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90歲老離休幹部護理費
建議具體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國家對離休幹部有特殊待遇,
1,按國家規定,有護理費,可專用護理人員,
2,有高令補貼,9歲以上月補貼約有300_500元,
3,工資待遇與在職幹部同享,每年有15個月工資。
B. 90歲以上離休幹部護理費
四川省國企(鐵路)離休幹部90歲以上護理費及待遇?
C. 90歲離休幹部國家有什麼貼待遇我父親91歲是個離休幹部。由於看不見早早離休,現在年令太大生活不能
國家對離休幹部有特殊待遇,
1,按國家規定,有護理費,可專用護理人員,
2,有高令補貼,9歲以上月補貼約有300_500元,
3,工資待遇與在職幹部同享,每年有15個月工資。
D. 機關單位5.12退休幹部90多歲了有保姆費嗎
除了離休幹部有護理費外,其它人沒有護理費或者保姆費
E. 90歲離休幹部護理費新標准
法律分析: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個人提出申請,到勞動局人事科交表並交納鑒定費用,然後鑒定部門根據個人申請和實際情況,給予鑒定。工資發放單位根據護理依賴程度發給護理費。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月起實行,適用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F. 離休幹部90歲喪葬費
法律分析: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對與喪葬費的標准並沒有全國性的規定,可以參考當地的有關喪葬費的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十六條臨時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採用個人養老金的給付辦法。投保人在繳費期死亡的,其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標准從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中支付死亡喪葬費。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第五條 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也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確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單位將經費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負責解決。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G. 離休幹部90歲待遇規定
離休幹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職務級別分配。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比在職幹部優先分配,並住房條件上給予照顧。
每戶住房數量,以自然間為基本計算單位,以居住面積為輔助計算單位
H. 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省贛財社【2012】70號文件精神規定,目前,我省執行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為: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護理費標准為1000元;
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為6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為400元。
因公致殘和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經批准後在此標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0元護理費。此外,離休幹部住院實行在規定可報銷范圍內實報實銷,具體由醫保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014年是新中國成立65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
五、離休幹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
六、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執行。
I. 最新離休幹部護理費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組通字〔2013〕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按現行標准執行(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按現行標准執行(每人每月1000元)。
四、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
五、離休幹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
六、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執行。