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60年代精簡下放是根據什麼政策、文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精減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對於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中在職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指全面公私合營高潮期間和以前參加公私合營的資本家、資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員,下同)和他們的家屬(妻或夫),不下放農村。個別家在農村而又確系自願申請回鄉的,可以同意,但不要動員,更不能強迫。
2、對於因企業關閉或被裁並且必須精減下來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不要下放農村;應該按照《國務院關於精減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積極地、妥善地予以安置,務使每個人都有著落。對於其中有技術能力的或者有業務專長的工商業者,應該盡早地轉入其他企業安排適當工作。
3、凡保留下來的企業,一般不要精減資產階級工商業者。如果個別企業因為工商業者過分集中,原單位對他們安排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委員會應該負責就地通盤調整,妥善安排。
4、對於安置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其原有的工資(包括高薪部分)不變。
5、對於年老、體弱、多病,合乎退休條件的,或者雖然不具備退休條件,但本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資產階級工商業者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分別作退休安置或者准其請長假,列作編外。
6、對於縣和縣級以上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不精減,不下放農村。對其中某些人的工作必須加以調整的,應該安排相應的職務。他們原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律不要降低。
7、對於生活確有困難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指生活確有困難的在職的、等候安置的、退休的以及請長假的人員),分別情況,由工商業聯合會或者企業單位酌情給予補助。
拓展資料:
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響應黨和國家號召,精簡下放到農村安家落戶的老職工。
㈡ 六十年代精簡退職2020年政策
法律分析: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響應黨和國家號召,精簡下放到農村安家落戶的老職工,對於這類人員,國家是有生活補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㈢ 60年代響應國家號召精簡返鄉有什麼補償政策
中共中央關於精減職工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進行精減職工、減少城鎮人口的工作。為了使各地在這一工作中,在處理一些具體政策問題時有所依據,除了《中央工作會議關於減少城鎮人口和壓縮城鎮糧食銷量的九條辦法》中已經規定的以外,現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關於精減的對象
這次精減的主要對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來參加工作的來自農村的新職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學徒和正式工),使他們回到各自的家鄉,參加農業生產。當然,在完成精減計劃的前提下,新職工中已經成為企業生產中的骨乾和技術能手的,也可以不減。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來自農村的職工,確是自願要求回鄉的,也可以准許離職回鄉。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職工,不論新老,一般的都不精減。但是,某些一九五八年以來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如其因為家務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確實自願回家,回家之 後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准許離職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如其因為年老體弱,自願退休或退職的,也可以准許退休或退職。
對於老弱殘疾人員,不能採取甩包袱的態度,必須有了妥善的安置辦法之後,才可以處理。
二、關於被精減人員的待遇
(一)這次精減的職工,都按照離職處理,一律不用帶工資下放的辦法。
(二)一九五八年以來參加工作的新職工被精減時,除了發給他們當月的工資以外(當月工資的發法:工作不滿半個月的,發給半個月的工資;工作超過半個月的,發給全月的工資),另按照以下標准發給生產補助費:
(1)臨時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滿二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工作在三年以上的,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工作不滿半年的不享受生產補助費的待遇。
(2)正式職工和學徒:工作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學徒為生活補貼);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發給兩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工作在三年以上的,發給兩個半月的本人標准工資。
(三)精減一九五七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按照退休、退職辦法處理。
(四)職工本人及其隨行的供養親屬回鄉所需的車旅費及途中伙食補助費,由原工作單位按照現行規定的標准發給。
(五)上述生產補助費和車旅費、途中伙食補助費,由各單位開支後,列入財務決算報銷,國家財政不另撥專款。少數虧損企業沒有錢開支這筆費用的,可以暫向銀行貸款墊支,然後由財政上照數歸還給銀行。
(六)職工本人及其隨行的供養親屬回鄉的時候,原工作單位和當地管理戶口的部門、糧食部門,應該幫助他們辦好轉移戶口和糧食關系的證明,並且按照以下標 准發給他們回鄉後一個月的口糧:原來糧食定量在三十斤以內的,按照原定量發給;原定量超過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發給。另外,回鄉途中需用的糧票,也根據上 述標准按照旅途天數計算加發。對重災區、缺糧區和回鄉職工過多的社、隊,各地可酌情多發給一部分口糧,但供應時間,最遲不能超過今年九月底。
以上各項待遇的規定,運用於中央和省、市、自治區直屬單位。各地現在自定的待遇標准如果低於以上規定的,是否改變,由省、市、自治區黨委決定。如果高於以 上規定的,應該改按以上規定執行。凡是過去精減的職工的待遇問題已經處理了的,不再重新處理。但是,對於那些符合這次精減的條件而現在仍是帶工資下放農村 的,則應該在做好思想教育的基礎上,改按現定的辦法處理。專(市)縣所屬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精減時的待遇問題,由省、市、自治區黨委另作規定。
三、關於回鄉後的安置工作
對於精減回鄉的職工,必須充分做好政治動員,要肯定他們對社會主義建設的貢獻,講清目前形勢和黨的政策,使他們樹立回鄉生產發展農業光榮的思想。並且要 向他們講明,將來經濟建設事業發展,需要從農村抽調勞動力時,他們可以被優先錄用。對於回鄉的職工,城鄉兩方面都必須做深入細致的工作,認真安排,負責到 底。職工一回到家鄉,當地黨的組織和社、隊幹部就應該熱情地、積極地幫助他們安家生產。回鄉後第二個月起的口糧要安排落實,當地安排有困難的時候應該立即 報告上級處理。住房有困難的要給解決住房問題。過去沒有分給自留地的要立即按照規定分給。同時幫助他們解決在小農具、自留地的種子以至生活用具等方面的實 際困難(各地商業部門對此應有準備,有些小農具可以從城裡帶回去一點)。總之,應該切實負責安排好他們的生產和生活。
四、關於在精減人員以後應該注意的事情
各地區和較大的企業單位在精減一批人員以後,應該及時地派人到回鄉職工較多的地方去了解情況和協助當地解決安置中的問題。同時各單位都必須立即切實加強 本單位內部的定員定額管理、糧食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防止發生人減糧不減、人減錢不減的現象。減少一個人,就必須減少一個人的糧食,減少一個人的工資,嚴 格做到人、糧、錢三者相符;絕不允許虛報冒領糧食和工資。為此,各單位既要有減人的計劃,也要有減糧和減錢的計劃,同時貫徹實現。減人必須騰出房子,這些 房子應該交給當地人民委員會統一處理。因減人而餘下的設備、工具,原單位應該妥善保管,防止損毀,隨後由主管部門統一處理。
五、關於加強領導
精減職工、減少城鎮人口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復雜的工作,各級黨委必須加強領導,為了協助黨委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具體領導,從省、市、自治區直至縣(市)各 級黨委,都應該成立減少城鎮人口和精減職工工作的領導小組,並且設置辦事機構,專門負責這一工作。各級有關部門如公安、勞動、糧食、財政、銀行、鐵道、交 通、商業等部門,都應該積極參與這項工作,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協助各單位和農村人民公社共同把從精減、到旅途照顧、到回鄉安置等一系列的工作自始至終地切 實做好。有關地區之間,還必須加強聯系,特別是被減的人返回重災區的時候,更須預先聯系協商,作好各種安排,首先是糧食等生活方面的安排,而後才可以遣 送。總之,減人的決心必須大,時間必須抓緊,但是工作必須做好,力戒草率。
中 央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㈣ 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的介紹
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響應黨和國家號召,精減下放到農村安家落戶的老職工。
㈤ 什麼樣的條件符合《關於調整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的意見》
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工作的通知
民[1982]城14號
1982-3-12 民政部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65〕國內字224號文件)規定,做了大量工作,解決了一部分精減退職老職工的生活困難問題。但由於十年內亂的影響和經費不足等原因,按照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規定,符合享受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救濟費(以下簡稱百分之四十救濟)的精減退職老職工,有一部分人未能享受,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生活困難的精減退職老職工,不少人也沒有享受必要的社會救濟。為了認真貫徹落實(65)國內字224號文件,切實做好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的救濟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對於從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精減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簡稱精減退職老職工),凡是在精減退職當時和現在都符合(65)國內字22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即:全部或者大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年老體弱、或者長期患病影響勞動較大、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經審查核實,應予補辦救濟手續。審查過程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無原始證件或原始證件丟失、現有其他可靠證明材料,確屬漏辦的,應予補辦。救濟費從批准之月起發給。
二、對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生活困難的精減退職老職工,應按照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給予社會救濟,使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一般居民。對其中現已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而家庭生活又無依靠的精減退職老職工,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
三、所需經費,屬於補辦百分之四十救濟的,由中央財政撥款;屬於社會救濟的,由地方財政解決。
四、各省、市、自治區民政、財政廳(局)應迅速將精減退職老職工人數,以及需要補辦百分之四十救濟的人數和所需經費,於四月十日前報來,以便增撥精簡退職老職工百分之四十救濟的經費。
㈥ 62年下放職工的補貼以及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救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廳(局),各計劃單列市(區)民>局:
近幾年來,陝西、青海、山東、黑龍江、遼二、吉林等十六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財力條件,制定了進一步解決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的規定。對本省精減人員擴大了救濟范圍,提高了救濟標准,所需經費由原精減單位支付,這是>策允許的。
但是,也出現了新的矛盾,即個別省在執行地方規定時將外省精減回原籍安置老職工的救濟推給了原工作單位,致使一些人紛紛到外省原工作單位上訪,既增加了原工作單位的壓力,又使這部分人徒勞往返,造成生活更加困難。
關於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救濟問題,目前,各地仍應繼續貫徹執行(65)國內字224號文件。有地方性規定的省,也應以貫徹224號文件為前提。
對符合22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不論是本省還是外省精減退職的,均應給予原標准工資40%的救濟;對不符合第一條規定而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應給予社會救濟,使他們的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一般群眾。
對既不符合224號文件規定,又不符合地方規定的人員,需講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導工作,絕不能採用簡單、粗暴、一推了之的辦法,更不要讓他們到外省找原工作單位。
(6)郴州歲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擴展閱讀:
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響應黨和國家號召,精簡下放到農村安家落戶的老職工。
以上是已在20世紀八十年代落實政策的局部人員。
把時間限定在1957年12月31日,是不符合歷史的實際情況。時至今日,在半個世紀之後,仍有一些古稀之年的老人,受到這個人為劃線的限制,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956年國家師范學校招收的學生,雖然是1957年以後參加工作的公辦教師,他們也在1961年和1965年期間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回到農村,但是至今沒有落實政策。
山東省教育系統存在上述情況,這些人均已年逾古稀,去日無多。
㈦ 60年代下放人員政策
這個對於60年代下放人員是有相關政策的。
一、被精減的建國後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凡精減退職的當時和現在都符合國務院國內字22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應享受原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救濟費而尚未辦理的。
可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民14號文件的規定予以辦理。救濟費從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由當地民政部門發給。
二、被精減退職的建國後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家庭生活確有實際困難,生活低於當地一般社員(居民)水平的,亦應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民城14號文件的規定,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社會救濟。
定期救濟金額,每月為:城鎮十至十五元,農村六至十元,救濟費一律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被精減的職工,現居住在三州境內的,在執行此條規定時,社會救濟金額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提高標准不得超過三元。
三、被精減職工中在職期間因公傷殘(包括矽肺、煤矽混合塵肺),全部、大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現尚未處理的,應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四、被精減退職的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參加革命工作系指: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職工),一律由原精減單位(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原單位已合並的,由接管單位)按月發給生活費。
屬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費標准按精減時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百發給,並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屬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以後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費標准按精減時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並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精減後又重新參加了工作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則不再發給生活費。生活費一律從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發給。行政、事業單位支付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原單位編造預算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增撥;企業單位的由企業單位支付。
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響應黨和國家號召,精簡下放到農村安家落戶的老職工。
把時間限定在1957年12月31日,是不符合歷史的實際情況。時至今日,在半個世紀之後,仍有一些古稀之年的老人,受到這個人為劃線的限制,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956年國家師范學校招收的學生,雖然是1957年以後參加工作的公辦教師,他們也在1961年和1965年期間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回到農村,但是至今沒有落實政策。
㈧ 關於執行新政辦發〔2010〕9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中,第三條「60年代初精簡退職人員問題」中
精簡前的工作時間不能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來計發退休工資的。也就是說你補繳多少年(最少十五年)退休就能按你補繳的時間計算退休費。
㈨ 百度一百科一60年代初精簡退職職工的生活待遇
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響應黨和國家號召,精簡下放到農村安家落戶的老職工。
中文名
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
外文名
無
年代
60年代
詞性
名詞
以上是已在20世紀八十年代落實政策的局部人員。
把時間限定在1957年12月31日,是不符合歷史的實際情況。時至今日,在半個世紀之後,仍有一些古稀之年的老人,受到這個人為劃線的限制,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956年國家師范學校招收的學生,雖然是1957年以後參加工作的公辦教師,他們也在1961年和1965年期間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回到農村,但是至今沒有落實政策。山東省教育系統存在上述情況,這些人均已年逾古稀,去日無多。
㈩ 精簡退職人員死亡待遇
法律分析:精簡退職職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