但是前題是不能影響其他住戶,如果有影響人家出面干涉你們就沒辦法了,現在鄰居有異議你們沒有堅持這樣做是對的!
C. 老年人喪偶後過分依賴子女怎麼辦 九十歲張大爺半年前去世,張大娘日夜需要女兒陪伴,不能離開,而兩個
老人年齡大了
依賴是正常的
為人子女,不管年紀多大,多照顧老人是對的。
D. 山東莒南縣坊前鎮一大娘70周歲,農村戶口殘疾有證駝背90度,有一兒一女,無經濟來源,獨居生活勉強自
有兒女的話不可以吧,兒女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應該是不符合政策的中不能申請的第3項。但畢竟這個是申請的,可以試試。
具體政策如下:
殘疾朋友可根據自身情況,申請低保。持有當地農村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且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條件
農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並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報和核定家庭人口:
1、戶籍遷出但尚在校就讀的學生;雖然擁有非農業戶籍但在當地農村常住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應當計入的家庭成員,納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計算; 2、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納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計算;
3、外出務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不納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計算,但應按規定申報和核算收入。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
1、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農業科技培訓和勞務輸出的;
2、拒絕配合入戶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3、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4、超過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長期高消費的;
5、家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合保障條件、實際生活水平超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的;
6、因賭博、吸毒等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